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1081刑初258号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5-07 05:59:02
审理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1081刑初2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2
审理经过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在霸州市家中伙同孔某(另案处理)在电脑上开设“北京赛车”网络赌博平台赌博账号、成立“快乐的一天”赌博微信群,接受梁某的投注进行赌博,涉案赌资90000元人民币。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到霸州市子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人孔某、梁某、崔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短信截图,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被告人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梁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裁判结果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静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闫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