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1127刑初1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12-17 12:25:36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127刑初17号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8〕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殷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某在担任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能源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农村新能源采购项目中为供应商湖北华宝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武汉峰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惠公司”)、浙江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神公司”)、湖北金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武汉光谷蓝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焰公司”)、武汉伽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创辉公司湖北区域代理商)等六家公司的农村新能源业务提供帮助和便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沈武伟、刘晓秦、徐顺良、卢斌、熊建、聂随娥等六人所送财物共计149.7817万元,其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宝公司谋取利益,在2008年至2017年期间36次非法收受华宝公司沈武伟所送人民币8.9万元,另外向沈武伟2次索要人民币共44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私家车辆和注册公司,两项合计52.9万元:
1.2008年中秋节前,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2.2009年春节前,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辞年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3.2009年端午节后的一天,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4.2009年8、9月份,黄冈市在浠水县三角山召开农村能源退耕还林项目产品合同签订会期间,华宝公司的节能炉与各县市签订供应合同,一天晚上沈武伟在霍某某下榻的房间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5.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6.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沈武伟到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霍某某在沈武伟邀请下带领黄冈市下辖各县市的能源办主任到广东来考察当地的农村能源建设情况,期间在佛山霍某某下榻的房间内,沈武伟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8.2010年秋季生物质节能炉采购项目招标前,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9.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10.2011年3、4月份的一天,霍某某带着沈武伟先后到孝感、咸宁两地推广产品,主要是向沈武伟引荐认识这两个市的能源办主任。在离开咸宁的前一天晚上,沈武伟在霍某某住的宾馆房间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1.2011年端午节,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2.2011年中秋节,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3、2011年生物质节能炉采购项目招标前,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14.2012年春节后的几天,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霍某某0.3万元现金。
15.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6.2012年生物质节能炉采购项目招标前,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17.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19.2013年9月底(中秋节后不久),为了祝贺霍某某添外孙,沈武伟请霍某某吃饭,饭后沈武伟送霍某某回家,在霍家楼下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20.2013年11月份左右,2013年生物质节能炉采购项目招标前,沈武伟到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21.2013年12月份的时候,当时2013年的节能炉招标华宝公司顺利中标后,霍某某到北京开会,霍某某邀请沈武伟一起去。沈武伟在霍某某北京下榻的酒店房间里,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22.2014年春节前几天,沈武伟以拜年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23.2014年3、4月份的时候,沈武伟提出想做一些路灯的业务,在与霍某某商量此事的时候,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
