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729刑初91号梁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4-24 04:28:44
审理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729刑初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03
审理经过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中下旬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先后在新蔡县孙召镇孙召村委唐庄村唐合林的废弃住宅内以及新蔡县孙召镇董庄村委董庄的一处废弃住宅内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为其赌场放哨,被告人王某某以联系放哨人员、找场地、配门等方式为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梁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达24000元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已经退出全部赃款。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是主犯,王某某、杨某某是从犯;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梁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凭据等,证人管某、吴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杨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梁某某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由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