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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刑初5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10-05 10:52:25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182刑初53号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明某受贿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马玉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罪

2016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任职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张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部分企业及个人非法占地情况未依法予以查处和上报,造成基本农田18.79亩、一般农田28.43亩被持续非法占用,具体事实如下:

1.明光市华丰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明光市,于2002年4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非法占用土地8.49亩,其中基本农田0.92亩。

2.明光市涧溪镇个体经营者陆安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明某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非法占用土地5.77亩,其中基本农田1.24亩。

3.明光市涧溪镇永和棒粉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明某情况下,于2003年11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非法占用土地19.76亩,其中一般农田8.88亩。

4.明光市永鑫凹土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明某下,于1991年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非法占地19.6亩,其中基本农田10.23亩,一般农田2.46亩。

5.明光市万恒矿物有限公司在未明某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2年3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陆上组非法占用土地15.14亩,其中一般农田9.46亩。

6.明光市金京棒粉厂在未办理任明光市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4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非法占地10.85亩,其中一般农田6.28亩。

7.明光市官山九九凹凸棒粉厂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1997明某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后组非法占用土地12.08亩,其中一般农田0.44亩。

8.明光市涧溪镇大地凹凸棒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明某塘村九后组非法占用土地19.43亩,其中基本农田2.20亩,一般农田0.91亩。

9.明光市安邦矿物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乜庄组非法占用明光市9亩,其中基本农田4.20亩。

二、受贿罪

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非法采矿活动及其违法行为查处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明光市涧溪镇个体户许保金人民币4万元。2.收受明光市陈尔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从香人民币3000元。

3.收受明光市涧溪镇蒲明某周郢村民组组长张发永人民币1万元。

4.收受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党总支书记杨福寿人民币1万元。

5.收受明明光市地凹凸棒加工厂丁伦超人民币1万元。

6.收受明明某涧溪镇石岩村村民王道明人民币5000元。

7明某受明光市涧溪镇政府驾驶员杨敏人民币5000元。

8.收受明光市石坝镇卫生院医生王运军人民币3000元。

9.收受明光市涧溪镇街道居民王永志人民币2万元。

明某.收受明光市涧溪镇农电站职工王春雷人民币3000元。

11.收受明光市仁和石料厂桑荣庆人民币1万元。

12.收受明光市富煌黏土材料有限公司宋克龙人民币1万元。

13.收受方圆棒粉厂陆善兵人民币5000元。

14.收受明光市涧溪镇祝岗村村民梁永林人民币2万元。

15.收受明光市盛源凹凸棒经营部于水人民币2000元。

16.收受明光市官山村村民王堂付人民币2000元。

17.收受明光市涧溪镇鲁南村村民杨孝凯购物卡3000元。

18.收受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党总支书记孙广忠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基本农田18.79亩、一般农田28.43亩被非法占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机于某庭王某5明杨某3土孙某1房产管理局地籍图及情况说明、任职文件、工作简历、岗位职责、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军华、陆安、李祥、李志敏、陆军、周锦会、丁伦超、吴士文、许保金、陈从香、张发永、杨福寿、丁伦超、王道明、杨敏、王运军、王永志、王春雷、桑荣庆、宋克龙、陆善兵、梁永林、于水、王堂付、杨孝凯、孙广忠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非法占地行为均发生在其担任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之前,不应当由其对其他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受贿犯罪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理由是:1.主观上,被告人张某对案涉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没有过失。案涉企业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张某并不在涧溪镇国土所任职,不可能预见到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2.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客观方面,张某也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3.张某的行为与案涉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张某2016年5月23日起任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任职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非法采矿活动及其违法行为查处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许保金现金4万元。

明光市涧溪镇街道居民许保金为在许某皮石矿过程中得到张某的关照,于2017年春季的一天,在宴请张某吃饭后送张回家的路上,送给其1万元;2017年8月的一天,许保金以同样的方式送给其2万元;2017年底的一天,许保金以同样的方式送给其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许保金证言:证实2010年至今其承包涧溪镇九塘村3亩左右的荒山栽树,荒山上都是黄皮石子,其有时也开采黄皮石子对外出售。2017年春天,涧溪镇九塘村九塘队要修生产队的路,需要黄皮石子垫路基础,村里经过镇政府批准到其承包的荒山上开采黄皮石子用于修路,村里支付其黄皮石子所有权费用,因为镇里批准开采黄皮石子只能用于修路,其为了能够借修路之名,多开采黄皮石子对外出售赚取利润,其请张某在饭店吃饭,饭后送他回家的路上,其送给张某1万元现金,请他帮忙关照其开采黄皮石子时,不要查处其,对其开采行为监管松一点,张某客气的几句把钱收下了。

2017年8月份左右,其继续在承包的荒山上开采石头对外出售,为了能够继续得到张某的关照,其在涧溪镇街道饭店请张某吃饭,饭后其送张某回家,在路上其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送给张某,请他对其的采黄皮行为进行关照,张某也是客气了几句把钱收下。

在2017年底的一天,其和张某在饭店吃饭后,其在送张某回家的路上送给张某1万元现金,感谢他对其的关照,张某客气了几句把钱收下。

张某是涧溪镇国土所所长,其为了在开采黄皮石过程中不被张某查处,其才送钱给他。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其是涧溪镇国土所所长,负有巡查发现辖区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及对盗采行为现场处置等职责。在2017年3月份左右,许保金请其吃饭,许保金提到涧溪许某村九塘队修生产队的路,经过镇政府批准到他在九塘村承包的荒山上开采黄皮石,他趁机多开采了一部分对外销售,请其在巡查、查处的时候宽松一点。饭后,许宝金送其回宿舍,路上他拿出1万元现金送给其,因为是在路上,其怕被别人看到就没有推辞,客气几句就收下了。

2017年8月份左右,许保金继续在承包荒山上开采石头。许保金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请其吃饭,许某送其回宿舍的路上对其说,他在九塘村承包的荒山上开采石头,请其关照一点,然后从身上拿出2万元现金送给其,其推辞几句之后就收下了。

2017年年底的一天,许保金也是请其吃饭,饭后送其回宿舍的路上,他从身上拿出1万元现金送给其,请其今后能继续关照他,其推辞几句之后就收下了。许保金一共送过三次钱给其,一共是4万元现金。

