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07-03 07:41:47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84页:行为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实施了威胁、引诱行为,但是证人并没有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本罪的未遂犯。
本书认为,行为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确信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采取不当措施是法院做出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判决的,由于没有妨害司法的客观公正性,不能认定为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