24.2014年8月份左右,在项目招标前,沈武伟到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25.2014年中秋节后,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26.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沈武伟以拜年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27.2015年5月份左右,霍某某陪省能源办的领导到黄冈下辖各县市考察工作。一天晚上,沈武伟在霍某某住的团风一家宾馆的房间里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28.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29.2015年中秋节前,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30.2015年11月份,黄冈市采购项目招标前,沈武伟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31.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沈武伟以拜年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32.2016年端午节前几天,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33.2016年中秋节前几天,沈武伟以送节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34.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沈武伟以拜年的名义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3万元现金。
35.霍某某于2017年7月退休。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沈武伟到黄冈打电话请霍某某吃饭。饭后,为感谢霍某某多年来对华宝公司的关照,沈武伟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36.因为霍某某在招标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华宝公司关照和帮助,为沈武伟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沈武伟除了在逢年过节和每次招标之前,来黄冈见霍某某并给其送钱送物之外,霍某某还有两次以买车和办公司缺钱为借口向沈武伟索要共计44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霍某某到黄州区能源办检查工作时,得知黄州区能源办意图处理一台起亚K5小汽车。霍某某与区能源办主任朱建平多次商谈,最终定价13万元购买该车并将K5车开走,霍某某答应会尽快付清车款。
2013年2月初(农历春节前),霍某某认为可以利用市能源办的职权优势,承接一些沼气设备器材业务赚点钱。遂安排汪华(能源办借用人员)私下注册一个新能源公司,汪华同意后去市工商局咨询注册登记的手续,得知注册公司需注册资金20万元。霍某某即让汪华通知沈武伟到其办公室告知沈武伟,自己想买一台起亚K5车需要13万元,想支援汪华开个公司需要20万元,希望沈武伟支援33万元。沈武伟听后表示同意随后汪华按照霍某某的安排,将自己妻子计培华的工行账号用短信发给沈武伟。沈武伟回公司后,安排财务人员于2013年2月4日通过华宝公司在工行的对公账户18140731092********转账33万元到汪华指定的计培华个人账户62220818140********。
汪华收到33万元的转账后向霍某某报告,霍某某让汪华将华宝公司转过来的33万元中转出12.98万元(因霍某某认为13万元不吉利,经商定车款为12.98万元)到朱建平提供的账户(张亚林的农户账户),以此付清起亚K5小汽车的购车款。随后,汪华又按照霍某某的安排将剩余20万元转到以汪华妻子计培华和霍某某女婿王洪波的名义注册的黄冈杰安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计培华占百分之七十股份,王洪波占百分之三十股份,注册信息里留的联系方式是汪华的手机号码,注册资料中计培华的签字由汪华代签、王洪波的签字由霍亚彬代签。该公司一直由霍某某和汪华操控,计培华和王洪波没有参与任何经营和分红。以下简称“杰安信公司”)的验资账户18140206092********里用于验资注册。公司注册验资完成后,上述20万元又转存到杰安信公司对公账户18140206090********里供霍某某和汪华个人使用(K5汽车亦过户到杰安信公司,供霍某某私人使用)。2013年5月底,霍某某发现杰安信公司业务不多,遂安排汪华退10万元给沈武伟,并说明等公司业务发展了,需要资金时再找沈武伟要,沈武伟表示同意。同年10月底,杰安信公司因承接了业务需要进货,霍某某即又向沈武伟索要了10万元用于进货经营。
2014年上半年,霍某某多次向沈武伟提及起亚K5车底盘太低,不方便其钓鱼户外等活动,想换一台越野车,并表示自己资金不足。2014年端午节期间,霍某某安排汪华通知沈武伟到其办公室,告诉沈武伟,自己看中了一台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需要26万元,峰惠公司刘晓秦(另案处理)已答应出资15万元,剩余11万元希望沈武伟给予支持,沈武伟听后表示同意。霍某某便让沈武伟直接跟汪华联系具体付款事宜。
2014年6月20日,沈武伟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按照汪华提供的计培华个人账户向其转账11万元。同年6月27日,汪华陪同霍某某到黄州南湖大道的雪佛兰4S店购置了一台雪佛兰科帕奇SUV型汽车,共计花费26.282732万元。霍某某为了规避责任风险,安排汪华将该车挂在杰安信公司名下,但该车一直由霍亚彬本人占有并使用。
