亲办案件

苏义飞无罪案例37:酒后乱性控告强奸,争取不立案决定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6-05-09 05: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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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乱性控告强奸委托苏义飞、金子建律师30天黄金窗口紧急辩护,成功争取不立案决定

2026年5月,合肥市某开发区公安分局就一起涉嫌强奸罪的刑事控告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依法终止了刑事追责程序。

本案当事人的遭遇颇具戏剧性:与红颜知己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次日携金项链赴约,第三天赴北京相亲并与新女友官宣恋爱关系后,女方突然报警称遭强奸。苏义飞、金子建律师在公安审查是否立案的30天“黄金窗口期”内紧急介入,系统梳理大量电子证据和监控录像,紧扣“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实有力的法律意见书与证据清单,最终促使公安机关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审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成功避免了无辜者陷入刑事追究的深渊。据悉,这是苏义飞律师亲办的第37起无罪案例,也是苏义飞、金子建律师团队在三年来在恋爱纠纷型强奸案件辩护领域连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

一场性关系埋下的“定时炸弹”

据当事人S某(化名)陈述,其与控告人Y某(化名)于2024年在社交平台相识,历经约半年线上聊天后建立朋友关系,此后经常相约吃饭喝酒,保持着较为密切的交往。

2026年4月1日晚,Y某主动邀约S某见面吃饭。席间,S某谈及自己即将赴京与相亲对象见面,Y某听后开始哭泣,要求S某一直陪着她。当晚,Y某醉酒后被送往医院输液,凌晨时分拔掉输液管要求出院。随后,Y某自行在手机上搜索、预订酒店,两人打车前往合肥某某国际酒店。

4月2日清晨六时许,Y某自行在前台成功办理登记入住,与S某一同进入房间。根据法律意见书的记载,进入房间后,Y某主动拍打床铺示意S某躺过来、主动要求关灯、主动接吻并将手伸向S某裆部、主动指出衣服扣子位置并解开、主动脱去安全裤和内裤——整个过程中不仅没有拒绝,反而言语和行动主导了亲密行为的推进,甚至在S某因缺乏经验而受阻时予以安慰和引导。事后两人相拥而眠,醒来后继续拥抱亲吻,并进行长时间情感对话。

4月3日,Y某主动联系S某要求见面,并询问对方喜欢自己穿什么类型的衣服,“小裙子、JK、汉服,姐衣服贼多你知道的,今天见你,允许你挑一身你喜欢的”。S某表示喜欢长裙后,Y某当日穿长裙赴约,两人在茶室包厢会面。S某将金项链作为礼物赠送给Y某,Y某表示“眼光很土”但仍欣然接受佩戴,并再次要求S某不要去北京、推迟相亲行程。

4月4日,S某赴京相亲,当晚与北京女孩感觉投缘,便发布朋友圈官宣与北京女孩的恋爱关系。随后Y某多次拨打S某手机,S某因与北京女孩在一起,便将Y某拉黑。约21时30分,Y某来电称自己已在警察局门口,“要求给一个说法,否则报警”。

从一夜温存到刑事控告,转折不过短短两天。而促使女方最终拿起“刑事武器”的直接导火索,恰恰是男方在新恋情开启之际的官宣与她本人被拉黑的遭遇。

定性与“分手报复”之间的司法辨析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强奸罪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应受到严厉惩处。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利用强奸控告作为情感报复手段的情形也确实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必须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在恋爱纠纷型案件中,判断的核心在于客观证据——即在性行为发生之时,女方是否处于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嫌疑人是否使用了足以压制其意志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与事后女方因感情变化而心生不满甚至反悔报案,在法律上并无直接关联。

黄金30天:一场与时间的赛跑

案发后,当事人S某接到警方通知,被告知前往公安机关接受问话。由于涉及刑事控告,承受巨大压力的S某及其家人迅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第一时间委托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义飞律师及团队律师金子建介入。

