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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21刑初207号受贿、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10-05 10:51:20

​案由    受贿 贪污   

案号    (2018)皖0521刑初207号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以当检刑诉[2018]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8年12月5日以当检刑变诉[2018]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的部分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1、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孙应金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后,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乌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湖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建设工程承接、加快工程款支付、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902000元、购物卡96000元、加油卡30000元、欧米茄手表1块、苹果6s手机1部,合计财物价值人民币1061900元。

(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任湖阳镇党委书记期间,该镇政府为完成税收任务,吸引外地纳税人至湖阳镇缴税款,给予缴税人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其具体工作由该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宋某(另案处理)负责,宋某采取多报少返的方式,先后套取、截留返还至马鞍山太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当涂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马鞍山市当涂县环湖土石方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众多纳税企业的税款,并打入其个人账号10×××24的农商银行账户,后与田某等人私分。其中2013年9月18日至2015年2月25日,宋某先后5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套取、截留的返税款人民币5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分别打入田某账号10×××16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累计人民币120000元。田某每次在宋某告知其套取、截留的返税款已转账后,均随即将该款项取出,并据为己有。

2018年8月17日,当涂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某至当涂县纪律委员会接受调查。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在已经掌握田某收受他人贿赂的相关问题线索后对其进行调查谈话,田某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同日依法对田某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田某前期未能如实交代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8年9月29日、10月19日向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分别退出人民币200000元、150000元,共计退出人民币35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其先后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乌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湖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61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某系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宋某1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称其当时并不知晓该款项的性质,对罪名有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受贿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收受宋某1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而非贪污罪(共同犯罪)。(1)宋某的返税结余款来源有两方面,一是纳税人让利,二是环湖土石方公司返回的30%税款。纳税人让利部分是宋某的合理所得,环湖土石方公司返回的税款是宋某个人的贪污行为。(2)宋某将已经套取并实际占有的返税资金汇到被告人田某的账户,属于行贿行为,而非共同贪污行为。3.量刑情节:(1)被告人田某在接到监察委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监察委,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田某并未为行贿人实际牟取不正当利益,也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被告人退出受贿款35万元;被告人主动认罪,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乌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湖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建设工程承接、加快工程款支付、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902000元、价值96000元的购物卡、价值30000元的加油卡、价值MOP28900.00的欧米茄手表1块、苹果6s手机1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市鸣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1的请托,为其在购买、租赁原围屏乡政府大楼及承接姑孰镇工业集中区土方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陶某1人民币40000元。

(1)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楼下,收受陶某1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至2008年每逢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楼下,均收受陶某1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6次累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2.2004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众联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某2众的请托,为其在租赁、购买原围屏乡塑料厂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张某2众人民币10000元和价值25000元的购物卡。

(1)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政府办公室内,收张某2众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5年中秋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政府办公室内,收张某2众所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3)2006年至2007年每逢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政府办公室内,均收张某2众所送的购物卡5000元,先后4次累计收受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

3.2004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的请托,为其在购买原围屏乡所有的围屏建筑公司和承接姑孰镇有关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齐某人民币40000元。

(1)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收受齐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中秋节前、2007年至2008年每逢春节、中秋节前、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均收受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6次累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4.2004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姑孰镇居民何某的请托,为其在承接姑孰镇建材市场道路、提署东路改建工程以及在工程监管、施工矛盾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何某人民币42000元和价值MOP28900.00的欧米茄手表1块。

(1)2005年至2006年每逢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均收受何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先后4次累计收受人民币12000元。

(2)2007年至2009年每逢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均收受何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6次累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3)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政府办公室内,收受何某所送的欧米茄手表1块,价值MOP28900.00。

5.2004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魏某1的请托,为其公司在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姑孰工业园征地落户、关照公司生产经营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魏某1人民币20000元和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

(1)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某饭店,收受魏某1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收受魏某1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3)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楼下,均收受魏某1所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先后2次累计收受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

6.2004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当涂县姑孰镇居民刘某1的请托,为其在承揽姑孰镇的房屋拆迁业务和核算拆迁面积、上交拆迁费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刘某1人民币60000元。

(1)2008年至2011年每逢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均收受刘某1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4次累计收受人民币20000元。

(2)2009年至2012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均收受刘某1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先后4次累计收受人民币40000元。

7.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乌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市锦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的请托,为其在乌溪镇创新路南段征用的土地上加盖门面房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年底的一天,田某在马鞍山某饭店,收受万某人民币20000元。

8.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乌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1的请托,为其在企业协调用电、帮扶企业发展及兑现招商引资政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年底的一天,田某在乌溪镇政府办公室内,收受夏某1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