2016年12月13日,霍亚彬即将退休,遂让汪华将杰安信公司注销,同时将K5汽车过户到汪华岳母吕先莲名下、雪佛兰科帕奇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7年4月29日,汪华经霍某某同意,将起亚K5轿车以6.88万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交易市场汪志刚,并将K5车卖车款中的6.7万元用于个人购置一台别克君威轿车。
二、被告人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峰惠公司谋取利益,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27次非法收受峰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晓秦所送钱物或者索要现金共计77.8817万元(其中40万元系霍某某索要):
1.2009年经罗田商人喻文林介绍,刘晓秦结识了时任市能源办主任霍某某。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喻文林受刘晓秦委托在黄冈宾馆楼下送给霍某某0.4万元现金。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晓秦到黄冈请霍某某在黄冈东源大酒店吃饭,饭后刘晓秦开车送霍某某回家,刘晓秦在车上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霍某某。
3.2010年五一节前,刘晓秦到黄冈请霍某某吃饭。饭后,刘晓秦送给霍某某0.5万元现金。
4.2010年端午节前,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5.2010年中秋节前,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6.2011年春节前,刘晓秦来黄冈给霍某某拜年,在霍某某的办公室,刘晓秦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塞进霍某某办公桌的抽屉里。
7.2011年4月底,刘晓秦在得知霍某某陪女儿霍霖在武汉买家电,便赶到武汉汉口唐家墩工贸家电市场为霍霖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值1.3819万元)和一台洗衣机(价值0.3998万元)共计花费1.7817万元。购完家电后,刘晓秦请霍某某和霍霖吃饭。吃饭时,刘晓秦将事先准备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霍某某。
8.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9.2011年9月下旬,霍某某在自己办公室给刘晓秦打电话说女儿霍霖在武汉创业资金有点困难,要求刘晓秦支援5万元,刘晓秦答应后按照霍某某的要求向霍霖转账5万元。
10.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晓秦到黄冈给霍某某拜年,在霍某某的办公室,刘晓秦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塞进霍某某的办公桌抽屉里。
12.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的红包。
13.2012年9月,为了确保2012年的招投标过程中得到霍某某的关照,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1万元现金。
1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晓秦到黄冈请霍某某吃饭,饭后刘晓秦开车送霍某某回家,在车上刘晓秦送给霍某某2万元现金。
15.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6.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7.2013年11月中旬,刘晓秦到霍某某办公室衔接2013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太阳能热水器(A包)和(B包)招投标工作时,霍某某向刘晓秦提出女儿霍霖在武汉买房子缺点钱,希望刘晓秦给他20万元,刘晓秦答应了。2014年1月份(农历春节前),刘晓秦将霍某某索要的20万元现金以及春节看望霍某某的2万元现金准备好后送到黄冈交给了霍某某。
18.2014年端午节前,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19.2014年6月,霍某某以想买新越野车为由向刘晓秦提出要求其支援15万元,刘晓秦答应后将15万元现金送了霍某某。
20.2014年9月,为稳固和扩大自己公司在黄冈市场份额,刘晓秦到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4万元现金。
21.2015年春节前,刘晓秦来到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1万元现金。
22.2015年端午节前,刘晓秦到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23、2015年中秋节前,刘晓秦到霍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霍某某3万元现金。
24.2015年11月份,黄冈市2015年度农村道路照明工程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即将招标。刘晓秦从汪华等人口中得知霍某某不愿意让峰惠公司继续中标,并准备在招标参数中对峰惠公司的产品投标设卡后,便准备了15万元现金来到黄冈,送给了霍某某。
25.2016年春节前,刘晓秦到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以名义送给霍某某1万元现金。
26.2016年端午节前,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27.2016年中秋节前,刘晓秦在霍某某的办公室以送节的名义送给霍某某0.2万元现金。