(二)收受陈从香陈某1000元。

2016年10月,明光市陈尔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从香因私挖黄皮石被张某查处并将铲车扣押,后未作处罚,陈从香为表示感谢,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陈从香证言:证实在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运送肥料到涧溪镇清明山上其的苗圃基地时,因为路陷车陷到坑里,车拉上来之后,路上被车刨成大坑,其就开铲车到附近准备挖一些黄皮石垫坑,正在挖的时候,张某带人在山上巡查发现了,当时让其把铲车开到涧溪镇政府大院陈某1等调查之后在决定是否处罚,过了一段时间,也没有处罚就让其把铲车开走了。到了2016年11月份,我就到他办公室找到他,对他及时归还其铲车没有耽误其生产使用表示感谢,然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钱,送给张某,然后张某客气几句就把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陈从香在清明山上有苗圃地,20陈某110月份的一天,其带人到清明山上陈某1在祝岗村境内发现有一辆铲车在铲黄皮石往一台农用车上装,当时认出来铲车是陈从香的,其等人把铲车开到镇政府院内停放,陈从香解释称是运送肥料车陷住了,把路刨出大坑,他挖石头是垫路的。经过调查,他的确不是偷矿,于是没有对他处罚就把铲车还给陈从香了。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陈从香到其办公室对其说十分感谢上次其能及时把铲车还给他,然后就从身上拿出3000元钱送给其。

(三)收受张发永现金1万元。

明光市涧溪镇蒲塘村周郢村民组组长张发永为在偷挖凹凸棒矿过程中得到张某的关照,于2016年底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张发永证言:证实其在农闲之余,帮别人开挖机,有时也在其村境内的山上开挖一点凹凸棒矿卖给加工厂以补贴家用,为了和张某搞好关系,让他在查处非法采矿的时候,能对其宽松张某在2016年底的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找到张某,对张某说:张所长今后在查偷矿的时候,对我宽松点,照顾我一点。张某当时也同意给其照顾,然后其从身上拿出1万元现金送给张某,张某客气几句就收下了。后来张某及其家人没有将1万元退还给其。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张发永是涧溪镇蒲塘村的一个村民组长,帮别人开挖机干活,也经常帮别人开挖机到山上偷矿,同时他自己也经常开挖机上山偷挖一点张某矿土,在2016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张永发到其办公室找到其,对其说,他家孩子多负担重,指望种地不够花销的,平时到山上挖的矿土补贴家用,请其在查处偷矿的工作中,对他宽松一点,关照关照他,然后拿出1万元现金放在其办公桌上就走了,其把钱收下。后来其没有将钱退还给张发永。

(四)收受杨福寿现金1万元。

17年5月份,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党总支书记杨福寿的弟弟杨武和姐夫周锦会偷挖凹凸棒矿土被张某查处,为感谢张某在处理中给予的关照以及继续获得关照,杨福寿于2017年8月份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福寿证言:证实张某是在2016年4月份调到涧溪镇任国土所所长,当时其任九塘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杨某4为工作原周某张某熟悉。在2017年午收之前,也就是在5月份左右,其村九前村民组的生产道路毁损严重,应村民要求,决定对九前村民组的道路进行整修。这条路路面及下杨某4是凹凸棒矿土周某道路需要重杨某4路基,这样就能挖出来不周某棒土。其向涧溪镇领导汇报之后,当天晚上,其弟弟杨武和其姐夫周锦会以及九前村民组组长等杨某4带着机械到路上开挖凹凸棒土,被张某带巡查人员抓获,机械都扣押了。到2017年8月份的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找到他,对他说杨武是其亲弟弟,周锦会是其姐夫,杨武时不时会偷采一些矿土,周锦会有一个凹凸棒加工厂,今后请他在工作中能照顾就照顾一点,同时杨某4张某提到在午收之前,杨武他们借修路的名义,偷采矿土,被查到之后,他处理上也给予了很大的照顾,十分感谢,然后其就从身上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拿出来递给张某,然后就走了。之后张某没有将钱退还。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杨福寿是涧溪镇九塘村党总支书记,他有一个弟弟叫杨武经常偷采凹凸棒矿土,还有一个姐夫叫周锦会有一个凹凸棒加工厂叫杨某4九周某加工厂。2017年午收之前,也就是在5月份左右,九塘村以村民要收油菜和午收名义,向涧溪镇政府汇报修一条生产道路杨某1塘村九前村民组的道路,因杨某4面以及下面都周某棒矿土,整杨某4路需要重新开挖路基,所周某导要求先招标,然后再修,但是九塘村向镇领导汇报的当天晚上,杨杨某4周周某人都各自带着机械到道路上进行杨某4凹凸棒矿土,被其带队巡查抓获,把相关机械都查扣了。到2017年8月份的一天,杨福杨某1办公室找到其,对其说杨武是他亲弟弟,周锦会是他姐夫,杨武时不时会偷采一些矿土,周锦会有一个凹凸棒加工厂且有时也偷些矿土,今后请其在工作中多多照顾杨武和周锦会,同时也向其提到在午收之前,杨武他们借修路的名义,偷采矿土,被查到之后,处理上也给予了很大的照顾,十分感谢,然后杨福寿就从身上拿出1万元现金放在其办公桌上就走了。

(五)收受丁伦超现金1万元。

明光市涧溪镇大地凹凸棒加工厂负责人丁伦超为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张某关照,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本市电力大厦附近送给张某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丁伦超证言:证实张某是在2016年4月份调到涧溪镇工作,任国土所所长,其经营大地凹凸棒加工厂主要是加工凹凸棒矿土的,生产经营上受张某监管,所以为能在生产经营中得到他的关照,在2016年7月份的一天,其到他办公室拿出1万元现金送给张某,请他今后在工作中关照其一点,当时其把钱放在张某办公桌上就跑了,当天下午,张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到他办公室把1万元钱拿走,不然他就把钱交给涧溪镇纪委,其就到他办公室把钱拿回来了。

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到明光电力大厦附近,就打电话给他明某他说带了一点土特产过来。张某到电力大厦附近找到其,其就从车上拿出两只鸡和一盒月饼送给张某,当时月饼盒里面其放了1万元现金。张某把鸡和月饼收下之后,过一会儿,张某打电话给其,让其把钱拿回去,其回到电力大厦附近,张某将1万元现金退给其了。

