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4-17 04:07:46
审理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507刑初5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9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玉莹、检察官助理林清琴、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马某某以其经营的汕头市龙湖区**************废品收购店为场地,提供自动麻将桌及麻将牌作为赌具,以麻将“推倒胡”的赌博方式,供违法人员到该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同年6月21日,民警查处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及违法人员刘保义、张世伟、邓四良、申保国、汤纪民、赵宏运、陈彦彬、宁保花(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缴获赌具自动麻将桌二台、赌资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和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世伟、赵宏运、宁保花、汤纪民、申保国、邓四良、刘保义、陈彦彬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缴获赌资、赌具的拍照、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