三、被告人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火神公司谋取利益,2009年非法收受火神公司法人代表徐顺良现金1万元:
2009年省能源办会议期间,火神公司董事长徐顺良到霍某某所住宾馆房间,送给霍某某1万元现金。
四、被告人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威公司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4年期间2次非法收受金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斌现金4万元:
1.2012年农历年底(公历2013年初),为感谢霍某某在公司投标上给予的关照,卢斌到霍某某办公室送给霍某某2万元现金。
2.2014年年初的一天,为感谢霍某某在公司投标上给予的关照,卢斌到霍某某办公室送给霍某某2万元现金。
五、被告人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蓝焰公司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0年期间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熊建现金5万元:
1.2009年初的一天,霍某某到武汉参加全省能源办年终总结会议,为感谢霍某某在沼气项目上对蓝焰公司的关照,并希望霍某某在今后继续对其公司予以帮助,该公司董事长熊建到霍某某开会所住宾馆房间送给霍某某3万元现金。
2.2010年底的一天,熊建得知霍某某即将去西藏,饭后,熊建在一个酒店包间内送给霍某某现金2万元。
六、被告人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创辉公司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0年期间,2次非法收受创辉公司湖北区代理聂随娥9万元: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聂随娥邀请霍某某考察她的武汉伽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参观过程中,聂随娥把霍某某带到公司财会室,送给霍某某5万元现金。
2.2010年春节前几天,聂随娥通过电话联系,来到霍某某家门口送给霍某某4万元现金。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霍某某的户籍证明、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市农村能源办基本情况和主要职责、黄冈市农村能源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购销合同等书证;2、证人沈武伟、陈文、刘晓秦、徐顺良、卢斌、熊建、聂随娥,汪华、朱强、陈文、计培华、杨辉懿、翟静、秦翎真、龙涛、胡清喜、朱建平、张亚林、吕先莲、汪志刚、佘泽坤、霍霖、王洪波、喻文林,刘小峰的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利用担任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9.78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买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黄冈市能源办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该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农村能源项目,负责黄冈地区的沼气、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生物质节能炉等设备的推广工作。从2003年4月至2017年8月止,被告人霍某某在担任黄冈市能源办主任期间,为峰惠公司、金威公司、华凯公司、华宝公司、蓝焰公司、创辉公司湖北代理等六家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所送财物共计149.7817万元。
一、华宝公司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生物质节能炉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项目中标,公司执行董事沈武伟多次找到霍某某一起策划如何投标、竞标成功的事项,并请霍某某在招投标上予以帮助。霍某某违反规定,告知沈武伟标书制作要注意的事项,并安排朱强等人设置有利于华宝公司中标的招标条款,选择其他单位陪衬投标,通过霍某某的帮忙,华宝公司多次中标市能源办项目,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了感谢霍某某在招投标上帮助,华宝公司沈武伟在2008年至2017年每年过节和招标前后,分35次送给霍某某财物8.9万元,另霍某某为购买私家车辆和注册公司,2次向沈武伟索要人民币共44万元。霍某某共计收取了华宝公司52.9万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华宝公司银行流水、杰安信公司、计培华银行卡流水及相关凭证。通过银行转账凭证及购车时公司间转账情况,证实沈武伟分两次转账44万元到霍某某指定的账户,及后来购车和设立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2.车辆转让协议书,胡清喜、秦翎真、佘泽坤、吕先莲个人银行明细,黄州区能源办K5处理记账凭证,K5小车注册、过户等凭证,K5小车发生事故诉讼相关书证。证实黄州区能源办的车和秦翎真的起亚K5车发生事故,由黄州区能源办赔偿25万元给秦翎真,秦翎真将起亚K5车过户给杰安信公司,后过户吕先莲,最后转让给佘泽坤的过程。
3.黄冈三环瑞通公司销售科帕奇SUV的相关凭证、购买科帕奇SUV的相关凭证、科帕奇SUV转移的相关凭证。证实汪华经手以杰安信公司名义从黄冈三环瑞通公司购买科帕奇SUV一台,车价23.23万元,加税费合计26.282732万元。2016年12月13日,杰安信公司将科帕奇SUV过户给霍某某。
