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津0112刑初99号李树梅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5-20 05:54:19
审理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津0112刑初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09
审理经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梅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亚南、书记员王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梅及其辩护人张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树梅使用微信创建微信群,通过互联网招揽不特定人员进群,通过“塘沽麻将(天乐)”软件建立“赌博俱乐部”,以供群成员赌博,并从重抽头渔利。经审计,被告人李树梅所使用的微信群内的赌资为人民币2137678.38元。
2019年5月21日,经他人报案,被告人李树梅于2019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李树梅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1等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树梅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其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树梅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树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树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树梅使用其昵称为“大大大雯雯”的微信账户创建“大雯雯333333”的微信群,通过互联网招揽不特定人员进群,通过“塘沽麻将(天乐)”软件购买房间卡建立“赌博俱乐部”,并将“俱乐部”房间编号发至微信群内,以供群成员进入前述软件赌博,按照每4轮计为一局、每局收取10元“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由输家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将赌资交付给被告人李树梅,被告人李树梅扣除房间费后将剩余款项通过微信转发给赢家。经审计,被告人李树梅所使用的上述微信群内的赌资为人民币2137678.38元。
2019年5月21日,经他人报案,被告人李树梅于2019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接匿名报警称微信昵称“大大大雯雯”的人建立“大雯雯333333”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树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树梅的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3、被告人李树梅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其通过一个微信群参与赌博,方式是凑齐四个人后通过“天乐塘沽麻将”手机app打麻将,结算后由输家向群主发微信红包,群主扣除台费后将剩余的钱转给赢家。2018年10月或11月,其以昵称“大大大雯雯”微信号建立了“大雯雯333333”微信群,购买房间卡后将房间编号发送至微信群内,以上述相同的方式为微信群里的人提供打麻将的场所,并收取每局10元的台费。刚开始微信群有大约30人,最多时有90人左右。2019年9月2日其听说微信群里有人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了,就将微信群解散。
4、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与李树梅于2019年5月离婚,离婚前李树梅无业,总待在家里玩手机,其不清楚李树梅在手机上玩的什么。
5、证人张某2、戴某、回某、沈某、从某、刘某1、高某1、韩某1、高某2、孔某、陈某、苏某、张某3、杨某1、石某、窦某、周某1、张某4、刘某2、张某5、葛某、韩某2、周某2、杨某2、张某6等人证言,证明其均加入微信昵称“大雯雯”组建的微信群参与赌博,具体方式是在“天乐塘沽麻将”手机app上打麻将,每局输赢几百元不等,“大雯雯”收取每局10元的台费。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树梅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一部。
7、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树梅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情况。
8、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树梅及证人苏某等参与赌博人员的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的情况。
9、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树梅抓获归案,讯问过程中李树梅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开展侦查工作。截止至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仍未能查实并抓获被检举揭发人。经查询,被告人李树梅不是网上在逃人员,且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周某1等人因参与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1、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树梅使用的微信号、微信昵称及其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的机身串码等情况。
12、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经审计,被告人李树梅的微信号与其他参与赌博人员进行微信交易,共计涉及收款2137678.38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明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梅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树梅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树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李树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鲁一男
审判员张诚
人民陪审员杨秀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