在刑事控告案件中,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通常会进行为期30天的立案审查。这30天被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期”——一旦错过,一旦正式立案,嫌疑人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将进入侦查、批捕、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届时当事人将面临被羁押甚至被定罪判刑的重大风险和不可逆伤害。因此,在审查期限内能否成功阻击立案,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能够避免被纳入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轨道。

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团队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突破口在于三个方面:其一,能否通过客观证据证明性行为系双方自愿,而非“违背妇女意志”;其二,能否证明报案动机与官宣新恋情的时间节点高度契合,指控的真实性存疑;其三,能否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限内完成证据的收集、整理和论证,形成足以说服办案机关的完整证据链。

在短短数周内,两位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同步系统梳理了大量间接证据线索:医院监控录像(可证明Y某多次主动拥抱、亲吻S某)、酒店监控录像(可证明Y某能够自行办理入住且神情自如)、美团外卖订单(证明双方共同等待避孕套送达)、案发后次日及第三日的微信聊天记录(Y某主动要求见面、询问衣着喜好、要求S某推迟赴京相亲)、某某茶业监控录像(次日在包厢内亲密互动)、医院就诊记录(案发后S某仍陪同Y某就医)等一系列证据线索。团队在此基础上精心撰写了内容详实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了S某与Y某之间发生性关系系双方完全自愿、S某不具备强奸罪主观故意、Y某的报案动机与官宣新恋情时间节点高度重合等核心论点。

“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事实不存在

在法律意见书中,苏义飞、金子建律师紧扣“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严密论证:

首先,双方具有长期交往基础与情感互动,S某主观上不具备强奸罪的犯罪故意。 两人相识一年有余,经常相约吃饭喝酒并保持密切交往。事发当日,Y某主动邀约、主动提议饮酒、主动亲吻并追问“是不是喜欢我”——这一系列行为在S某的主观认知中,传递的是对方仍有情感依赖和亲密意愿的信号。S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双方之间的亲密行为是双向、自愿的情感表达。

其次,性行为发生过程中Y某意识清醒、主动配合,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事实。 意见书详细列述了Y某的主动行为:能够明确拒绝S某送其回家的建议,自行预订酒店、自行打车前往、自行办理登记入住,主动拍打床铺示意S某躺过来,主动接吻并将手伸向男方裆部,主动指出衣服扣子未解并要求解开,主动脱去安全裤和内裤——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性行为实施之前或实施过程中,女方拥有充分辨识和行为能力,对与男方发生性行为具有完全的自愿性和主导性。

苏义飞、金子建律师特别指出,S某在性行为过程中表现出的拘谨、迟疑和反复确认,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并无强迫之意——作为第一次发生性行为的“处男”,S某在进入前多次询问“可以吗”“是不是这个位置”,在避孕套未送达前主动等待而非强行继续,在滑出后因找不到位置而主动停止并未纠缠。Y某对此予以安慰和鼓励,称“小哥哥,第一次都正常”。

更为关键的是案发后双方的行为轨迹与控告时机。 性行为发生于4月2日清晨,Y某不仅没有立即报警,反而与S某在酒店房间内单独相处至当晚才亲密离开。次日,Y某主动联系S某要求见面,并按S某选择的衣着风格穿长裙赴约,见面后接受并佩戴S某赠送的金项链,再次要求S某不要去北京、推迟相亲。这种积极主动的联络和情感表达,与声称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典型心理状态严重不符。直至4月4日,S某赴京相亲并发布朋友圈官宣与北京女孩的新恋情后,Y某当晚即报警——时间的高度契合,使报案的动机指向情感纠纷而非真实侵害。

刑事立案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在收到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后,对本案展开了全面、审慎的审查。办案机关综合评估了在案证据,重点审查了性行为发生过程中女方是否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是否存在紧迫的暴力或胁迫行为、案发后双方的互动模式是否符合强奸案件被害人的典型行为特征等关键要素。

经审查,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当事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不符合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要件。女方身体未见暴力伤痕,现场无打斗痕迹,无即时报警记录,案发后双方保持亲密互动直至当事人官宣新恋情后报案——这些客观情况与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通常呈现的身体损伤、恐惧排斥、第一时间报警等典型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公安机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后,控告人有权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金亚太刑事团队持续发力,精准辩护再创佳绩