2017春节前的一天,在明光市电力大厦附近其送了一袋粉丝和一盒茶叶给张某,当时茶叶是放在一个手提袋里的,在茶叶盒下面,其事先放了1万元现金,给张某的时候,也没有对他说,但是张某这次把粉丝和茶叶收下之后,没有把钱退给其。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丁伦超丁某镇九塘村的村民,他自家有一个大地凹凸棒加工厂。大约是201丁某月份左右的一天,丁明某到我办公室先是自我介绍一番,然后拿出1万元现金,放在办公桌上就走。当天午饭后我通过其他人找到他的电话号码,打电话让他把钱拿走,并且我警告他说如果他不来丁某走就把钱交到纪委,过了一会丁伦超就到我办公丁某就把钱退给他了。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丁伦超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明光市电力大女山路和池河大道交叉口,给我带了一点土特产,让我去拿一下,当时他送给我两只鸡和一盒丁某其到家之后发现月饼盒里面有1万元现金,随即我就打电话给丁伦超把1万元退给他了。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丁伦超在电力大厦旁边给我一袋粉丝和一盒茶叶,茶叶是用手提袋装的,我把东西拿回家发现茶叶下面有1万元现金,我考虑到已经退了两次,估计他是真心想送给其,所以这次就没有退给丁伦超。

(六)收受王道明现金5000元。

明光市涧溪镇石岩村村民王道明为在偷采凹凸棒矿土过程中得到张某的关照,于2017年6月份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道明证言:证实其有时到安徽和江苏盱眙县交界的山上采挖一些凹凸棒矿土王某1工厂。张某到涧溪任职之后,这方面的事情归他查处,为了能和他搞好关系,在其采挖凹凸棒矿土的时候不查处或者查处到的时候关照一点,在2017年6月份的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5000元,开始张某不肯要,在其坚持下他才把这5000元钱收下。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王道明是石岩村村民,我到涧溪镇任职之后,因为需要下乡调查,经常租用王道明的车辆,所以和他逐步熟悉起来。2017年6月份的一天,王道明到我办公室说他经常到明光和盱眙交界处挖一点凹凸棒卖补贴家用,请我平时能关照一点,然后从身上拿出5000元现金送给其,其客气几句就收下了。

(七)收受杨敏现金5000元。

明光市涧溪镇政府驾驶员杨敏经营的扬扬棒粉厂在自家承包地采挖矿土,为和张某协调好关系不被查处,杨敏于2016年底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敏证言:证实其在涧溪镇政府任驾驶员。在2007年的时候,注册成立扬扬棒粉厂经营加工凹凸棒,一直都在经营。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料一部分是收购其他人和企业开采的矿土,一部分是其自己开采的。其自己家的农田里就有凹凸棒矿,只需要用旋耕机旋耕翻松然后自然晾晒干就行了,但是其知道经营的厂只是加工凹凸棒矿,没有开采资格,这样开采属于违法。张某调任涧溪镇国土所所长之后,为能和他搞好杨某2,让他在查处私自开采凹凸棒矿的时候,能给予关照,在2016年底的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对他说其在自己家农田里开采凹凸棒土,请他在多多关照,张某把钱收下之后,也同意给予关照。张某到涧溪工作至今,一直没有查处过其。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杨敏是涧溪镇政府的驾驶员,他家里有一个凹凸棒矿土加工厂,2016年底的一天,杨敏到我办公室称他家有一个凹凸棒加工厂在九塘村,我问他加工凹凸棒矿土原料的来源,他说他自己家田地里有矿土,用旋耕机旋松晾晒干就能用,还有就是从村民手中私自购买一些他们盗采的矿土,另外自己有时候也盗采一些,随后他就从身上拿出5000元现金送给我,钱被我收下了。

(八)收受王运军现金3000元王某2光市石坝镇卫生院医生王运军与他人在明某镇合伙经营明光市国侨矿业公司。为和张某协调好关系,在运输所购买的盗采矿土过程中不被查处,于2017年4月份的一天,在宴请张某吃饭后送其回家路上,送给张某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运军证言:证实其在涧溪镇和他人合伙成立明光市国侨矿业公司,从事凹凸棒加工。公司在生产经营上受到张某监管。其公司在官山有一个晒场,专门晒凹凸棒矿土的,因为这部分的矿土都是私下从地方老百姓手中购买,没有任何手续,而王某2司也没有采矿资格,所以怕被张某他们查处,所以在2017年4月份的一天,其请张某吃饭,饭后其送张某回宿舍的时候,在路上送给张某3000元现金,对他说国侨矿业是其和他人合伙的,在官山有个晒场,请他在工作中给予关照,张某客气几句就收下。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王运军以前是官山卫生院院长。他在涧溪和别人合伙经营一个凹凸棒加工厂,名字叫国侨矿业。2017年4月份的时候,王运军请其吃饭,饭后王运军送其回宿舍的路上,王运军向其提起,他们厂在官山有一个专门晾晒凹凸棒矿土的晒场,矿土都是从老百姓手中购买的,没有任何手续,他们公司也没有采矿资格,在运输过程中,怕被老百姓举报非法盗采,给他们带来麻烦,请其给予关照,然后拿出3000元现金送给其,其客气几句就收下了。

(九)收受王永志现金2万元。

明光市涧溪镇街道居民王永志为在偷采黄皮石子过程中得到张某关照,于2017年7月份的一天,在宴请张某后送其回家的路上,送给张某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永志证言:证实2017年7月份左右王某3,其向张某提到其所在的村准备修路,需要从清明山上开采一些黄皮石,其想趁机拉一些卖,希望他在查的时候关照一点,当时张某也同意了。过了几天其请张某吃饭,饭后其送他回住处的路边,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推辞不肯要,其硬塞给他之后就走了。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王永志是涧溪镇涧溪村人。2017年7月份的一天,其碰到王永志,聊天的时候他提到涧溪村里在修路,已经经过镇政府同意从清明山上挖一些黄皮石用于修路,他想趁机多挖一些卖掉,弄点钱补贴家用,请其在查的时候关照一点,其也同意了,过几天,他请其吃饭,饭后在送其回去的路上,从包里拿出两沓钱塞给其,其客气几句就把钱收下了,回到宿舍清点发现是2万元现金。

