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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12-24 12:30:03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由于刑法理论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论依据: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48页: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目的。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有利于是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P649页: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分人超过了追诉时效,另一部分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

对于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应当按所触犯的各罪的法定刑分别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如果其中重罪在追诉时效内,而轻罪超过了追诉时效,就按单一的重罪追诉,不再按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处理。

P650页: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书认为,正确说法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的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时效。

P650页: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再犯可能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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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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