4.华宝公司营业执照,华宝公司在黄冈各县市区销售情况统计表、2009-2012年度华宝公司采购合同、2012年-2017年年度华宝公司中标及采购合同。证实华宝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6日,原名浠水华宝电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北华宝电器有限公司;2011年4月6日,变更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3日,变更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2012年度华宝公司分别与浠水、红安、英山、黄州、罗田、武穴、麻城、蕲春、团风、黄梅等县市能源办签订了能源设备生物质炉、沼气饭煲的采购合同。华宝公司2009-2017年华宝公司在黄冈各县市区销售生物质炉具、沼气饭煲的金额合计为4834.1780万元;2015-2017年华宝公司在黄冈各县市区销售太阳能路灯的合计金额为949.3498万元;2016年华宝公司在黄冈各县市区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合计金额为180.658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沈武伟的证言。沈武伟系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2007年底-2017年10月份期间,为了开拓公司的业务,包括节能炉、沼气饭煲、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而这些都是政府采购项目,都由市能源办来负责招投标进行采购,业务能否做成,都是时任能源办主任霍某某说了算,所以沈武伟先后40次给霍某某送烟酒、物品、现金红包,其中现金红包共计8.9万元。
另外2009年至2017年华宝公司在黄冈主要就是销售生物质节能炉和沼气饭煲,同时2014年至2016年,承接了市能源办的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热水器业务。承接这些业务霍某某都给予了帮助,再加上往后还需要霍某某的关照,所以
2013年春节前,霍某某以买车和开公司缺钱的名义向其索要共计33万元。2014年6月份霍某某以换车的名义向其索要11万元。通过公司账户转到了霍某某指定的账户。霍某某是杰安信公司实际控制人。
2.证人汪华证言。证人汪华是被告人霍某某从罗田能源办借用到黄冈市能源办的,配合副主任朱强负责全市农村能源的各项项目的招标工作。其证实被告人霍某某通过他向沈武伟索贿44万元用于两次购车和注册公司的犯罪事实,同时证实被告人安排他帮助华宝公司,确保华宝公司中标。
3.证人朱强的证言。朱强系市能源办的副主任,证实其在霍某某安排下,帮助沈武伟中标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交代了他自己为此多次收受沈武伟贿赂的犯罪事实。
4.证人计培华、陈文、刘晓秦、杨辉懿、翟静的证言。
(1)证人计培华是汪华的前妻,证实汪华用其身份证注册杰安信公司和银行开户,但其一概没有参与,也没有经手任何资金。同时证实两台车子都是霍某某的。
(2)证人陈文是华宝公司的副总,其证实华宝公司在黄冈市能源办霍某某、朱强、汪华等人关照下,销售生物质节能炉、太阳能路灯、热水器以及沼气饭煲的情况。在此期间,陈文跟公司沈武伟频繁地拜访市能源办的主任霍某某和副主任朱强送给他们香烟以及现金的情况,同时证实霍某某以开公司和两次购车的名义向沈武伟索要大笔资金的情况。
(3)证人刘晓秦是峰惠公司总经理,证实由于霍某某打招呼,确保其公司一直是黄冈市能源系统的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热水器的供应商。交代霍某某先后购买两台车,第二台车霍某某安排其与沈武伟各出15万元。
(4)证人杨辉懿是华宝公司会计。证实华宝公司与杰安信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沈武伟向霍某某转账44万元以及沈武伟自己用钱,公司账务都是记往来,这是公司的惯例,不需要沈武伟安排就是这样做的,不需要发票,若干年后作为呆账处理,这种情况民营企业很多,免得一些不好处理的开支要用假发票去冲销。
(5)证人翟静的证言。翟静系华宝公司出纳。证实打款或给现金都是根据沈武伟安排的,没有问用途,单据上注明的用途是随机选的,与杰安信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公司财务没有计培华、霍某某等人办理的手续。
5.证人秦翎真、龙涛、胡清喜、朱建平、张亚林、吕先莲、汪志刚、佘泽坤的证言。共同证实秦翎真是本案中起亚K5车的原车主(龙涛是秦翎真的前男友),她的K5车与黄州区能源办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他们与黄州区能源办肇事司机胡清喜和黄州区能源办主任朱建平达成协议,由能源办赔偿25万元给秦翎真。该车黄州区能源办后来卖给了市能源办的霍某某,价格是13万元,秦翎真配合办理的过户手续。证人朱建平、胡清喜对此予以了证实,同时证实赔偿25万元中有13万元是从张亚林那里借来的,霍某某支付车款12.98万元是直接转到张亚林账上。证人张亚林是罗田县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承接了黄州区能源办沼气工程,他的证言也对此予以证实。
证人汪志刚、吕先莲、佘泽坤的证言。汪志刚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吕先莲是汪华的岳母,佘泽坤购买了起亚K5车。他们共同证实起亚K5车是汪华带车主吕先莲来办理卖车手续的,价格是6.88万元,同时证实这个车是霍某某的。佘泽坤是2017年4月27日购买了汪华和吕先莲出售的起亚K5小汽车。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霍某某在自书的交代和其它材料中供述称。沈武伟的华宝公司进入黄冈市场后,在霍某某的关照下,沈武伟不仅做了全市节能炉的供应商,还做了太阳能路灯、热水器等业务,每次招标前,霍某某都会安排汪华或朱强提前跟沈武伟进行沟通,把招标的细节告诉沈武伟,这样沈武伟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做标书,再加上在招标评委中有一个是市能源系统的,都提前打招呼保证沈武伟连续中标。2007年底-2017年10月份期间,为感谢霍某某的帮助先后35次送烟酒、物品、现金红包给霍某某,其中现金红包共计8.9万元。
