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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1、吴某2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4-22 04:49:42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2刑初40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6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1、吴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1及其辩护人吴巧婷、被告人吴某2及其辩护人陈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期间,吴某(已判决)前后伙同周某(已判决)与被告人向某1在义乌市内,先后建立多个QQ群且制定相应的赌博规则,并伙同被告人吴某2、宁某(另案处理)将多名玩家拉入群中,组织群内玩家采用踩雷发红包的方式进行押注赌博。经查,被告人向某1于2018年12月开始加入周某、吴某当中一同开设赌场,并约定吴某、周某、向某1的营利分成为4比3比3。自向某1加入后,向某1、吴某、周某三人开设赌场获利共计5万余元。

2、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2明知被告人向某1等人建立多个QQ群用于网络赌博,仍为赚取好处费而以约定返点的方式吸引玩家进群参与赌博,共获利人民币8000元。

现被告人向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吴某2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并均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向某1、吴某2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向某1同意公诉机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吴某2同意公诉机关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的量刑建议,且被告人向某1、吴某2均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1、吴某2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吴某、周某的供述,搜查笔录,电子证据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器人页面图片,聊天记录截图,QQ提现记录,记账本,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向某1、吴某2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1、吴某2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2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1、吴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巧婷提出被告人向某1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陈杏生提出被告人吴某2无犯罪前科,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何亮亮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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