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1223刑初13号孙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4-22 04:48:16
审理法院:西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1223刑初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31
审理经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西检公诉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孟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为“亿手游”游戏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参赌玩家任某某、孔某某、江某某等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324,920元,获利人民币79,49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在西丰县西丰镇被抓获。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款收据等书证;证人曾某、任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供述与辩解;专项审计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为“亿手游”游戏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参赌玩家投注,以94元比100万分值的比例购入游戏分数后,以100元比100万分值的比例卖给玩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324,920元,获利人民币79,49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在西丰县西丰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扣押决定书、现金交款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曾某、屈某某、任某某、孔某某、江某某、初某、佟某、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情况说明2份,证明被告人孙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及交易明细提取情况;铁岭里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通知书及委托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孙某户口证明。上述证据,证与证、证与供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证明体系,所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3,000.00元(已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折抵)。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9,495.20元,上缴国库(已由扣押机关追缴)。
三、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孙某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晓莉人民陪审员张莹莹
人民陪审员秦洪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梓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