9.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乌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徐氏塑铝门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徐某1的请托,为其在征用乌溪镇一心村的部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田某在乌溪镇政府办公室内,收受徐某1人民币50000元。

10.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姑孰镇居民周某的请托,为其在支付湖阳镇财政所办公楼、派出所办公楼、派出所食堂宿舍工程的工程款,承接湖阳镇旅游路工程、湖阳镇西湖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周某人民币35000元。

(1)2013年至2015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下班路上、湖阳乡(镇)政府办公室内,均收受周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2)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田某在湖阳乡(镇)政府办公室,收受周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

11.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湖阳镇玉生螃蟹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芮某的请托,为其在支付垃圾焚烧炉工程、湖景花园围墙建设工程、塘坝清淤工程的工程款及湖阳乡(镇)政府采购其螃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芮某人民币59000元。

(1)2013年至2015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镇螃蟹大市场外、湖阳乡(镇)政府办公室内,均收受芮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9000元。

(2)2014年5、6月份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收受芮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

12.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湖阳乡(镇)陶村港居委会党支部原书记陶某2的请托,为其在承接湖阳敬老院1、2、3号宿舍工程、支付该工程款及陶村港居委会书记职务任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5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姑孰镇某饭店,均收受陶某2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15000元。

13.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姑孰镇居民邢某2的请托,为其在承接湖阳乡(镇)每年的水利冬修土方工程、湖阳乡2012年冬-2013年春湖阳圩堤防加固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邢某2人民币80000元。

(1)2013年至2015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先后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的家中,均收受周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2)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收受邢某2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

14.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当涂县湖阳乡(镇)白玉兰酒楼(双科土菜馆)负责人张某1的请托,为其在照顾饭店生意及结算费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5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双科土菜馆,均收受张某1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15000元。

15.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市景姿蓝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请托,为其在落实招商引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吴某人民币30000元、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乡政府办公室内,收受吴某所送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乡政府办公室,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镇政府办公室,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16.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湖阳居民邢某3的请托,为其在承接湖阳乡办公楼维修工程和附属工程、湖阳镇渔民上岸工程、陶村港安置房项目及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5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乡(镇)政府办公室,均收受邢某3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17.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湖阳乡(镇)供电所维修班长夏某2的请托,为其在承接湖阳2012年冬-2013年春湖阳圩沟渠清淤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乡政府办公室内,均收受夏某2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2次累计收受人民币10000元。

18.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当涂县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湖阳君盛佳苑房地产项目负责人邢某1的请托,为其在协调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矛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5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乡(镇)政府办公室内,均收受邢某1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2次累计收受人民币10000元。

19.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乌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湖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华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敖某的请托,为其在乌溪镇南广村整村推进安置房工程监理业务、承接湖阳镇敬老院、卫生院、大陇美丽乡村建设、野生动物世界建设一期项目监理业务、承接万山村水系景观改造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敖某人民币80000元。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田某在乌溪镇政府办公室内,收受敖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的家中,收受敖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

(3)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均收受敖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2次累计收受人民币10000元。

(4)2015年中秋节、2016年至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均收受敖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5次累计收受人民币25000元。

(5)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收受敖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0.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曹某的请托,为其在承接许家美丽乡村环境整治、万山村拦水坝等工程及支付工程款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曹某人民币40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楼下,收受曹某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2)2016年春节、中秋节、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楼下,均收受曹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3)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田某在江苏省中医院病房中,收受曹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1.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的请托,为其在支付大青山管委会东大门景区项目工程款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郝某人民币70000元。

(1)2015年至2017年每逢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均收受郝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2)2016年至2017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均收受郝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先后2次累计收受人民币40000元。

22.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市东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胡某2的请托,为其在承接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范围内的绿化建设、绿化养护等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中秋、2016年至2017年每逢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大青山管委会办公室内,均收受胡某2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先后5次累计收受人民币50000元。

23.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博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的请托,为其在支付太白草堂景观绿化工程的工程款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刘某2人民币10000元和价值30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大青山管委会办公室内,收受刘某2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田某在大青山管委会办公室内,收受刘某2所送的价值10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大青山管委会办公室内,收受刘某2所送的价值20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

24.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万明的请托,为其在承接大青山旅游区桃花社区农民文化乐园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田某收受楚万明人民币30000元、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和苹果6s手机1部。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收受楚万明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田某在大青山管委会办公室,收受楚万明所送的苹果6s手机1部。

(3)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收受楚万明所送的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收受楚万明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5)2017年中秋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收受楚万明所送的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

25.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程某的请托,为其在承接青山林场路路基工程及支付该工程、旅游大道二期工程的工程款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每逢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503室家中,均收受程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先后4次累计收受人民币40000元。