(十)收王某4雷现金3000元。

明光市涧溪镇农电站职工王春雷明某人合伙经营明光市鹏宇棒粉厂,为和张某协调好关系,以便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其关照,2017年4月份的一天,在宴请张某后送其回宿舍的路上,送给张某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春雷证言:证实其从2008年开始至今,和他人合伙经营明光市鹏宇棒粉厂,从事凹凸棒加工,在生产经营上受张某监管。其厂生产所需要的矿土原料都是从江苏盱眙县购买的,每次购买的王某4较大,都是堆积在厂区内,为了避免别人误会,举报其偷矿,造成国土部门来查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在2017年4月份的一天,其请张某吃饭,饭后其送张某回宿舍的时候,在路上其送给张某现金3000元,请他在工作中关照一些,张某客气几句就收下。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王春雷是涧溪镇农电站的职工,他家有一个凹凸棒加工厂,2017年4月份的一天,王春雷请其吃饭,饭后一起回其宿舍路上,王春雷从身上拿出3000元现金送给其,对其说请其在工作中关照他们厂一点,然后就走了。王春雷的厂区内堆积有大量的凹凸棒矿土,据其所知他不偷采矿土,应该是从外面购买过来堆积起来的,但是也有人举报,只要有人举报,我们到现场处置就是要求厂立即停止生产,所以他送钱给其主要是想和其协调好关系,关照他们一点不要有举报就查处他们,这样容易耽误生产。

(十一)收桑某庆现金1万元。

明光市仁和石料厂业主桑荣庆经营的明光市仁和石料在生产经营中,经常被群众举报。为了桑某友协调好关系,以便在处理时得到关照,2016年6月份的一天,桑荣庆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5000元;为了在运输收购的盗采矿石过程中不被查处,2017年4月份的一天,桑荣庆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桑荣庆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张某调到涧溪镇任国土所所长,其经营仁和石料加工厂就在涧溪境内,属于张某管辖。在2015年的时候,卫星遥感监测到其厂违法占地,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明光市国土局要求我们厂拆除非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因为其厂内还有很多石料没有加工,所以其就找到国土部门,向他们提出,把剩余石料生产完就自行拆除。但是在之后的生产中,周边群众经常举报其厂,群众举报都是张某处理的,为了能让张某在处理这些举报的时候能关照其一点,在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请他在处理这些举报的时候关照其厂一点,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他推辞几句之后就收下了。

2017年,其厂因为原料紧张,生产不怎么正常,所以其就从花鼓山上购买一些当地农民私自开采的矿石。因为这些矿石都是非法开采的,在运输的时候,容易被张某他们查处到,为了能不被查处,2017年4月份的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向他说了其在花鼓山购买村民私下开采的矿石事情,请他关照一点,然后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张某客气几句就收下了。

2.被桑某成友供述:证实其和桑荣庆在2014年的时候就认识了,2016年上半年其调到涧溪任职之后,因为桑荣庆在涧溪镇有一个石料加工厂桑某石料加工厂,所以打交道就逐步多起来。桑荣庆的石料厂在2015年的时候被卫星遥感监测到违法占地,明光市国土局要求他拆除违法建设和恢复土地原状,桑荣庆和国土局协商把厂区内的剩余石料加工完之后再拆除。其到任之后,周边群众举报到其这里,其到现场处理。到2016年6月份的一天,桑荣庆到其办公室找到其,请其在没有举报的时候不要去查他们,让他们继续生产,其同意了,在他临走的时候,从身上拿出5000元现金放在其办公桌上,他走之后其把钱就收起来了。2017年4月份的一天,他到其办公室对其说现在石料紧张,他从花鼓山从明某手中购买了一些盗采的石料回来加工,请其在他们运输的时候不要查处給予关照,监管松一点,然后拿出5000元送给其,其推辞几句就把钱收下了。

(十二)收受宋克龙现金1万元。

明光市富煌黏土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宋克龙为了在偷采凹凸棒矿土过程中不被查处,2017年4月份的一天,在本市明光市电力大厦附近,送给张某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宋克龙证言:证实明光市富煌黏土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开采加工、凹凸棒黏土(白泥)对外销售。2014年开始明光市公司,2016年左右,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越来越严,未经审批不允许公司开采,致使其公司运转困难,没有什么利润,其公司开采白泥时难免有不符合规定的明某了让公司能够开采凹凸棒黏土,赚取利润,减轻经济压力,在2明某7年4月份的一天,其电话联系张某,在明光市池河大道与女山路交叉口其的车明某塞给张某1万元现金,并对他说,其开采白泥时,请他多多关照,张某客气的几句把钱收下。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宋克龙是涧溪人,也是明光市富煌黏土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2017年4月份的一天,在明光市女山路和池河大道交叉口,宋克龙对其说现在政府也不给开采矿土,他投资入股明光市富煌黏土材料有限公司借了不少钱,还有利息钱,公司不能生产就没有效益,他负担太重,想偷偷开采一些凹凸棒土用于生产减轻负担,请其多多关照一点,然后拿出1万元现金送给其,其客气几句就把钱收下了。

(十三)收受陆善兵现金5000元。

明光市方圆棒粉厂业主陆善兵为了在晾晒和加工偷采的凹凸棒矿土时不被查处,2018年8月份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陆善兵证言:证实2009年其开办方圆棒粉厂,张某是明光市涧溪镇国土所所长,该厂属于他们监管。大概在10年前,其在涧溪镇姚河村陆圩组境内的山上用旋耕机旋了一些白泥堆在山上,一直没有加工出售,由于白泥是国家矿产资源,政府监管的越来越紧,并要求所有山上的白泥未经审批不准许个人开采、翻晒和运输,在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其将上述开采的白泥翻晒在自己地里,准备加工出售,被张某巡查发现,张某将其的铲车扣押,并将案件移送给涧溪镇工商所陆某3溪镇工商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为了和张某搞好关系,在其翻晒白泥和从事白泥加工过程中,得到张某的关照,对其监管松一点,2018年8月份的一天,到张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的5000元现金塞给张某,请他多多关照,张某客气了几句把钱收下。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陆善兵在涧溪镇姚郭村境内有一个凹凸棒加工厂,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他在自己的地里用旋耕机旋土,并放在地里翻晒,这也是一种非法盗采行为,被其查扣过几次,并扣了陆善兵用于晒土的铲车。后来,陆善兵到其办公室找到其,对其说他晒的凹凸棒矿土是以前库存下来的不是新开采的,请其在他晒土和从事白泥加工过程中,监管松一点,多多关照一点,然后拿出5000元现金塞给其就走了,其把这钱收下私用了。

