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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03刑初139号翟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5-11 05:07:29

审理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1103刑初1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9

审理经过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洁、邓志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官助理罗凤出庭协助审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芝滋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伙同蒋艳斌(另案处理)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天天鲜生活店”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翟某某1负责赌场招募工作人员及赌客的中餐和晚餐,被告人欧某某2负责在赌场抽头营利,该赌场共获利数万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于冷水滩区银珠大市场“天天鲜生活店”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翟某某1、欧某某2皆系主犯。被告人翟某某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翟某某1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欧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某某1辩称,他不是老板,他没有负责招募人员,也没有从中获利。

被告人欧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加入开设赌场的时间是2020年1月2日至1月7日。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日至1月7日,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伙同蒋艳斌(另案处理)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银珠大市场“天天鲜生活店”开设赌场。被告人翟某某1负责招募人员及赌客的中、晚餐,被告人欧某某2负责在赌场抽头营利。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翟某某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11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系被抓获归案。

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犯罪时已成年。

3.微信聊天记录,证实1)被告人欧某某2和同案人蒋艳斌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蒋艳斌于2019年12月30日发微信给欧某某2“哪里搞你来不来做事的了?”,欧某某2回复:“做事就不去”;2)被告人欧某某2和赌客“瑶瑶”于2020年1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4.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5.房屋租用合同,证实蒋艳斌于2019年12月19日租用张瑞芳(证人谷某之妻)位于珍珠市场(现银珠大市场)4栋3号门面(即“天天鲜生活店”),并签订了房屋租用合同。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翟某某1于2019年6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3日,翟某某1叫他帮其去外面“望风”(指看到警察来了就马上通知赌场的人)。这样他就去银珠大市场天天鲜生活店门面赌场“望风”。这个赌场每天是上午10时开始,下午5时结束。赌场每天每场有30多个人参赌,下注20至200元不等。他和胡某2在赌场望风的工资是“兜兜”以现金的方式给他的。他知道翟某某1、蒋艳斌、欧某某2是赌场老板。欧某某2负责在赌场里“抽水”。蒋艳斌是负责协调和处理赌场关系的。

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胡某1打电话给他,说叫他帮一个赌场“望风”,之后胡某1就把他带到赌场和老板“武大郎”见了面。2020年1月2日至1月6日他在赌场负责“望风”,一共拿了700元工资,“望风”的工资是胡某1领的。“武大郎”应该是负总责的,其天天都在赌场里,招揽赌客和招聘工作人员都是“武大郎”负责,赌客吃饭基本上是“武大郎”去结账的。“蒋公子”负责赌场的秩序,买烟、槟榔也是“蒋公子”说的算,有时其也帮赌客结账吃饭的钱,并负责后勤和处理协调关系。“兜兜”专门负责抽水,不清楚“兜兜”是不是老板。“望风”说好是200元一天,有时抽水的钱不多就会少给,也会不给。

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赌客。“天天鲜生活店”这个赌场他知道是开了四、五天。欧某某2是负责抽水的,他们每把抽水10元,如果台面赌资大就抽20元,一天可以抽1000元。翟某某1问他要不要这个赌场的股份,他说不要。他在赌场经常可以看到翟某某1。

4.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他经常到“天天鲜生活店”打牌,偶尔也到“天天鲜生活店”赌博场所看别人赌博,赌博场子每天上午9点后就会聚集20多个人参与赌博,下注20至200元不等。这赌博场子是“蒋公子”、“武大郎”、“兜兜”开的。

5.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天天鲜生活店”赌场的赌客,2020年1月7日大概有30-40人赌博。“武大郎”、“蒋公子”、“兜兜”是赌场的老板。

6.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他知道银珠大市场的“天天鲜生活店”是一个“赌三公”的赌博场所,下注是20至200元不等。这个场子好像是在2019年12月31日开的,具体时间忘记了,每天能看到20多个人在赌博。这个赌博场子他晓得的是“蒋公子”、“武大郎”、“兜兜”等人开的。

7.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她知道银珠大市场“天天鲜生活店”有个赌场,这个赌场最开始开在珍珠路往银珠市场进口右边的第一家副食店内,后来又开在银珠市场周围的空地上,“天天鲜生活店”这里就开了一个星期左右。这个赌场的老板有“武大郎”、“蒋公子”、“兜兜”等人。

8.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于2019年12月19日介绍“蒋公子”租的银珠大市场“天天鲜生活店”这个门面。一开始“蒋公子”说租这个门面是开设牌馆用的,他后面到“蒋公子”租的这个门面看到有二十多个人在打“三公”,“蒋公子”租这个门面应该是开设赌场用的。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天天鲜生活店”这个赌场旁边开了一家“好兆头鲜鱼粉”店,这个赌场的赌客都是到他店吃饭的。2020年1月2日,银珠大市场“天天鲜生活店”赌场开起来了,翟某某1跟他说这个赌场做事的人和赌客每天都要在他店里吃中、晚餐盒饭的。因为他2019年欠了翟某某14000元,所以他跟翟某某1说饭钱就抵扣他欠翟某某1的钱算了。翟某某1应该是赌场老板之一。

