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件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委托苏义飞、李琦辩护撤案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6-04-22 04:53:49

1776849357766003.jpg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获公安机关按撤案处理,苏义飞、李琦律师辩护策略见成效

2020年12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李琦律师办理了一起为境外涉嫌开设赌场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的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Z某(化名)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两年后,因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最终被依法按撤案处理,当事人彻底解除了刑事诉讼的风险。

一、案情回顾

Z某系一名软件开发技术人员,受他人委托为境外一家公司提供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后该公司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Z某亦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卷入该案。案发后,Z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追诉,Z某及家属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李琦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两位辩护人迅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并仔细梳理在案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路径进行了全面评估。

二、核心辩护观点:服务费未达入罪标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辩护人在会见Z某并充分听取其本人陈述后认为,Z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很可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据此,以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方式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必须满足“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入罪门槛。

辩护人经核实发现,Z某在该案中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数额并未达到2万元。Z某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业务行为获取劳动报酬,其涉案业务行为与为他人提供的正常业务行为收费标准并无较大差异。辩护人据此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即便认定涉案网站为赌博网站,Z某收取的服务费也未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2万元入罪数额标准,依法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三、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两年后未移送起诉,依法按撤案处理

在苏义飞、李琦律师的专业辩护和持续跟进下,案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Z某在被取保候审两年期间,办案机关始终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案件依旧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10。基于上述法律规定,Z某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收到移送起诉通知,案件已依法按撤案处理,Z某彻底解除了刑事诉讼的风险。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