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经营亏损241万被控诈骗罪 改判非法经营罪获缓刑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6-03-19 03:19:56

非法期货经营亏损241万被控诈骗罪,苏义飞律师辩护成功改判非法经营罪获缓刑
2019年1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丁帅律师成功办结一起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Y某因涉案“普洱茶电子交易”平台案,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41万元,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苛刑罚。经苏义飞律师团队精准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并判处Y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该案的成功辩护,为类似非法期货交易类案件的罪名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背景:业务主管卷入非法期货交易平台
Y某,案发前系安徽大家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茗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一部主管。2016年至2017年间,Y某所在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客户,在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所谓“普洱茶电子交易”。
经查,该平台的运作模式具有典型的期货交易特征:平台推出“普洱茶品种”类似新股发行,会员单位及代理商通过控制投放量拉升价格,制造“涨停”假象,待价格推高后,再通过“喊单”诱导客户在高位买入,会员单位及代理商则趁机抛售获利,造成客户亏损。Y某作为业务主管,直接或参与发展被害人L某、Z某等人,共计投资241万元,实际亏损12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Y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辩护策略:紧扣交易本质,成功实现“去诈骗化”辩护
苏义飞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深入分析交易模式、资金流向、被告人的认知程度及获利方式等关键要素,确立了“交易行为本质上属于非法期货经营,而非诈骗犯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苏义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第一,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Y某仅按公司制定的业绩提成制度获取报酬,其收入与客户盈亏无直接关联。Y某对平台操纵价格的内幕并不知情,其行为属于执行公司工作安排,不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第二,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非法期货经营。 本案中的“普洱茶电子交易”具有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制度、对冲平仓等期货交易特征,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期货经营活动,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公诉机关将商业经营行为混同于刑事诈骗,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三,Y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其受公司管理人员指挥,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犯罪数额应实事求是认定。 部分被害人资金已在平台剩余资金中扣减,且部分亏损与平台客观风险有关,不应全部归责于被告人。
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改判非法经营罪适用缓刑
合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H某、D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Y某作为公司业务主管,参与非法经营行为,涉案数额241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坦白;积极退缴赔偿款10.5万元,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对Y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严格区分非法经营与诈骗犯罪,防止刑罚泛化
苏义飞律师指出,近年来,以“现货交易”“文化艺术品投资”为名的非法期货交易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主要是市场管理秩序,行为人并无直接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成功改判,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了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揭示了公诉机关指控逻辑中‘将经营风险等同于诈骗故意’的认知偏差。”苏义飞律师表示,“在涉及复杂金融交易模式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深入剖析交易结构、资金流向、被告人的认知程度等因素,精准选择辩护方向,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案件意义
该案是合肥市近年来较大规模的一起涉普洱茶电子交易平台系列案件,八名被告人中七人被逮捕,最终仅Y某等三人获缓刑。Y某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从犯、初犯、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精神,也为类似非法期货交易案件的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凡未经批准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应优先考虑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而不应简单以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