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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刑初514号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5-19 05:17:02

审理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27刑初5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9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一部刑诉〔20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石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万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石某某2,辩护人郭浩、陈小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1组建赌博群,组织群里赌博人员利用“一起玩温州麻将”APP游戏平台进行灵溪麻将等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9年7月份,被告人石某某2受被告人陈某某1雇佣在赌博群内担任管理员,并领取工资报酬。2019年12月左右,该赌博群被查封。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1继续组建其他赌博群,组织群里赌博人员以上述同样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石某某2继续在该赌博群内担任管理员,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组建赌博群内每日参赌人数至少80人以上,从中抽取头薪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石某某2帮忙负责收取的头薪为16万余元,被告人石某某2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2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石某某2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1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1、石某某2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某1认罪认罚,系初犯,希望对陈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指控的罪名和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石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1在“闲聊”软件上组建“紫气东来①咖”赌博群,组织群里赌博人员利用“一起玩温州麻将”APP游戏平台进行灵溪麻将等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9年7月份,被告人石某某2受被告人陈某某1雇佣在该“闲聊”赌博群内担任管理员,负责帮忙管理群内秩序、收取头薪、交接赌博款,并领取工资报酬。2019年12月左右,该“闲聊”赌博群被查封。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1继续通过“默往”软件组建“紫气诚信”、“紫气东来”、“精英⑤块起”等赌博群,组织群里赌博人员以上述同样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石某某2继续在该赌博群内担任管理员,负责管理群内秩序、收取头薪、交接赌博款等,直至2020年3月“默往”软件被查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组建的“闲聊”、“默往”软件上的赌博群内,每日参赌人数至少80人以上;被告人陈某某1从中抽取头薪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石某某2帮忙负责收取的头薪为16万余元,被告人石某某2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

因被告人陈某某1、石某某2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从宽判处,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肖某、陈某1、卢某、余某、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陈某某1、石某某2、林某的手机检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陈某某1和石某某2闲聊、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石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某2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石某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石某某2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从犯,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1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石某某2减轻处罚,并均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4部手机(被告人陈某某1青色华为手机1部、石某某2的黑色Redmi5plus手机、红色OPPO手机、蓝色VIVO手机各1部),均予以没收。

四、责令被告人陈某某1、石某某2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2万元,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春雪

人民陪审员夏素棣

人民陪审员潘松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声文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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