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件

朱xx涉嫌盗窃委托苏义飞律师办理-高新区检察院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6-05-11 05:50:10

关于朱xx不符合必须逮捕条件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1日接受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朱xx亲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得知本案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朱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法定条件的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参考。由于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看到案卷材料,仅根据嫌疑人的供述了解到案件的部分事实,相关法律意见若存在偏颇之处还请谅解。

一、犯罪嫌疑人朱xx向辩护律师陈述案情

·····此处省略1000字。

二、朱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一)本案情节轻微,可不做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本案涉案金额为5280元,数额相对较小;朱xx只负责开车,此次系帮助他人盗窃,属于从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在盗窃过程中被抓,人赃俱获,理应构成未遂。综上,本案情节显著轻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二)朱x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小

本案和一般的盗窃案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朱xx的日常工作是开车,并非依靠盗窃犯罪生活,此次犯罪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其主观恶性较小。朱xx无任何前科劣迹,不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的危险性。

(三)朱xx不具有毁灭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虽然本案的其他同案犯仍未归案,但考虑到朱xx只是受雇为他们开车,偶然参与到此次案件之中,且在朱xx被羁押在看守所之后,公安机关再也没有讯问他。朱xx涉嫌盗窃有关的证据材料大都已经固定,客观上没有改变证据的可能性。而辩护人在与公安机关办案警官沟通得知,考虑到本案其他同案犯流动性很大,侦查目标难以明确,目前没有进一步侦查计划。因此,“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的可能性很小。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朱x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小、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恳请贵局能依法不批准逮捕朱xx。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苏义飞、黄新伟律师

2014年4月23日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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