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321刑初187号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5-06 05:51:37
审理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321刑初1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1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祥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仍在该公司担任客服,伙同其对班乔亚倩、郑金峰(均另案处理)使用支付宝账号共同收取赌资人民币110余万元;其同时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人民币538万余元,被告人范某某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孙刚的供述,证人赵本华、张某、毛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泉州市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泉州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出入境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参赌人员情况明细、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范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接受处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新
人民陪审员史朝阳
人民陪审员秦宪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海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