26.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马鞍山市太白酒厂负责人毛某的请托,为其在协调办理李白诗酒文化园的土地证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大青山管委会办公室内,收受毛某所送的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

27.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当涂青山林场负责人徐某2的请托,为其在青山林场获取资金支持、职务调整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中秋节、2016年至2017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大青山管委会办公室内,均收受徐某2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6000元。

28.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桃花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储某的请托,为其在工作支持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大青山管委会办公室,均收受储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先后2次累计收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铭海公司承接土方工程协议、徽铝项目入园协议、支付铭海公司工程款、租赁协议及票据,证明:围屏乡政府大楼租赁给姑孰工业园区,鸣海土石方工程公司承接土方回填工程,安徽东维铝业有限公司徽铝项目入园投资及支付工程款等情况。

马鞍山众联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查询单,证明:马鞍山众联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系张某2,股东之一为张某2。

支付围屏建安公司工程款票据,证明:姑孰镇政府支付围屏建安公司工程款情况。

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及2008年10月以来提署路3期工程支付何某工程款票据、建材路付款票据,证明: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何某,该公司承接提署路道路工程项目、建材路道路工程项目,姑孰镇政府支付工程款情况。

购买欧米伽手表刷卡票据,证明:何某购买欧米伽手表花费MOP28900.00。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及入园协议与付款凭证,证明:2006年4月15日,魏某1与当涂综合经济开发区姑孰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书并支付首期土地款80万元,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3日成立。

乌溪镇创新路南段开发合同及开发说明,证明:万某以马鞍山锦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乌溪镇创新路南段进行开发,于2006年3月14日与乌溪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乌溪镇创新路南段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3月至2012年12月。

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房地权证,证明:马鞍山湖滨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及厂址情况。

湖阳财政所办公楼工程中标通知书、大邢村至西峰村旅游路合同,渔民上岸工程安置房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证明:周某挂靠的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湖阳派出所办公楼、食堂宿舍楼工程、湖阳财政所办公楼工程、湖阳乡大邢村至西峰村后高自然村旅游路建设工程,周某挂靠的当涂县太平建安公司承接湖阳镇政府补助渔民上岸的安居工程以及湖阳镇政府支付周某工程款情况。

湖景花园围墙建设工程款发票等,证明:湖景花园围墙建设工程等工程款支付情况。

湖阳镇敬老院1、2、3栋宿舍楼工程合同及付款凭据,证明:2013年8月22日,陶某2投靠的马鞍山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70万元的价格中标湖阳乡敬老院1号、2号、3号宿舍工程,2013年12月16日,湖阳镇政府支付陶某2工程款30万元。

关于陶某2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证明:陶某2任湖阳乡陶村港居委会任书记的情况。

从田某家中搜出的银行存款单客户联、根据存款单到银行查询得到的存款业务凭证影印件、2012年至2015年湖阳镇水利冬修合同及付款凭证、湖阳圩堤防加固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明2013年5月25日,存入马山农村商业银行的5万元是邢某2所存,以及邢某2和徐某3承接上述工程及收到湖阳镇政府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当涂县湖阳乡白玉兰酒楼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农商行业务回单、餐饮费发票复印件、湖阳镇机关来客就餐通知单及就餐清单等,证明湖阳镇政府在饭店就餐情况及款项支付情况。

马鞍山市景姿兰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查询单,湖阳镇招商引资政策、吴佩景与湖阳政府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湖阳乡(镇)政府返还景姿兰服装公司的税款情况表,证明:马鞍山市景姿蓝服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吴某,股东是吴某和吴佩景,该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在湖阳镇成立。该公司与湖阳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及税收返还协议,湖阳镇政府于2012年12月拨付24万元,2013年10月拨付20万元,2013年11月份拨付30万元,2015年2月份拨付16.6万元,2015年12月份拨付11.9万元。

湖阳乡办公楼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属工程合同、审计报告、渔民上岸工程陶村港安置房项目以及工程付款凭证,证明:邢某3承接湖阳乡政府办公楼维修工程和附属工程、渔民上岸陶村港安置房工程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湖阳乡水利冬修沟渠清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及支付工程款凭证,证明:2012年12月5日夏某2承接该工程以及湖阳乡政府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当涂县乌溪镇南广华村整村推进安置房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当涂县乌溪镇人民政府与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南广华村整村推进安置房工程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合同。

马鞍山华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更改说明、承接工程监理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明:马鞍山华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前身系马鞍山市中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监理业务负责人是敖某,代收代缴税金、项目费用、人员工资等由敖某个人负责,利润由敖某个人所得,该公司于2012年6月2日与当涂县乌溪镇人民政府签订乌溪镇南广整村推进安置房工程的监理合同。2014年1月29日,乌溪镇政府付款该公司10万元;2015年9月1日,乌溪镇政府付款该公司15万元;2015年9月22日,乌溪镇政府付款该公司24.4万元。