2012年底以买车和办公司缺钱为借口向沈武伟索要共计33万元人民币,沈武伟表示同意。随后2013年2月,沈武伟转账33万元到汪华妻子计培华个人账户上。汪华按照霍某某的安排将其中的20万元注册成立以汪华妻子计培华和霍某某女婿王洪波为股东的黄冈杰安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司,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想利用能源办的职能优势,好赚点钱处理费用。另12.9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起亚K5小汽车,车过户在公司名下。
2014年上半年,霍某某因起亚K5车底盘太低,使用不方便,想换一台越野车。霍某某告知沈武伟,想换一台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需要26万元,峰惠公司刘晓秦已答应出资15万元,要沈武伟出11万元,沈武伟按霍某某的要求将11万元转到汪华老婆计培华个人账户里。后以杰安信公司名义购置了一台雪佛兰科帕奇SUV型汽车。2016年12月中旬,霍亚彬即将退休,遂让汪华将雪佛兰科帕奇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二、峰惠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总经理是刘晓秦。该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热水器及光伏发电项目。2008年国家推动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黄冈市能源办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刘晓秦为了使公司中标,在招标前后及逢年过节期间,多次送给霍某某财物37.8817万元。
另霍某某三次向刘晓秦索要了40万元。分别是2011年9月下旬,以女儿霍霖在武汉创业资金有点困难,请刘晓秦给予支持,刘晓秦按照霍某某的要求向霍霖转账5万元。2013年11月中旬,霍某某提出女儿霍霖在武汉买房子缺点钱,希望刘晓秦给他20万元,2014年1月份(农历春节前),刘晓秦将霍某某索要的20万元现金准备好后在黄冈交给了霍某某。2014年6月,霍某某以想买新越野车为由向刘晓秦提出要求其支援15万元,刘晓秦答应后将15万元现金送了霍某某。
霍某某收受财物后,违反规定向刘晓秦透露标底和竞价报价内幕信息,告知投标注意事项,并设置有利于峰惠公司中标的条件,使峰惠公司长期中标,成为黄冈地区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的供应商,获取了巨额利益。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
1.借条和收条,证实2011年9月26日霍某某的女婿王洪波出具的5万元借条和2017年1月20日刘晓秦出具的1万元收条,是刘晓秦与霍某某在沈武伟被抓后串供而伪造的。印证了刘晓秦转账给霍霖的事实。
2.刘晓秦提供的书证
(1)峰惠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证实峰惠公司于2003年8月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刘小峰,对公账户为中国银行武汉三阳路支行569057520732。
(2)刘晓秦日记本记录,证实2010年4月底送霍某某5000元;2011年4月29日送霍某某女儿霍霖电视机和洗衣机消费17817元,另送现金1万元;2012年9月11日送霍某某1万元;2014年1月16日送霍某某一笔20万元和一笔2万元;2014年8月2日送霍某某4万元;2014年12月从台湾回来送霍某某一块价值4900元手表。
3.黄冈县市各能源办提供峰惠公司2009年至2011年销售太阳能热水器、路灯的相关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证实2009-2011年黄州、浠水、英山、武穴、团风、罗田、麻城、黄梅等县市能源办均与峰惠公司签订了太阳能热水器、路灯采购购销合同,每份购销合同乙方峰惠公司签字都是刘晓秦。
4.峰惠公司2012年至2017年销售太阳能热水器,路灯的相关采购文件,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证实了2012年至2017年刘晓秦在黄冈能源系统开展业务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晓秦的证言。证实刘晓秦为了使公司中标,在招标前后及逢年过节期间,多次送给霍某某财物37.8817万元。另霍某某以买车、女儿创业、买房的名义向其索要了40万元。
2.证人霍霖、王洪波、喻文林、刘小峰的证言
(1)证人霍霖系霍某某的女儿。证实2011年4月份其结婚时,刘晓秦在武汉帮其购买17817元家电。同时证实2011年左右,其在武汉做MP3代理,霍某某前后几次给了15万元左右;2014年其在武汉加盟物流公司,找霍某某要了6万元。
(2)证人王洪波系霍某某的女婿。证实2011年4月份其结婚时,刘晓秦在武汉帮其购买家电17817元。同时证实2014年其在武汉加盟物流公司,霍某某给他们6万元。2011年9月份刘晓秦转账5万元到其账户上。沈武伟出事后,刘晓秦找他商量怎样应付,后来商定由其出具5万元借条和刘晓秦出具1万元收条,说是借款。同时证实汪华曾经借他身份证去注册杰安信公司,但公司情况他一概不知。
(3)证人喻文林系武汉峰惠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证实了受刘晓秦的委托,2009年下半年在黄冈宾馆送给被告人霍某某4000元现金;华宝公司出事后与刘晓秦商量被告人女儿霍霖2011年9月份拿5万元钱堵口的事情