(十四)收受梁永林现金2万元。

明光市涧溪镇祝岗村村民梁永林为了能顺利对外销售和运输其盗采的黄皮石,2017年7月份的一天,在明光市涧溪镇街道路边,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梁永林证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平时到周边矿山和工地上帮别人干活。2017年7月份的时候,祝岗村经过涧溪镇政府同意,修一条路到清明山山顶养猪场,因为山体比较修路的时候就要开挖山体降低坡度,开挖出来的都是黄皮石,当时政府要求不能运下山,实际上其把开挖出来的石头都运到祝岗村雷东组附近堆放。修路的时候,其向村里保证不收取修路费用,主要就是想把修路开挖出来的石头卖掉,其担心会被张某他们查处,所以在2017年7月份的一天,其在涧溪街道的路边遇见张某,把他叫到一个没有人的地方,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请他对运输黄皮石方面多多关照,张某当时也同意关照,就把2万元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梁永林是涧溪镇祝岗村人,家里有挖掘机。2017年7梁某1祝镇政府同意,从下面修一条路到清明山顶上养猪场,因为山体较陡,需要降坡,因为路面就是石头,所以镇政府要求修路开挖的石头不准运下山,但是梁永林在修路的时候把开挖出来的石头都运送到山下祝岗村雷东组附近堆放,主要目的应该是想找机会把石头卖掉。2017年7月份的一天,梁永林在涧溪街道的路边遇到其,聊天的时候对其说他给村里修路挖了一些石头,对外运输的时候,请其关照一点不要查处,并送给其2万元现金,其收下了。

(十五)收受于水现金2000元。

于某市盛源凹凸棒经营部业主于水因在自家承包地里以旋耕方式偷采凹凸棒矿土和晾晒购买村民盗采的凹凸棒矿土被举报,为了能让张某在查处中给予关照,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明光市电力大厦附近,送给张某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于水证言:证实其2008年创办盛源凹凸棒经营部从事凹凸棒矿加工至今。矿土来源有其从其他人手里购买的,也有其自己在自家田地里开采的。在自己田地里开采就是用旋耕机旋明某松晾晒就行了,从其他人手里购买的矿土运回来也要放在自己家田地里晾晒。2017年的时候,其因为在地里晾晒凹凸棒矿土,经常被人举报到张某那里,每次举报张某都要来查处,为了和张某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在其晾晒凹凸棒矿土的时候关照一点,不来查处其,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明光市电力大厦附近其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送给张某,对他说,其经常在地里晾晒凹凸棒矿土,举报人也多,请张所长多多关照,张某客气几句后就把明某00元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于水在九塘村有一个于某棒加工厂,经常在自己家田地里盗采凹凸棒矿土,在自己田地里开采就是用旋耕机旋耕翻松晾晒就行了,2017年的时候,经常有人举报于水偷矿土,其也经常去找他。在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于水打电话给其,对其说他在明光市电力大厦旁边,从家了带了一些土特产给其,让其过去拿。其到那里于水拿出2000元现金送给其,并对其说,他经常在地里晾晒凹凸棒矿土,也经常被人举报,请其在他晒土被举报时及他在自己地里开采矿土时多多关照,其客气几句将钱收下。

(十六)收受王堂付现金2000元。

明光市官山村村民王堂付为了和张某协调好关系,以便在官山村曹岗组土地增减挂项目上得到其关照,2017年4月份的一天,在该项目工地上送给张某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堂付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左右,其以堂付挖掘机推土机租赁服务的名义中标涧溪镇官山村曹岗组土地增减挂项目,这个项目受国土部门监管,张某时任涧溪镇国土所所长,所以经常到工地检查。20王某58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带队到其工地检查施工情况,检查结束之后,其挽留张某吃饭,张某不同意,然后他就上了自己的车,当时车上没有其他人,其就从身上拿出2000元从车窗扔到张某的车上,让他自己带着检查人员到饭店吃饭,张某客气几句就走了。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王堂付是涧溪镇官山人,家里有挖掘机和铲车,2016年12月份左右,他中标涧溪镇官山村曹岗组土地增减挂项目,2017年4月份的一天,其带人到工地检查施工情况,在临走的时候,王堂付提出请检查人员吃饭,其没有同意,他趁其上车之后,车上没有其他王某5候,拿出2000元现金,从车窗塞进来,让其自己安排检查人员吃饭,这个钱被其收下了,没有安排其他人员吃饭。他承建的官山村曹岗组土地增减挂项目受到国土所的监管,他送钱给其,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在该项目中过程中得到其的关照。

3.书证:土地复垦协议,证实2016年12月6日王堂付中标官山村曹岗、新庄土地增减挂项目工程,并与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十七)收受杨孝凯面值3杨某3元购物卡。

明光市涧溪镇鲁南村村民杨孝凯因为盗采凹凸棒矿土被张某现场查获,并将铲车扣押,杨孝凯为了让张某在处理中给予关照,2017年夏季的一天,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孝凯证言:证实在2017年夏季的一天,其在涧溪镇姚郭村山上用铲车盗采凹凸棒黏土,张成明某长带着国土所工作人员陈发仁等人到现场扣押了其租的铲车。为了能够让国土部门能够尽快处理盗采行陈某2扣押的铲车放掉,在扣押铲车后的一天中午,其去找涧溪镇国土所所长张某帮忙,陈发仁带着其敲开张某办公室,请张某帮忙将案件处理快一点,早日把铲车还给其。张某说案件已经移交给明光市国土局监察大队了,其请他帮忙从中处理,接着其将3000元超市购物卡塞给张某。

2.证人陈发仁证言:证实其在涧溪镇国土所上班,杨孝凯是其杨某32017年夏季的一天,杨孝凯在涧溪镇姚郭村山上用铲车盗采凹凸棒黏土,张某带杨某3到现场进行了查处并将铲车扣押。杨孝凯为了该违法行为能够快杨某3,早日将铲车要回去,在扣押铲车后没几天的一天中午,到其办公室说找所长有事但是门没敲开,让其帮忙敲门。其将他带到张某办公室,杨孝凯请张所长帮忙快速处理其盗采行为,张某说已经移交给国土局监察大队处理了。接着杨孝凯塞给张某一个装有超市购物卡的红包,张某当时推辞不要,杨孝凯将购物卡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后来卡被张某拿走了。购物卡大概价值3000元左右。

