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15刑初243号毛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5-18 05:25:42
审理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115刑初2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09
审理经过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毛某某已将其获利人民币18880元上缴检察机关。
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0PP0”牌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紫蓝色“0PP0”牌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辩护人:无
辩解(护)意见: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毛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88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0PP0”牌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紫蓝色“0PP0”牌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