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425刑初133号闻某某1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5-17 05:13:41
审理法院:永修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425刑初1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7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等人在恒丰企业集团老菜市场对面汪某(另案处理)的房子里摆设两台“打鱼”机(共计十八个机位),招揽他人进行赌博,对外营业十来天,被告人闻某某1在店内负责上分、兑分等工作。2.2018年3月份,被告人闻某某1、王某某2在恒丰企业集团酒厂圆盘处一靠街面的民房内摆设两台“打鱼”机(共计十八个机位)、两台“老虎机”(均为单座),招揽他人进行赌博,对外营业四、五天。2019年1月,被告人闻某某1、王某某2又将赌博机店转至恒丰企业集团酒厂对面民房地下室,招揽他人进行赌博,至20l9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查明
经永修县公安局认定,上述“一箭双雕”、“暴风来袭”老虎机、四周有“鲨鱼”图案的10座“打鱼”机、8座“打鱼”机均为赌博机。
2019年2月19日、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先后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徐某、李某、淦某某、汪某、赵某、万某、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三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2分别与闻某某1、王某某3构成共同犯罪;王某某3、王某某2均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闻某某1、王某某2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3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闻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被告人王某某2分别与闻某某1、王某某3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闻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闻某某1的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被告人王某某2的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三被告人的罚金均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文婷
审判员叶方恺
审判员邓怡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