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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07-19 07:43:32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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