万山村水系景观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大龙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大青山野生动物园监理合同等,证明:2015年5月16日,马鞍山华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万山村水系景观改造工程监理合同;2016年5月28日,与大青山管委会桃花社区签订大龙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野生动物世界建设一期项目监理合同。

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万山村拦水坝工程协议书、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万山水系审计报告、大青山管委会付款明细账、许家美丽乡村环境整治工程协议书、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许家美丽乡村停车场处木屋公厕工程协议、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许家美丽乡村入口停车场建设工程协议书、许家村污水管一期施工协议、许家村道路一期施工协议、许家村道路2期施工协议、2015年至2017年大青山工程建设情况统计表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明:曹某所在的马鞍山市雨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万山水系景观工程、许家美好乡村相关工程,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安徽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大青山东大门景区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昊泰公司与大观市政公司协议、大青山管委会付款明细及付款票据等,证明:安徽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接了大青山东大门景区项目及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马鞍山东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当涂县徽菊园花卉盆景园营业执照、万山绿化工程合同、万山詹村绿化养护合同、桃花村旅游大道绿化养护合同、旅游大道2期路段播种栽植合同、其他绿化养护合同、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分类明细账及付款票据等,证明:马鞍山东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徽菊园花卉盆景园承接了大青山绿化工程及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大青山管委会与市政建设公司的太白草堂景观绿化合同、市政建设公司与博鑫园林绿化公司的合作协议、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分类明细账及付款票据等,证明:马鞍山市市政建设公司承接大青山管委会太白草堂绿化景观工程及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马鞍山市鑫诚建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桃花社区农民文化乐园工程合同、审计报告、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明细账及付款凭证等,证明:马鞍山市鑫诚建安公司承接桃花社区农民文化乐园工程,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明细账及付款的情况。

马鞍山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旅游大道工程合同、青山林场路基工程合同、审计报告、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明细账及付款凭证等,证明:马鞍山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旅游大道工程、青山林场路基工程,大青山管委会支付工程款明细账及付款情况。

关于李白诗酒文化园的情况说明,证明:李白诗酒文化园负责人是毛某,用地范围在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的规划红线内。

徐某2的任职文件、支付青山林场明细表,证明:2012年10月31日起,徐某2担任大青山林场场长,以及大青山管委会拨付青山林场资金补偿的情况。

关于储某任职期限的说明,证明: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储某担任桃花社区党组织书记。

2.证人证言

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明:田某担任姑孰镇的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期间,在田某的协调下,陶某1购买到了围屏乡政府大楼,后来又租给姑孰工业园区,同时田某还帮陶某1承接了姑孰工业园区的土方工程,为了感谢上述关照,陶某1就借着过年过节的机会送给田某40000元钱。其中,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给田某人民币10000元;2006年至2008年每逢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各送给田某人民币5000元。

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田某在姑孰镇任职期间,对张某2租赁、购买围屏塑料厂给予关照,张某2送给了田某10000万元现金和价值25000元的购物卡。分别是2005年春节的10000元现金,2005年至2007年的3个春节和2个中秋节,每个节各送给田某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田某当时是姑孰镇的副镇长,齐某在购买围屏建筑公司、承接姑孰镇的工程中找田某帮过忙,所以送给田某现金4万元,分别是2006年春节1万元,2006年中秋节到2009年春节,6个节日分别送5000元。

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何某承建了建材路道路工程项目,2008年承建提署路道路工程项目,从2005年春节开始,每年过年过节其都要送钱给田某,前两年要少一点,每次3000元现金,其中2005年春节3000元钱、2005年中秋节3000元钱、2006年春节3000钱、2006年中秋节3000元钱,之后从2007年开始,加了一点,每次是5000元钱,其中2007年春节5000元钱、2007年中秋节5000元钱、2008年春节5000元钱、2008年中秋节5000元钱、2009年春节5000元钱、2009年中秋节5000元钱,共计42000元。2008年,其到香港、澳门玩,田某要其帮忙带一块女士欧米伽手表,价值20000多元,后田某提出付款,其直接送给了田某。

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明:魏某1小名“魏豹”。田某在姑孰镇任职期间,为魏某1公司征地及与有关部门沟通上,多次出面帮协调,给了公司一些关照。2006年中秋节魏某1在饭店送了田某10000元现金;2007年春节在田某马军寨家中送了10000元现金;2007年中秋节在田某家楼下送了他5000的超市购物卡;2008年春节在田某家楼下送了他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田某当时是姑孰镇的副镇长,刘某1在购买围屏建筑公司、承接姑孰镇的工程找过田某帮过忙,所以送给田某4万元,分别是2006年春节1万元,2006年中秋节到2009年春节,6个节日分别送5000元。

