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404刑初58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4-26 04:55:06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内0404刑初586号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二部刑诉[2020]Z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东兵、检察官助理隋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张国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委会在柳家沟村季家沟组实施“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按照上级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该项目计划投资20万元(全部为国家投资),主要建设内容为打配机电眼1井,建井房1座,铺设管道2030米,安装出水栓15个,安装变压器1台,用以解决柳家沟村退耕还林的45口人建设经济林500亩。被告人周某在任职赤峰市××区委会主任期间负责该项目建设实施,在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周某伙同李晓峰(已死亡),二人未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予以实施,仅在柳家沟村季家沟组营子西北角打1眼井,建1座井房,其他建设内容均未实施。其中2030米管道铺设工程在没有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周某于2014年12月5日以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节水灌溉项目”管道施工人李志发名义从乡财政所报账套取24010元管道施工费。2014年12月9日,周某在该项目未实际配套变压器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的变压器安装施工合同和虚假发票,从乡财政所报账套取50000元。项目采购设备由松山区政府支付给松山区鑫隆昊水利物资经销处63540元,用于公开采购潜水泵、PVC管材及配件等设备。周某将该设备予以验收后未实际用于项目建设。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项目施工期间给付施工人王俊11500元未予报账,应予扣除。综上,被告人周某担任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村主任期间,负责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及设备管件,价值人民币12605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退回项目资金人民币12605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办案情况说明、线索登记表、移送线索通知、立案决定书,证人于某、的证言,扣押通知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情况说明、当选证书、中共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委员会赤松当党发(2013)4号、(2015)23号文件,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林业局、赤峰市水利局、赤峰市农牧业局赤发改西开字[2011]1263号文件,松山区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竣工自验报告,赤峰市松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财务档案,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财政所项目财务档案,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账户对账单、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及回执、银行流水,工程测量定位记录,项目变压器照片,变压器安装档案,高压供用电合同,租赁合同,松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书,收据,2012年度赤峰市玉米膜下滴灌设备及其安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当铺地刘家沟村营子南结束增粮行动工程平面图,情况说明,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便利,骗取项目资金及设备管材,数额较大,其行为处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罚;归案后主动退回项目资金,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周某退回其套取的国家项目资金及设备管件价值人民币12.6050万元,并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办案情况说明、线索登记表、移送线索通知、立案决定书,证人于某、的证言,扣押通知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情况说明、当选证书、中共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委员会赤松当党发(2013)4号、(2015)23号文件,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林业局、赤峰市水利局、赤峰市农牧业局赤发改西开字[2011]1263号文件,松山区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竣工自验报告,赤峰市松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财务档案,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财政所项目财务档案,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账户对账单、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及回执、银行流水,工程测量定位记录,项目变压器照片,变压器安装档案,高压供用电合同,租赁合同,松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书,收据,2012年度赤峰市玉米膜下滴灌设备及其安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当铺地刘家沟村营子南结束增粮行动工程平面图,情况说明,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及设备管件,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6050万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银 磊
人民陪审员 苏凤敏
人民陪审员 林甫华
二○二一 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林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