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9-05-04 05:03:08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第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8日、11月17日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xx在冷水滩区万喜登商住楼一单元五楼经营了一家小旅馆。2010年3月8日晚上9时许,蔡xx在该酒店的停车场遇见了刘xx、周xx二人,便问刘xx、周xx是否需要按摩(指嫖娼),刘xx、周xx听后表示同意。双方并谈好了每人50元的价格。随后蔡xx将刘xx、周xx带至万喜登商住楼一单元501房其所开的无名宾馆内。后蔡xx为刘xx、周xx找来了彭xx、周xx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将刘xx与周xx、周xx和彭xx安排在不同房间里,并提供了避孕套和卫生纸后离开。不久刘xx、周xx、周xx、彭xx被正在巡查的公安民警查获。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蔡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院以被告人蔡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xx在冷水滩区万喜登商住楼一单元501房经营了一家小旅馆。2010年3月8日晚上9时许,蔡xx在万喜登酒店的停车场遇见了刘xx、周xx二人,便问刘xx、周xx是否需要按摩(指嫖娼),刘xx、周xx听后表示同意。双方并谈好了每人50元的价格。随后蔡xx将刘xx、周xx带至万喜登商住楼一单元501房内,并找来了彭xx、周xx为他们提供性服务,蔡xx将刘xx与周xx、周xx和彭xx安排在不同房间里,提供了避孕套和卫生纸后离开。不久刘xx、周xx、周xx、彭xx被正在巡查的公安民警查获。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蔡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1、证人刘xx、周xx、周xx、彭xx等人的证言;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检查笔录等书证;3、被告人蔡xx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x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xx的犯罪事实以及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xx从轻处罚。被告人蔡xx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辉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