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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07-16 07:17:37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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