3.被告人张陈某2述:证实“凯凯”是涧溪镇鲁山人,大名其不知道,30岁左右,别人都称呼他“凯凯”。2017年夏季的一天,其带着国土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凯凯”在涧溪镇姚郭村山上用铲车盗采凹凸棒黏土,其当场将铲车扣押了,并将案件移交给明光市国土局监察大队。在扣押铲车后没有几天的一天中午,陈发仁带着“凯凯”敲开其的办公室,“凯凯”对其说,请其帮忙将案件处理快一点,尽快把扣他的铲车放掉,因为他的铲车是租别人的,多扣一天,就要多付铲车租金,接着塞给其一个装有购物卡的红包给其,其当时不愿意要,就将红包扔在了地上,并告诉他案件已经移交给国土局监察大队了,“凯凯”还请其帮忙,并将地上的购物卡拾起来放在其的桌子上就跑了,后来其将红包收下,里面是3000元超市购物卡。

(十八)收受孙广忠现金2万元。

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党总支书记孙广忠为了在晾晒盗采的凹凸棒矿孙某1自出售凹凸棒矿土过程中得到张某关照,于2016年底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2017年春季在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孙广忠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8月至今任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党总支书记。2007年至2013年其租用明峰棒粉厂经营凹凸棒粉粗加工,其有两个晒场用于堆放凹凸棒黏土,另外其在官山杨山头堆放了几百吨黏土,是其从各个矿区偷的。2016年的时候明光市整治严厉,不允许运输、贩卖、晾晒。为了其偷盗的凹土不被查处和顺利运输贩卖,2016年底的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找到他,说其有两个晒场,用于堆放晾晒的凹凸棒矿土,有的凹土来路不正规,请他多多关照,接着其从身上拿出1万元现金送给张某,张某收下了。

2017年春季的时候,官山村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在官山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其以污水处理池塌方的名义,其与妹夫王堂付合伙在原位置盗挖凹凸棒黏土被举报。国土局和涧溪镇派调查组调查,其为了能够不被查处,在此期间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塞给他5000元现金,让其帮助打点疏通国土局调查组的关系,当时张某把钱收下后,答应给其帮忙。

由于团山脚下晒场和杨山头合计还有1000吨左右凹凸棒黏土,有部分是其开铲车偷的,为了今后运输贩卖过程中不被查处,得到张某的关照,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到张某办公室以感谢平时给予关照的名义,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张某客气几句把钱收下了。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孙广忠是孙某1官山村党总支书记,2016年底的一天,孙广忠到其办公室说他家有两个晒场,经常用于晾晒自己偷挖的凹凸棒矿土,请其关照一点,然后从身孙某11万元现金送给其,其推辞不要,他把钱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

2017年春季的时候,官山村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土方工程孙某1忠承建的,群众举报他在挖污水处理池的时候将挖出来的凹凸棒矿土私下卖了,当时明光市国土局和涧溪镇分别派工作组进驻官山村排查,在此期间孙广忠到其办公室找到其,拿出5000元现金送给其,请其帮忙出面打点国土局检查,其把钱收下同意了,钱明某使用了。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孙广忠到其办公室,向其说十分感谢其平时给予的关照,然后送给其5000元现金,其收下了。

本案有关案发经过、退赃情况、任职证明、前科证明、自然身份信息等,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案发经过:2018年11月23日,明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组电话通知张某到明光市委党校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其到党校后被调查组带至滁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调查核实其涉嫌渎职问题,在调查期间,同时又主动交代该委员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同日,被明光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同年1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2.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本案被告人张某自然人身份情况。

3.信息采集表、国土局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张某2016年4月起任明光市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

4.涧溪国土所工作职责及人员分工职责。证实涧溪国土所工作职责,被告人张某负责所里全面工作,主要把关用地材料报批,办证手续审查,土地整治工作,对全镇土地巡查工作负责。

5.退赃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16.1万元;在审理期间,其亲属向本院退缴了赃款2万元。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事实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14年期间,在明光市涧溪镇行政区域内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非法采矿或者矿产品加工而长期、大量进行非法占用农用明光市各类土地103.18亩,其中包括基本农田18.79亩、一般农田28.43亩被非法占用。具体事实如下:

1.明光市华丰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明光市,于2002年4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非法占用土地8.49亩,其中基本农田0.92亩。

2.明光市涧溪镇个体经营者陆安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明某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非法占用土地5.77亩,其中基本农田1.24亩。

3.明光市涧溪镇永和棒粉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明某情况下,于2003年11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非法占用土地19.76亩,其中一般农田8.88亩。

4.明光市永鑫凹土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明某下,于1991年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非法占地19.6亩,其中基本农田10.23亩,一般农田2.46亩。

5.明光市万恒矿物有限公司在未明某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2年3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陆上组非法占用土地15.14亩,其中一般农田9.46亩。

6.明光市金京棒粉厂在未办理任明光市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4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非法占地10.85亩,其中一般农田6.28亩。

7.明光市官山九九凹凸棒粉厂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1997明某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后组非法占用土地12.08亩,其中一般农田0.44亩。

8.明光市涧溪镇大地凹凸棒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九后组非法占用土地19.43亩,其中基本农田2.20亩,一般农田0.91亩。

9.明光市安明某物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至今在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乜庄组非法占用土地11.49亩,其中基本农田4.20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书证:1号地块情况说明:证实1号地块位于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用地单位明光市华丰矿业有华,占地时间2002年4月,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5665.3平方米(8.49亩),其中建设用地5047.19平方米(7.57亩),旱地(基本农田)618.08平方米(0.92亩)。无被处罚和被信访举报信息,无土地使用证。

2号地块情陆某1明:证实2号地块位于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经营者陆安,占地时间2009年7月,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3852.4平方米(5.77亩),其中建设用地2755.96平方米(4.13亩),旱地(基本农田)830.62平方米(1.24亩),公路用地265.77平方米(0.40亩);陆安因无证开采于2016年4月被行政处罚17940元,无被信访举报记录,无土地使用证。