1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她在银珠大市场里经营“啊艳副食店”。大概2019年8月,“武大郎”和“兜兜”找到她说,他们要组织人打牌,想在她店子里打牌,每天给她100元钱的“红钱”。最开始是在2019年8月份搞得,但是不是每天都能搞起的,都是断断续续的开,到了2019年11月份,公安机关跟她打了招呼,她就没有再准他们在她店里搞了。“兜兜”是在赌场负责抽水的,“武大郎”是负责叫人来参与赌博的。“蒋公子”应该是协调处理关系的。赌博的场所是“武大郎”找的,赌具也是“武大郎”提供的,还提供早中餐,有时还买烟、槟榔给赌客们吃。在她店里搞赌场的时候,烟和槟榔都是在她店里买的,赌场散场的时候,一般是“武大郎”结账,要不就是“兜兜”结账的。

11.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银珠大市场4栋3号门面“天天鲜生活店”这个门面的所有权是他的。他于2019年12月19日租给了一个叫蒋艳斌的人。是他老婆张瑞芳与蒋艳斌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辨认、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1)经证人吕某、罗某1、胡某1、肖某、龚某、伍某、胡某2、刘某的辨认,证实开设赌场的老板“武大郎”就是被告人翟某某1。

2)经证人严某的辨认,证实被告人翟某某1就是问他要不要赌场股份的男子“武大郎”。

3)经证人吕某、罗某1、严某、龚某、胡某2的辨认,证实被告人欧某某2就是在赌场抽水的“兜兜”。

4)经证人伍某、刘某、肖某的辨认,证实被告人欧某某2就是开设赌场抽水的老板“兜兜”。

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冷水滩区银珠大市场“天天鲜生活店”门面进行检查的概况。

四、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蒋艳斌的供述,证实他的绰号叫“蒋公子”。他和翟某某1、欧某某2三个人一起在冷水滩区门面开设赌场,他是2019年12月19日租下了这个门面,翟某某1得知他租了门面后,就叫他以门面参股的方式和其一起开赌场,翟某某1告诉他股东是翟某某1、欧某某2和他三个人。2020年1月2日,他们就在他租的门面里开设赌场了,直到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翟某某1是主要股东,整个赌场是翟某某1管事的,赌客基本上都是翟某某1叫来参赌的。欧某某2负责“抽水”。他负责出场地。赌场就是靠“抽水”盈利,这是欧某某2具体操作的。他们为赌客提供了赌博的场所、赌具、中晚餐。赌场每天的开支就是请赌客们吃中、晚餐,还有每天给200元“望风”钱。赌场这五天的毛利是15000元。除去开支翟某某1分了六七千左右,他和欧某某2每人分了3100元。

2.被告人欧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的绰号叫“兜兜”。冷水滩区银珠市场的“天天鲜生活店”的赌场老板是翟某某1“武大郎”和蒋艳斌“蒋公子”。2019年12月30日左右蒋艳斌发微信给他让他过来帮其在赌场做事,他当时没有答应,后面他看到这个赌场开起来了,他就在2020年1月2日自己主动过来找到蒋艳斌,然后在“天天鲜生活店”赌场里帮忙抽水。翟某某1是负责赌场和他们这些赌场工作人员吃饭的,他们去那个“好兆头鱼粉店”吃完饭后都是翟某某1跟老板结账的。这个赌场开始每天抽水一千元左右,后面赌客多了就可以抽两三千元的水。这个赌场一共抽水他知道的大概是9000元左右。这个抽水的钱他交给了一个在赌场的年轻男子,是蒋艳斌叫他把抽水的钱交给那个男子的。这个赌场没给他开工资,他自己在里面拿了1600元左右。赌场望风的人的工资基本上是他发的,从2020年1月2日到1月7日,望风的大概每人给了700元。他手机的微信记录里的“蒋2”就是蒋艳斌。

3.被告人翟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的绰号叫“武大郎”。他是2020年1月7日上午11时许在冷水滩区银珠大市场上坡的位置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来的。冷水滩区银珠大市场天天鲜生活店赌博场子是2020年1月2日开始的,主要是以“三公”的形式来进行赌博的,每把至少压10元,中午不愿意离开的,就在那里吃盒饭。欧某某2在这个场子里面“抽水”获利,欧某某2、蒋艳斌是赌场的老板。

五、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的审讯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伙同蒋艳斌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日前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银珠大市场“啊艳副食店”、银珠大市场空地开设赌场的公诉意见,因仅有证人肖某等人的言词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欧某某2提出的其加入开设赌场的时间是2020年1月2日至1月7日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翟某某1系“天天鲜生活店”赌场老板之一,并招募人员的事实,有被告人欧某某2的供述、同案人蒋艳斌的供述、证人胡某1、胡某2、严某、罗某1、吕某、龚某、伍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翟某某1提出的其不是老板,其没有负责招募人员,也没有从中获利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某某2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翟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2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所犯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翟某某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欧某某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此前羁押的1日已折抵。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余款四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欧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翟某某1、欧某某2的犯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妮

人民陪审员冯洁

人民陪审员邓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张芝滋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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