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07-24 07:58:55
《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三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