3号地块情况说明。证实3号地块李某1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经营者李祥,占地时间2003年11月,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13174.26平方米(19.76亩),其中建设用地7252.18平明某(10.88亩),水田(一般农田)469.79平方米(0.70亩),旱地(一般农田)5452.28平方米(8.18亩);李祥因无证开采于2015年6月被行政处罚42750元,无被信访举报记录。无土地使用证。

4号地块情况说明:证实4号地块位于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单位名称明光市永鑫凹土有限公司,经营者李志敏,占地时间1991年,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13067.76平方米(19.6亩),其中水田(基本农田)426.79平方米(0.64亩);坑塘明某11.6平方米(0.02亩);旱地8037.21平方米(12.05亩),其中基本农田6396.7平方米(9.59亩);采矿用地4592.7平方米(6.89亩);无被处罚和被信访举报信息。无土地使用证。

5号地块情况说明:证实5号地块位于明光市涧溪镇姚郭村陆上组,单位名称明光市万恒矿物有限公司,经营者陆军,占地时间2002年3月,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13675.52平方米(20.51亩),其中水田3080.17平方米(4.62亩),公路用地143.13平方米(0.21亩),旱地3223.8平方米(明某84亩),建设用地7228.41平方米(10.84亩);无被处罚和被信访举报信息。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地号12072103022,使用权面积3580平方米(5.37亩),另有15.14亩土地不在土地证范围内。

6号地块情况说明:证实6号地块位于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单位名称明光市金京棒粉厂,经营者杨士平,占地时间1999年4月,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7232.9平方米(10.85亩),其中公路用地197.67平方米(0.30亩),旱明某一般农田)4185.04平方米(6.28亩),建设用地2850.19平方米(4.27亩);无被处罚和被信访举报信息。经现场查看,厂房已倒塌,未修复,经涧溪镇联系杨士平,杨士平在苏州打工。无土地登记信息。

8号地块情况说明:证实8号地块位于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后组,单位名称明光市官山九九凹凸棒粉厂,经营者周锦会,占地时间1997年8月,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10120.5平方米(15.18亩),其中:旱地293.92平方米(0.44亩),有林地500.19平方米(0.75亩),采矿用地91.38平方米(0.14亩),建设用地9明光市平方米(13.85亩);无被处罚和被信访举报信息。经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明国用(1998)字第0103号,使用权面积2075.8平方米(3.1亩),另有12.08亩土地不在土地证范围内。

9号地块情况说明:证实9号地块位于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九后组,单位名称明光市涧溪镇大地凹凸棒加工厂,经营者丁伦超,占地时间2009年上半年。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12957.15平方米(19.43亩),其中:旱地2072.19平方米(3.11亩),其中基本农田1466.7平方米(2.20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55.03平方米(0.38亩);采矿用地35.75平方米(0.05亩);其他草地488.51平方米(0.73亩);建设用地10105.66平方米(15.16亩);无被处罚和信访举报登记,无土地使用证。

10号地块情况说明。证实10号地块位于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乜庄组,单位名称安徽省安邦矿物有限公司,经营者吴士文,占地时间2014年8月,经实地测绘,占地面积7660平方米(11.49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2800平方米(4.明某),水域或水利设施用地45平方米(0.07亩),草地1017平方米(1.53亩),建设用地3575平方米(5.36亩),其他土地222.9平方米(0.33亩);2018年10月,国土房产局对该宗地立案查处,目前正在查处中。

2.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宗地图、平面图。证实经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明光市国土部门)测绘统计,1号地块旱地618.08㎡、建设用地5047.19㎡,合计8.4979亩。

2号地块旱地830.62㎡、建设用地2755.96㎡,公路用地265.77㎡。

3号地块占用建设用地7252.18㎡、水田469.79㎡、旱地5452.28㎡。

4号地块占用水田426.79㎡、坑塘水面11.06㎡、旱地8037.21㎡、采矿用地4592.7㎡及相应位置信息。

5号地块占用旱地3223.8㎡、水田3080.17㎡、公路用地143.13㎡、建设用地7228.41㎡及相应位置信息。

6号地块占用公路用地197.67㎡,旱地4185.04㎡,建设用地2850.19㎡及相应位置信息。

8号地块占用旱地293.92㎡、林地500.19㎡、采矿用地91.38㎡、建设用地9235.01㎡及相应位置信息。

9号地块占用旱地2072.19㎡,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55.03㎡;采矿用地35.75㎡;其他草地488.51㎡;建设用地10105.66㎡及相应位置信息。

10号地块占用旱地2070.17㎡,沟渠42.70㎡;其他草地974.57㎡;建设用地3791.33㎡及相应位置信息。

3.明光市华丰矿业有限公司等案涉企业的营业执照:证实占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基本信息情况。

4.证人刘军华证言。证实其是明光市华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官津路旁有个凹凸棒粉加工厂,厂房是租用涧溪镇姚郭村陆西村民组农户的承包地,之前是陆相义从该村村民手中租用的,2008年其从陆相义手中租用,租用期限是20年,自2008年至2028年,从2008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凹凸棒黏土。该厂占地面积约10亩,厂房占地面积约1300㎡。该宗土地没有办理过建设用地许可证市国土局1号测绘图,华丰矿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5665.3㎡(8.49亩),其中建设用地5047.19㎡(7.57亩),旱地(基本农田)618.08㎡(0.92亩)无异议。明光市涧溪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无证用地查处过。

5.证人陆安证言:证实其在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官津路东侧建的凹凸棒粉加工厂,从事凹凸棒粉加工的。棒粉加工厂厂房以前是个养猪场,2009年7月建设,2010年4月投入使用,从事养殖。2014年改建成凹凸棒粉加工厂,厂房占地面积近6亩。其把自家承包地一亩多作为晒场,其工厂没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其交过一次耕地占用税5000元钱给涧溪镇政府。其对办案人员出示的明光市国土局2号测绘图,凹凸棒粉加工厂厂房占地面积3852.4㎡(5.77亩),其中建设用地2755.96㎡(4.13亩),旱地(基本农田)830.62㎡(1.24亩),公路用地265.77㎡(0.40亩)认为属实。明光市涧溪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无证用地查处过。

