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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02刑初97号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4-22 04:47:31

审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102刑初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6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安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初期间,被告人单某某伙同周某、蓝某1(均已判决)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张村原九选六场地、丽水市开发区富岭街道下仓大元圩村等地点开设赌场,召集人员用麻将筒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按照庄家赢取赌资数额的10%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单某某占4成股份,蓝某1占3成股份,周某占3成股份。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2018年6月初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已判决)加入该赌场,占2成股份,被告人单某某占4成股份,被告人蓝某1、周某各占2成股份。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2.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单某某伙同李某1(已判决)、周某在丽水市开发区水阁张村原九选六场地、丽水市开发区富岭街道下仓大元圩村、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洪渡村山路旁毛竹棚内、莲都区雅溪镇马弄村村口山坳桃树林等地点开设赌场,召集人员用麻将筒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按照庄家赢取赌资数额的10%抽头获利。被告人单某某、李某1、周某分别占三分之一股份。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

3.2018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单某某伙同李某1在丽水市莲都区口山坳桃树林处开设赌场,召集人员用麻将筒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按照庄家赢取赌资数额的10%抽头获利。被告人单某某和李某1各占二分之一股份,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予以证实。被告人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单某某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所起作用相对有限。2.被告人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单某某对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单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初期间,被告人单某某伙同周某、蓝某1(均已判决)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张村原九选六场地、丽水市开发区富岭街道下仓大元圩村等地点开设赌场,召集人员用麻将筒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按照庄家赢取赌资数额的10%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单某某占4成股份,蓝某1占3成股份,周某占3成股份。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2018年6月初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已判决)加入该赌场,占2成股份,被告人单某某占4成股份,被告人蓝某1、周某各占2成股份。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2.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单某某伙同李某1(已判决)、周某在丽水市开发区水阁张村原九选六场地、丽水市开发区富岭街道下仓大元圩村、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洪渡村山路旁毛竹棚内、莲都区雅溪镇马弄村村口山坳桃树林等地点开设赌场,召集人员用麻将筒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按照庄家赢取赌资数额的10%抽头获利。被告人单某某、李某1、周某分别占三分之一股份。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

3.2018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单某某伙同李某1在丽水市莲都区口山坳桃树林处开设赌场,召集人员用麻将筒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按照庄家赢取赌资数额的10%抽头获利。被告人单某某和李某1各占二分之一股份,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李某1、蓝某1、卢某、应杨某、钟某、陈某1、蓝某2、李某2、雷某1、蓝某3、雷某2、郑某、傅某、林某、胡某、陈某2、雷某3、雷某4的证言,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单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单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三十三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陈乾

人民陪审员张云

人民陪审员赵力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一芳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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