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2011田某到任乌溪后,万某想将乌溪镇一个水沟填平搞开发,希望田某能在规划上给予关照。田某随后也确实给关照了。其在填平的水沟上建了4间门面房,为了感谢田某的关照,2011年在马鞍山一家饭店里送给田某20000元。

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田某到乌溪镇政府任镇长后,多次到企业指导交流帮助协调链接高压线,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表示感谢联络感情,在田某的办公室,其送给田某2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徐某1系马鞍山徐氏塑铝门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为请求田某帮助征用乌溪镇集镇街道旁的一心村部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乌溪镇政府田某办公室,送给田某50000元人民币。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至2014年,田某在湖阳任党委书记期间,为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周某每年过年过节都要给田某表示一下。田某在湖阳任职三年间,每个春节都给田某送10000元人民币,另外还给了田某5000元钱买苹果电脑,共计35000元。

证人芮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5年每逢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湖阳镇螃蟹大市场外、湖阳政府办公室内,均收受芮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先后3次累计收受人民币9000元。2014年5、6月份的一天,田某在姑孰镇马军寨四村6栋201室的家中,收受芮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

证人陶某2的证言,证明:田某在湖阳任党委书记期间,为陶某2承接湖阳乡敬老院1号、2号、3号宿舍工程及工程款支付以及安排陶某2到湖阳乡陶村港居委会任书记,他在湖阳任职三年间,每个春节都给田某送5000元人民币,共计15000元。

证人邢某2的证言,证明:田某在湖阳任党委书记期间,为邢某22012年至2015年承接湖阳镇冬修水利工程、湖阳圩堤防加固工程及工程款支付上予以帮助,邢某2共计送给田某80000元,分别是2013年春节10000元、2013年上半年50000元、2014年春节10000元和2015年春节10000元。送给田某50000元时,田某比较担心,邢某2于是在当涂的农商银行,用自己的另外50000元钱,现金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存过钱后,其拿着银行存款凭证,去了田某的办公室,将存款凭证给了田某。

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徐某3和邢某2一起承接湖阳水利冬修工程,邢某2负责催要工程款,邢某2每年结算都会留一部分费用用于送领导。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田某在湖阳镇任职期间,在张某1经营的饭店安排招待和及时支付招待费用上给予帮助,在张某1经营的饭店收受张某1送的15000元。

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三达集团通过招商引资在湖阳镇创办了马鞍山景姿兰制衣厂,吴某系公司法人,在田某任湖阳镇书记期间,给予景姿兰制衣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返还税款上予以帮助,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吴某在湖阳镇政府的办公室分别送给田某10000元购物卡、20000元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

证人邢某3的证言,证明:田某在任湖阳任书记期间,邢某3在田某的关照下于2013年承接了湖阳镇政府办公楼维修工程和附属工程、2014年下半年承接了渔民上岸陶村港安置房工程,在后期的工程款支付上,田某也予以关照,邢某3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湖阳镇政府田某的办公室各送10000元人民币,共计30000元。

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明:田某在湖阳任书记期间,于2012年为夏某2承接湖阳镇冬修水利工程及工程款支付上予以关照,夏某2于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湖阳镇政府田某的办公室送给田某各5000元,共计10000元。

证人邢某1的证言,证明:邢某1系湖阳君盛佳苑项目负责人,2013年该项目在湖阳设立,田某是湖阳镇的负责人,邢某1经常就该项目找田某协调,2014年、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邢某1在湖阳镇政府田某的办公室,送给田某各5000元人民币,共计10000元。

证人敖某的证言,证明:敖某是马鞍山华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为请求和感谢田某帮助其承接监理工程,以及及时支付监理费,先后10次,共送给田某80000元人民币,田某均如数收下并据为己有。

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田某在任大青山管委会主任期间,曹某为承接大青山万山水系景观工程、许家美好乡村工程及在工程款支付上得到田某的关照,于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中秋节和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田某所住的长江金源豪庭小区1栋楼下,分别送给田某5000元购物卡、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江苏省中医院病房田某住院期间,送给田某10000元。

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郝某所在的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大青山东大门景区项目,该工程2015年竣工。在田某任大青山管委会主任期间,为请田某关照及时支付该工程款,郝某于2015年、2016年、2017年中秋,在田某家中送给田某各10000元,2016年、2017年春节送给田某20000元。

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胡某2经营薇菊园花卉盆景区、东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田某任大青山管委会主任期间,为了承接更多的大青山工程及在工程款支付上得到关照,胡某2于2015年中秋、2016年的春节和中秋、2017年的春节和中秋,在田某的办公室送给田某各10000元,共计50000元。

