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1025刑初223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5-16 05:32:10
审理法院:大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1025刑初2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1
审理经过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线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并支付3200元多次从上线购买“金豆”用于在“茶馆”中进行赌博。后被告人王某拉微信好友进入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为参赌人员充钱上分,下分退钱,从中获利。2019年8月13日,大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电话传唤至辛集市公安局,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赵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本院委托,辛集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王某适宜实施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德营
人民陪审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马艳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