(4)证人刘小峰是刘晓秦的弟弟。证实其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工作人员,峰惠公司是刘晓秦借用其身份证注册的,公司事情都没有过问,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刘晓秦。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霍某某亲笔交代材料和多次供述。称其27次收受峰惠公司刘晓秦贿赂77.8817万元的犯罪事实。其中以买车、女儿创业、买房的名义向刘晓秦索要了40万元。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三、火神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生产销售沼气用具,包括沼气管材管线等,2017年开始生产销售天然气灶。公司董事长徐顺良为了感谢霍某某帮助火神公司成为黄冈市沼气灶供应商,2009年初湖北省能源办开年终总结会期间,在武汉一宾馆房间送给霍某某1万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
证人徐顺良的证言,徐顺良是浙江火神沼气用具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证实为了感谢霍某某帮助火神公司成为黄冈市沼气灶供应商,2009年初湖北省能源办开年终总结会期间,在武汉一宾馆房间送给霍某某1万元。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霍某某亲笔交代材料和供述称,2009年年初火神公司为进入黄冈销售沼气炉具和管件,公司经理徐顺良在武汉霍某某住的房间里送给霍某某1万元现金。霍某某放在自己的钱包里用于自己平时零花了。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四、金威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为卢斌,营业范围为生物质能源及环保工程(包括沼气配件)、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包括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为了能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中太阳能热水器项目中标,卢斌多次找霍某某,请他在招投标上给予帮助,霍某某表示同意。之后霍某某安排朱强、汪华等人具体操作,告知该公司招投标注意事项,并同相关人员打招呼,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又向各县市区能源办推荐与金威公司签订合同。被告人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威公司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4年期间2次非法收受金威公司法人代表卢斌现金4万元。
(一)书证
1.农业银行卢斌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2012年1月27日取款3万元;2014年1月27-28日共取款29500元。
2.中标通知书二份、金威太阳能热水器合同、2009-2013年沼气项目明细表及相关文件,证实了金威公司在黄冈各县市开展业务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卢斌的证言,卢斌是湖北金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了感谢霍某某帮助湖北金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中太阳能热水器项目中标,2012年至2014年期间2次送给霍某某现金4万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霍某某亲笔交代材料和供述称,2012年湖北金威公司参与太阳能热水器的招标,中标后公司经理卢斌在霍某某办公室送给霍某某2万元现金;2013年金威公司中标太阳能热水器招标,2014年初的一天,卢斌在霍某某办公室送给霍某某2万元现金。霍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卢斌4万元现金,都用于自己平时消费。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五、蓝焰公司主要经营大、中型沼气池建设、户用沼气配件项目。2008-2018年4月期间,蔡雄担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为了蓝焰公司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顺利中标,霍某某指点该公司投标中应注意的各项事项,还出面做工作让其他公司放弃投标以及让本单位评标代表汪华给蓝焰公司评高分使其顺利中标,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蓝焰公司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0年期间霍某某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熊建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蓝焰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国债项目采购情况及黄冈市历年合同一览表,证实2007年-2015年国家、湖北省发出蓝焰公司净化器组合产品、pe管材、管件一套、不锈钢灶等中标通知书,证实蓝焰公司中标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熊建的证言,熊建是蓝焰公司董事长。证实2009年年初,湖北省能源办在武汉召开的全省总结会,其在霍某某住的房间里送给霍某某3万元现金。2010年左右,其在一次和霍某某吃饭时送给霍某某2万元现金。熊建给霍某某送钱,主要是为了公司业务在黄冈好好发展,需要霍某某对其公司给予关照。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霍某某亲笔交代材料和供述称,为感谢霍某某对其蓝焰公司的关照。2009年年初,在武汉参加全省召开的年终工作总结,蓝焰公司熊建在霍某某住的房间里送给霍某某3万元现金。