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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19-05-03 05:18:1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1]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X、辩护人苟XX、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XX在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X号X栋附1-11号租赁的门市内,分别介绍卖淫女程某某、陈某某与嫖客周某某、莫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容留上述四人在自己租赁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X号X栋X单元2-4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经群众举报后,被告人徐XX于同日在上述门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容留、介绍卖淫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证人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坦白认罪,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爱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丽

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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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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