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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02刑初157号杨某某1等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5-11 05:10:18

审理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502刑初15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2

审理经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谢某某2、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及其辩护人周旭,被告人谢某某2及其辩护人兰继超,被告人刘某某3及其辩护人詹俊宇、卯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杨某某1提出与被告人谢某某2合伙开设麻将馆,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谢某某2以此偿还之前向杨某某1的借款。谢某某2同意后利用其位于七星关区博泰仕府领地小区的住房开设麻将馆,并在麻将馆里主要负责抽取台费、兑换筹码等日常管理,杨某某1主要负责邀约赌客等。至2017年期间,二人还在七星关区倾城小区、招商花园城小区也开设了麻将馆,以流动使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后被告人谢某某2因欠债太多离开七星关区,被告人杨某某1继续在七星关区招商花园城小区、兰乔圣菲小区开设麻将馆数月,并以高额的报酬招用被告人刘某某3对麻将馆进行管理、租房、邀约赌客、放哨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1、谢某某2、刘某某3及其委托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谢某、徐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1、谢某某2、刘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谢某某2、刘某某3提供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1首起犯意,并从始至终参与了开设赌场这一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决定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2受邀参与开设赌场,之后又中途离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3接受高薪聘请参与赌场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1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谢某某2、刘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1、谢某某2、刘某某3均有劣迹,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1、谢某某2、刘某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1、谢某某2、刘某某3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罚。据此,综合被告人杨某某1、谢某某2、刘某某3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前科劣迹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雪松

人民陪审员唐秀春

人民陪审员李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锴辉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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