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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哪些手续?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12-04 12:34:08

  网友: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哪些手续?

       苏义飞律师:《(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三)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第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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