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为了承接更多的大青山工程及工程款支付上得到关照,刘某2于2016年春节前、2016年的中秋、2017年的春节前,在田某办公室分别送田某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中石化加油卡、10000元中石化加油卡。

证人楚万明的证言,证明:为了得到田某对马鞍山市鑫诚建安公司承接桃花社区农民文化乐园工程及支付工程款予以关照,楚万明于2016年春节前、2016年的中秋、2017年的春节前、2017年中秋,在田某家中分别送田某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购物卡、10000元人民币、10000元购物卡,2016年下半年送给田某一部苹果6s手机。

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为了得到田某对马鞍山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旅游大道工程、青山林场路基工程支付工程款以及后续承接工程予以关照,程某于2016年春节前、2016年的中秋、2017年的春节前、2017年中秋,在田某家中分别送人民币10000元,共计40000元。

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为了得到田某对李白诗酒文化园在大青山办理土地证的关照,毛某于2016年年初,在田某的办公室送给田某6000元购卡和2条香烟、2张酒券。

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田某在任大青山管委会主任期间,徐某2担任大青山林场场长。徐某2为了和上级领导田某搞好关系,对大青山林场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拨付、其本人的职务调整上予以关照,于2016年春节、中秋、2017年春节前,在田某金源豪庭家楼下各送2000元现金,共计6000元。

证人储某的证言,证明:田某在任大青山管委会主任期间,储某担任桃花社区党组织书记。储某为了和上级领导田某搞好关系,于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前,在田某金源豪庭家楼下各送5000元现金、两条香烟和特产。

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楚万明(30000元现金、价值20000元购物卡、5000余元的手机)、郝某(70000元现金)、胡某2(50000元现金、鲜花)、徐某2(6000元现金)、徐某1(50000元现金)、何某(42000元现金、价值20000余元的欧米茄女士手表)、张某2(10000元现金、价值25000元购物卡)、刘某2(10000元现金、价值30000元加油卡)、程某(40000元现金)、周某(35000元现金)、陶某2(15000元现金)、芮某(59000元现金)、张某1(15000元现金)、吴某(30000元现金)、夏某2(10000元现金)、邢某1(10000元现金)、敖某(80000元现金)、夏某1(价值20000元购物卡)、万某(20000元现金)、毛某(价值6000元购物卡)、储某(10000元现金)、邢某2(80000元现金)、魏豹(20000元现金)、价值10000元购物卡、陶某1(40000元现金)、齐某(40000元现金)、刘某1(60000元现金)、曹某(40000元现金、价值5000元购物卡)、邢某3(30000元现金),并为相关人员在建设工程承接、加快工程款支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2)2018年8月20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楚万明贿赂的交代材料;8月24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郝某、胡某2、徐某2、徐某1、何某、张某2等人贿赂的交代材料;8月25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刘某2、程某、周某、陶某2、芮某、张某1、吴某、夏某2、邢某1、敖某、夏某1、万某、邢某3等人贿赂的交代材料;8月26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毛某、储某、邢某2、魏某1(魏豹)、陶某1、齐某、刘某1等人贿赂的交代材料;9月3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曹某贿赂的交代材料。

(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上半年起,当涂县湖阳乡(镇)财政所与当涂县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湖阳乡(镇)财政所代征本乡(镇)范围的地方税种。被告人田某于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任湖阳乡(镇)党委书记期间,该乡(镇)政府为完成税收任务,以给予纳税人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纳税人至湖阳乡(镇)缴纳税款。税收返还款以“企业扶持资金”名义由该乡(镇)财政资金支付。税收征缴、返还等相关工作均由该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宋某(另案处理)负责。在此期间,宋某以“少返多报”或者“多报少返”的方式,套取、截留财政资金。2013年9月18日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宋某先后5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其套取、截留的部分财政资金通过自己账号为10×××24的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到田某账号为10×××16的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其中,2013年9月18日转账50000元,2013年9月20日该款被取现;2014年2月11日转账20000元,2014年2月23日该款被取现;2014年6月6日转账20000元,2014年6月28日该款被取现;2014年9月28日转账10000元,2014年10月1日该款被取现;2015年2月25日转账20000元,2015年3月1日该款被取现;五次转账金额共计120000元。田某收到相关款项后,曾询问宋某款项性质,宋某答复“是吸税奖励”“是吸税的钱、奖励”。

2018年8月17日,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某至当涂县纪律委员会接受调查。同日,当涂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被告人田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并因其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20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楚万明贿赂的交代材料;8月24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郝某、胡某2、徐某2、徐某1、何某、张某2等人贿赂的交代材料;8月25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刘某2、程某、周某、陶某2、芮某、张某1、吴某、夏某2、邢某1、敖某、夏某1、万某、邢某3等人贿赂的交代材料;8月26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毛某、储某、邢某2、魏某1、陶某1、齐某、刘某1等人贿赂的交代材料;9月3日,田某写下了自己收受曹某贿赂的交代材料。