2010年底,熊建在黄冈请霍某某吃饭时送给霍某某2万元现金。这2万元钱霍某某拿回家放在衣柜,用于自己平时消费。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六、创辉公司是浙江一家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保温水箱等产品的公司。2009年至2011年聂随娥代理了该公司在湖北地区的产品销售。为了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太阳能热水器项目顺利中标,聂随娥多次找霍某某帮忙,霍某某遂安排朱强等人以该公司资质条件为蓝本,设置相关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即:①将公司注册资本金上调为2000万元以上;②必须查看当年的太阳能热水器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省级以上报告;③开标前审核报名企业的“3C”认证书是否有效,“3C”认证书中是否包含有投标的产品型号;④在黄冈市境内是否从事过同类型的项目。同时指点该公司投标标书中应注意事项等方式,使创辉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霍某某的帮助,创辉公司湖北区代理聂随娥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和2010年春节前几天,2次送给霍某某9万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创辉公司湖北代理(武汉伽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聂随娥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相关文件和购销合同,证实2010年3月31日黄冈市农业局下达通知,2009年退耕还林农村能源项目器材将继续使用峰惠公司生产的家家牌、创辉公司生产的创辉牌太阳能热水器。
2.太阳能热水器情况说明及太阳能热水器购销合同,证实2009-2012年团风、蕲春、红安、黄梅、黄州区能源办分别与武汉伽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热水器购销合同合计7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聂随娥的证言,聂随娥是创辉公司湖北区代理,武汉伽兴新能源开发有有限司实际控制人。证实因霍某某的帮助,使创辉公司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太阳能热水器项目顺利中标。为表示感谢,2009年下半年,聂随娥邀请霍某某到其公司考察,考察期间聂随娥送给霍某某5万元。2010年春节期间,聂随娥在霍某某家送给霍某某4万元。
2.2018年8月21日聂随娥在武汉天下先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证言,证实内容同上基本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霍某某亲笔交代材料和供述称,2009年下半年,聂随娥邀请霍某某到其武汉公司考察,在聂随娥公司财会室送给霍某某5万元,以感谢霍某某对其公司在黄冈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关照。2010年春节前几天,聂随娥在霍某某家门口送给霍某某4万元。这9万元钱霍某某拿回家放在衣柜,用于自己平时消费。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一、书证
1.被告人霍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霍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霍某某从2003年4月至2017年7月任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市农村能源办情况说明,证实市农村能源办主要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农村能源项目。其中被告人霍某某在任市能源办主任期间,负责能源办全面工作。
4.霍某某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黄冈市监察委员会2018年5月18日以涉嫌受贿对霍某某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5.《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三张,2018年12月29日暂扣263607元;一张2019年1月14日暂扣450000元;2019年1月15日暂扣784210元;2019年1月15日,合计1497817元。证实霍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利用其担任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9.7817万元,数额巨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霍某某向刘晓秦、沈武伟共索取人民币84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霍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霍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未随案移送的办案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霍某某涉案款,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耀文
审判员 王 滨
审判员 洪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 波
书记员 段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