本案的成功辩护,是苏义飞律师亲办的第37起无罪案例。据悉,苏义飞律师从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凭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的坚实专业背景和金亚太律所高级合伙人的资深执业经验,亲办无罪案例已达37起,近年来连续办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如宣城酒局故意杀人案、合肥蜀山首例高利贷诈骗270万无罪案、合肥包河区最高检督办的21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六安市某县委书记特大共同受贿案、企业家涉120万洗钱无罪案等。其领衔的金亚太刑事辩护团队以“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辩护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公开报道显示,该团队在恋爱纠纷型强奸案件辩护领域已连续取得突出战绩。2025年7月,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曾为一起恋爱期间被控强奸导致怀孕的案件成功辩护,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加上本案的成功办理,苏义飞、金子建律师在恋爱分手型刑事案件辩护中持续交出优异答卷。

在本次案件中,苏义飞、金子建律师凭借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在公安机关审查是否立案的“黄金30天”内迅速完成案情研判、证据梳理、法律论证及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为当事人避免了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的沉重代价。本案的辩护过程充分体现了刑事律师在侦查初期及时介入的至关重要性——一旦错过审查期限、案件正式立案,当事人将面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重大风险,此后的辩护难度和成本将成倍增长。

金子建律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现任职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主攻刑事犯罪辩护,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其与苏义飞律师常年密切协作,在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中互为配合,形成了优势互补、协同作战的专业团队风格。

以律法为盾,以证据为剑

苏义飞律师在回顾本案时表示:“恋爱关系中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要件必须由证据来认定,而非由事后任何一方的情绪决定。本案中,大量客观证据指向双方完全自愿,报案动机与当事人官宣新恋情的时间节点高度重合。公安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最终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体现了对法律的严格遵循和对事实的充分尊重。这也是法治文明社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有的司法态度。”

金子建律师则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强调了律师介入时机的重要性:“刑事控告一旦进入审查程序,就如同进入了倒计时,30天的审查期限是黄金辩护窗口。当事人在办案机关受理之初就应当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越早进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越顺畅,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空间越大。一旦错过这个窗口而被立案,涉罪嫌疑将伴随当事人多年——除了可能遭受羁押之外,还可能面临工作单位顾虑、社会评价下降、心理创伤加重等隐形代价。专业律师所要做的,是在审查阶段就全力证明‘没有犯罪事实’,从源头上阻断不公正的追诉程序。”

案例启示:证据裁判原则下的理性回归

恋爱期间发生的性行为,在双方自愿且无强迫情节的前提下,不构成强奸犯罪。本案的走向再次印证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严肃性——定罪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依赖事后一方的单方陈述或个人情绪变化。在缺乏有力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形下,仅凭报案人的指控难以跨越法定立案门槛。

与此同时,本案也给公众带来一个重要提醒:在亲密关系中,性行为的自愿性可能因事后情感纠纷的介入而被重新“标签化”。对于可能面临类似情形的一方而言,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而在公安审查期限内能否成功阻击立案,与一般人对“聘请律师只是庭审辩护”的想象不同——刑事辩护的重心,往往需要前置到立案审查的起点。

心理学研究表明,分手带来的情绪波动可能促使个体将原本自愿的亲密行为重新解读为“伤害”,甚至寻求刑事手段发泄情绪。若将情感纠纷中的单方情绪宣泄错误升格为刑事案件,无论对当事人的个人前途、名誉,还是对社会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既遵循了严格的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际关系中情感纠纷被误读为刑事犯罪的理性防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发文强调,要依法准确适用强奸罪等侵害人身权利犯罪的立案标准,防止因证据不足或情感纠纷原因使本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本案的顺利解决,正是这一司法理念在基层执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承办警官在案件审查中细致研判、坚持证据裁判、依法履职,不仅使当事人避免了面临刑事追究的灾难性后果,也彰显了公正司法的精神。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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