2018年9月29日、10月19日,被告人田某亲属先后代为向当涂县监察委员会退出人民币200000元、150000元,共计退出人民币3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情况说明、到期委托代征协议清册、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证明:2013年至2016年,湖阳乡设置地税代征点,由当涂县湖阳乡财政所代征税款,相关工作由该所工作人员宋某负责。其具体职责包括地税征缴及计算,返还政府协税补贴等。

关于要求调整企业纳税补助的报告、宋某截留政府财政补贴税款统计表打入环湖土石方公司账户部分,证明:湖阳乡(镇)政府对马鞍山市当涂县环湖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份地方税收以40.6%予以补助,宋某通过孙某所经营的环湖土石方公司的账户截留政府财政补贴税款42次,总金额215923元。

马鞍山市当涂县环湖土石方有限公司转入宋某账户资金流水,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马鞍山市当涂县环湖土石方有限公司转入宋某账号为10×××24的账户共计240余万元。

张某3帮助宋某介绍开票信息统计表及记账凭证,证明:张某3帮助宋某介绍安徽安庐建安公司、当涂振兴水利工程公司、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开票22次。

宋某分给甘某返税结余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31日,宋某9次转入甘某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7.5万元。

宋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田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2013年9月18日,宋某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0×××24的账户向田某马鞍山农商银行账号为10×××16的账户转账50000元,2013年9月20日该款被取现;2014年2月11日转账20000元,2014年2月23日该款被取现;2014年6月6日转账20000元,2014年6月28日该款被取现;2014年9月28日转账10000元,2014年10月1日该款被取现;2015年2月25日转账20000元,2015年3月1日该款被取现,五次转账金额共计12万元。

湖阳镇纳税补贴款结余部分统计表、宋某提供的计算表及记账凭证附件,证明:2012年12月第11号凭证结余46636元,2012年12月第12号凭证结余67074.76元,2012年12月13号凭证结余16550元,2013年10月2号凭证结余145206元,2013年12月第3号凭证结余121800元,2014年6月第2号凭证结余14005元,2014年12月第3号凭证结余22210元,2016年2月第8号凭证结余37100.94元,共计470582.7元。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及清单,证明:被当涂县监察委员会予以扣押的欧米伽手表盒2个,银行卡10张已退还、返还田某亲属张竹笋。

现金缴款单、转账凭证,证明田某亲属于2018年9月29日、10月19日,分别代为向当涂县监察委员会退出人民币200000元、150000元,共计退出35000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起,当涂县湖阳乡(镇)财政所与当涂县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湖阳乡(镇)财政所代征本乡(镇)范围的地方税种。该乡(镇)政府为完成税收任务,以给予纳税人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纳税人至湖阳乡(镇)缴纳税款。税收返还款以“企业扶持资金”名义由该乡(镇)财政资金支付。税收征缴、返还等相关工作均由宋某负责。在此期间,宋某套取、截留部分财政资金。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宋某将返税结余的钱打给田某12万元,田某予以占有。宋某分给田某5万元之后,到田某办公室去报销返税发票,并问田某钱是否收到。田某点头并问宋某是什么钱,宋某回答是返税的钱。宋某每次打款给田某基本上都是在过年过节前后,其打款后基本上都会告知田某(问“田书记,返税的钱可收到了?”田某点点头,简单说知道了)。田某、甘某都知道宋某截留返税款的事情,但是都不清楚宋某截留的点数和截留了多少钱。宋某没有跟田某讲钱也分给甘某。

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县地税局与湖阳财政所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湖阳乡(镇)政府将代开发票、代收代缴税款的工作交由宋某负责。自2013年8月份开始,宋某往甘某银行卡里打钱。第一次打钱后,甘某问宋某时什么钱,宋某没有讲清楚,就说是代开发票,返税后有结余,甘某知道是返税款结余,就没有再问。后来宋某每次给甘某打款,都说一句是返税款结余,甘某没有具体问。甘某认为返税结余款属于政府预算为收入,是公款,应该上缴财政。宋某先后向甘某转返税结余款17.5万元。宋某之前没有跟甘某讲过是否把钱分给田某,田某出事后,甘某才知道宋某分钱给田某。甘某以为就自己拿到了钱,所以就没有跟别人说,也就没有跟田某汇报过返税结余的事情。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孙某系马鞍山市当涂县环湖土石方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06年开始,湖阳乡(镇)政府为了增加税收,委托孙某通过其公司介绍一些企业至湖阳缴纳税款,湖阳乡(镇)政府给以环湖土石方公司的返税比例50%以上。大概2012年的时候,宋某通过孙某所经营的环湖土石方公司走账,缴纳税款,税款补贴下来打到环湖土石方公司,环湖土石方公司再打给宋某,自2013年至2015年,共计130万余元。

