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881刑初11号赵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4-19 04:31:52
审理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881刑初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0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桐城市内,组织、邀约桂枝红、陶国庆、彭冲、王某2、汪彪、王思会、王某1、程红、朱雪飞等人进行“摇单双”的赌博活动,提供场地以及骰盅、骰子等赌博工具,同时按人头收取参赌人员闲家每人100元,庄家200元。2019年1月3日22时许,桐城市公安局龙眠派出所接到举报,对龙眠路鸿庆楼东区隔壁聚众电脑上二楼一无名棋牌室进行检查,发现该棋牌室内有十余人聚集在此,发现有用于赌博的骰盅,现场将该棋牌室经营者即被告人赵某抓获。桐城市公安局于次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赵某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先后以“摇单双”方式开设赌场14场,共计非法获利约12000元。同月6日,被告人赵某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赃12000元。
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等相关证据相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与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达12000元,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赵某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博工具骰盅、骰子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文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鲍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