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知识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罪行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0-06-14 06:20:55

 苏义飞律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在聚众斗殴罪中我们已经提到,认定公共场所应注意考察两个因素,一是地点的因素,即公共场所是社会公众共同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二是人群的因素,即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的地方; 公共场所的这两个因素缺一都不可被称为公共场所,例如散场后的影剧院空无一人,缺少了人群的因素,就谈不上公共场所秩序。
       所谓“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发泄、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或者以小事为借口,造谣生事,扩大事态的发展,寻机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公安干窨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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