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湖阳乡(镇)财政所所长。2011年上半年开始,湖阳乡(镇)财政所与当涂县地税局签订了代征税款协议,代征代缴税款和代开发票这些具体的工作,都由宋某具体负责。宋某代开发票,其本人作为经办人签字,魏某2作为所长签字证明,之后由镇长签字、书记签字。在协税工作中,有一定的利差,宋某在操作返税过程中,和纳税人商谈的返税比例较低,实际报销的返税比例高,产生了一定的差额,属于政府预算外收入,是公款,差额部分被宋某占有和处理。在田某和甘某案发后,其得知宋某将协税工作产生的利差分给了甘某和田某一部分。

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0年的时候,其在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工作,宋某找张某3帮忙吸税,张某3帮宋某介绍一些工程包工头,如承接当涂县人民医院工程的朱顺林、承包襄城河排涝站工程的(陈修龙)等。张某3偶尔代收一些税款、返还一些补贴。税收有一定的比例返还,宋某具体按照什么比例返还、实际收取多少税率其不清楚,中间有一定的税率差。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金额比统计表中纳税人实缴金额一栏的金额要多一点。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任湖阳乡(镇)党委书记期间,该乡(镇)政府为完成税收任务,以给予纳税人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纳税人至湖阳乡(镇)缴纳税款。税收返还款由该乡(镇)财政资金支付。税收征缴、返还等相关工作均由宋某负责。2013年至2015年,宋某先后5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自己12万元。其收到相关款项后,曾询问宋某款项性质,宋某答复“是吸税奖励”“是吸税的钱、奖励”。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户籍信息,证明:田某的身份事项,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到案经过、关于田某到案的补充说明,证明:2018年8月17日,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某至当涂县纪律委员会接受调查谈话,其后田某按要求到县纪委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在此之前,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已经掌握田某收受他人贿赂的相关问题线索。在当日的调查谈话中,田某隐瞒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同日,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田某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监察调查,并依法对田某采取留置措施。田某在留置前期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清单,证明:已退还田某亲属张竹笋2个欧米伽手表盒、10张银行卡。

退款凭证,证明:2018年9月29日、10月19日,被告人田某亲属先后代为向当涂县监察委员会退出人民币200000元、150000元,共计退出人民币350000元。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某收受宋某1200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某在负责湖阳(乡)镇税收征缴、返还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其不论是在垫付部分税款的情况下以虚报返税比例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少返多报”),还是在纳税人全额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将部分返税款截留(“多报少返”),其所套取、截留的资金性质均为财政资金。被告人田某作为湖阳乡(镇)党委书记,在明知宋某所转账给自己的120000元系其套取、截留的财政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该120000元非法占有,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且与宋某系共同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某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当涂县监察委员会,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中,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在已经掌握田某收受他人贿赂相关问题线索后,于2018年8月17日电话通知田某至当涂县纪委(监委)接受调查谈话。田某接电话通知到达当涂县纪委(监委)后,在当日的调查谈话中,隐瞒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态度较差。同日,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对田某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并对田某采取留置措施。故本案中,田某的到案不能体现主动性、自愿性,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故其受贿犯罪不能认定为自首。2018年9月23日,在办案人员已经掌握宋某向其汇款清单的情况下,田某供述自己将宋某以“吸税奖励”名义汇给自己的120000元占为己有的事实。庭审中,田某对自己当时明知该款是宋某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并以“吸税奖励”名义分给自己的事实予以否认,未如实供述其贪污犯罪事实,故其贪污犯罪不能以自首论。故对被告人田某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某在提起公诉前,陆续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庭审中亦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某并未为行贿人实际牟取不正当利益,也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其退出受贿款35万元、主动认罪、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田某是否为行贿人实际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在本案中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且没有上述情形也不是对其从轻处罚的事由。2.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35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某先后利用其担任当涂县姑孰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乌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湖阳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大青山李白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902000元、价值96000元的购物卡、价值30000元的加油卡、价值MOP28900.00的欧米茄手表1块、苹果6s手机1部),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某在担任湖阳乡(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财政资金1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的贪污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修正后的刑法对其所犯贪污罪的法定刑轻于修正前的刑法规定,依法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为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惩罚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田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田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0元,其中120000元由当涂县监察委员会发还当涂县湖阳镇人民政府;余款230000予以没收,由当涂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田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宏庆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文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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