6.证人李祥证言:证实其的永和棒粉加工厂厂房是2003年11月以其哥李刚的名义办理的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面积是756.24㎡建设的,同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后期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其扩建了场地,厂房面积有3000多平方米,占地面积近20亩。厂子的土地,一部分是其自家的承包地,一部分是其租用邻居家的承包地。只有2003年新建时办理的部分手续,后来扩建的都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其对办案人员出示的明光市国土局3号测绘图,绘图日期2018年11月17日,其厂房占地面积是13174.26㎡(19.76亩),其中建设用地7252.18㎡(10.88亩),水田(一般农田)469.79㎡(0.70亩),旱地(一般农田)5452.28㎡(8.18亩),认为属实。明光市涧溪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无证用地查处过。

7.证人李志敏证言:证实其以前在涧溪镇姚郭村有凹凸棒加工厂,2013年搬到涧溪镇凹凸棒工业园区,原厂地做仓库使用。原厂地块土地共计20亩左右,1991年的时候其父亲李永刚经营采石场从农户手中租用的,2009年的时候,将采石场改为凹凸棒加工厂,从事矿土加工并跟村民续签了15年租地合同,该土地是村民的承包地。该地块无用地审批手续。其对办案人员出示的明光市国土局4号测绘图,绘图日期2018年11月17日,其在姚郭村的厂区占地面积是13067㎡(19.6亩),其中基本农田426.79平方明某0.64亩);坑塘水面11.06平方米(0.02亩);旱地8037.21平方米(12.05亩)其中基本农田6396.7平方米(9.59亩);采矿用地4592.7平方米(6.89亩)认为属实。明光市涧溪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无证用地查处过。

8.证人明某证言:证实其是明光市万恒矿物有限公司明某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其妻子赵治秀。其在涧溪镇姚郭村陆西组官津路西侧建有凹凸棒粉加工厂,从事凹凸棒粉加工的。加工厂厂房是在2002年3月开始建厂,同年12月建成投入生产。厂房面积有13000多平方米,占地面积有20余亩。以前厂名称叫明光市田田棒粉厂,2009年棒粉厂更名为明光市万恒矿物有限公司。2003年办理有土地证,使用面积是3580㎡,后期随着扩大经营生产,其把周边老百姓的农田租用了一部分,租用的土地都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其对办案人员出示的明光市国土局5号测绘图,绘图日期2018年11月17日,厂房占地面积是13675.52㎡(20.51亩)明某中建设用地7228.41㎡(10.84亩),水田3080.17㎡(4.62亩),旱地3223.8㎡(4.84亩),公路用地143.13㎡(0.21亩)认为属实。明光市涧溪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无证用地查处过。

9.证人周锦会证言:证实1997年其通过政府拍卖,购买了明光市官山九九凹凸棒粉厂经营至今。1998年其办理用地手续,当时厂内建筑占地3亩地左右,全部办理用地手续,到2006年的时候,厂区扩建,其从厂区周边购买和租赁了10余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该土地有部分荒地、有部分是村民承包地,这10余亩土地至今没有任何用地手续。

其对办案人员出示的明光市国土局8号测绘图,绘图日期2018年11月17日,九九凹凸棒粉厂占地面积是10120.5㎡(15.18亩),其中旱地293.92㎡(0.44亩),林地500.19平方米(0.75亩),采矿用地91.38平方米(0.14亩),建设用地9235.01平方米(13.85亩),另,有证面积2075.8平方米(3.1亩),证号为明国用(1998)字第0103号,无证面积12.08亩。认为属实。明光市涧溪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无证用地查处过。

10.证人丁伦超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在涧溪镇九塘村创办一个加工厂叫大地凹凸棒加工厂,经营至今加工厂是2009年建设的,当年投入生产,厂房面积有3000平方米左右,占地面积有近20亩,位于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九后组。该土地由其自己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以及其舅舅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构成。该土地使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

其对办案人员出示的明光市国土局9号测绘图,绘图日期2018年11月17日,凹凸棒厂占地面积是12957.15㎡(19.43亩),其中建设用地10105.66㎡(15.16亩);旱地2072.19㎡(3.11亩),其中基本农田1466.7平方米(2.20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55.03平方米;采矿用地35.75平方米(0.05亩);其他草地488.51平方米(0.73亩)认为属实。明光市涧溪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无证用地查处过。

11.证人吴士文证言:证实其是安徽省安邦矿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涧溪镇鲁山村乜庄组有个凹凹凸棒粉加工和销售。2014年其租用涧溪镇鲁山村乜庄组的集体土地,租赁期限从2014年至2039年,其在该处建设厂房,生产经营的凹凸棒黏土。该宗土地没有办理过建设用地许可证。

其对办案人员出示的明光市国土局10号测绘图,绘图日期2018年11月17日,租用涧溪镇鲁山村乜庄组的集体土地生产经营凹凸棒黏土,占地面积7660㎡(11.49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2800㎡(4.2亩)、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45㎡(0.07亩)、草地1017㎡(1.53亩)、建设用地3575㎡(5.36亩),其他土地222.9㎡(0.33亩)认为明某。明光市涧溪镇国明某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无证用地查处过。

12.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6年4月份到涧溪镇任职,其任职期间涧溪镇境内没有新增违法占地情况,其任职之前有不少违法占地,没有群众举报或没有被卫星遥感监测到,其不会主动调查和上报。其对办案人员对其出示的明光市国土部门测绘的明光市华丰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占地宗地图、土地面积分类统计表、分类图、地块情况说明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经查:从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看,该罪客观要件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实被告人张某2016年5月23日任职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期间,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客观行为和事实;玩忽职守罪作为典型的结果犯,公诉机关未能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与案涉企业、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张某的渎职行为致使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作为本案介入因素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也是典型的结果犯,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案涉矿业企业、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最早发生于1991年,最迟发生在2014年,上述违法占地事实均发生在张某任职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之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危害后果在张某任职之前已经造成并长期持续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虽然被告人张某任职涧溪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后没有在工作岗位上做到尽职尽责,从而及时发现、上报上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事实,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长期以来,在涧溪镇区域内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非法采矿或者矿产品加工而长期、大量进行非法占用农用地活动,该客观事实系多方面因素所致,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张某的履职行为,张某的行为仅仅属于一般失职行为,并不是案涉农用地被非法、长期占用的直接原因力。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履职行为与案涉企业、个人的非法行为相互作用导致了本案农用地被非法占用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8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某于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11日被依法留置,予以折抵刑期,故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十八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体玉

人民陪审员  余 军

人民陪审员  陆 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天然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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