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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502刑初409号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5-18 05:23:14

审理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内0502刑初4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5

审理经过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某某及其辩护人齐艳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丛某某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购买“科乐通辽麻将”游戏平台房卡的方式组织群内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63352.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丛某某在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2万元。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接到匿名报案称丛某某用手机微信群组织他人在“科乐通辽麻将”APP进行赌博,于2020年1月7日对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决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对丛某某进行了询问(地点:派出所),于2020年1月15日将丛某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并予刑事拘留;丛某某在询问和讯问笔录中均如实陈述和供述了案件事实。

被告人丛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丛某某签字具结。并有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微信群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能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能够缴纳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丛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尚未收缴的违法所得43352.00元依法继续追缴。

三、扣押的vivo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野

人民陪审员王洪梅

人民陪审员张立新

裁判日期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聂鹏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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