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12-25 12:45:47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由于刑法理论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论依据: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48页: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目的。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有利于是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P649页: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分人超过了追诉时效,另一部分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
对于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应当按所触犯的各罪的法定刑分别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如果其中重罪在追诉时效内,而轻罪超过了追诉时效,就按单一的重罪追诉,不再按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处理。
P650页: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书认为,正确说法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的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时效。
P650页: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再犯可能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高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304页:需要注意的是,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忽略后罪的追诉期限问题。一方面,在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而后罪的追诉期限已满时,只能追诉前罪而不能追诉后罪;另一方面,在前后罪的追诉期限都没有届满时,不能只注意追诉前罪而忽略了对后罪的追诉。
P305页:何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我们认为对此不能解释的过于宽泛。应该将其解释为逃跑或者藏匿,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对于行为人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仅仅实施了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他们不能是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他们不属于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中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被害人提起控告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但被害人却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而公安机关既没有立案,也没有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致使案件表面上已过追诉时效。对于这种情况应否适用追诉时效延长?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一方面,被害人不是法律专家,不知道何种案件由何种机关管辖,要求被害人准确地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控告,这是不符合情理的;另一方面,法律并没有要求被害人准确的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控告,而只是笼统地规定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从法律的字面意义上理解,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上述三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控告都可以引起追诉时效的延长。
“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对此应该从客观的角度来判断,而不能由收到被害人控告的机关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