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2702刑初15号杨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4-29 04:23:47
审理法院:福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2702刑初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6
审理经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陡山组、肖家厂组以及三江村纸厂坪组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组织黄某、陈某、潘某等人以“丢包谷子”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陡山组、肖家厂组以及三江村纸厂坪组开设赌场,并邀约黄某、蔡某、陈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三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荣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