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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4刑初33号高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3-05 03:41:24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   

案号    (2020)川1124刑初33号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田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被告人辨护人需要调取新证据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与什邡市市委书记、市长季涛的密切关系,通过季涛职务上的行为,为四川省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什邡市“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轨道学院)项目土地款返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约定获取钱款2000万元。至案发前,被告人高某已实际获取950万元,还余1000万元上述公司尚未支付。

二、行贿罪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为感谢原什邡市市委书记、市长季涛,在轨道学院项目土地款返还等方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某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送给季涛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美元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高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罚金20万到30万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定罪量刑。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高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第二次开庭前被告人高某与井研县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但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辩称指控高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指控高某构成行贿罪的罪名成立,但高某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第二次开庭审理中辩护人对被告人高某与井研县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所犯行贿罪数额小、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4年-2018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与什邡市市委书记、市长季涛(已判刑)的密切关系,通过季涛职务上的行为,为四川省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什邡市“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轨道学院)项目土地款返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约定获取钱款2000万元。至案发前,被告人高某已实际获取950万元,还余950万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予以证实。

1.书证

(1)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初步核实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乐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及延长留置决定书、扣押决定书、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指定管辖的复函、乐山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被告人高某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本案发案、立案的诉讼程序情况、扣押资金、被告人强制措施、主动到案的情况。

(2)高某常住人口登记信息、人事档案、创收合同、创收交款凭证,成都体育学院创收规定及高某停薪留职、在编在岗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某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3)四川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同冠教育股东会决议、人事任免决定、股权转让协议(自然人股东转给颂雅公司,同冠置业、创冠传播转给京师幼优)、同冠教育股东变更登记情况、同冠置业工商登记资料、京师幼优工商登记资料、创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同冠教育股东、股权变更情况。

(4)什邡市人民政府项目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什邡市政府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14年3月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14】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证实同冠教育与什邡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6日、10月20日签订了关于四川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5)同冠置业与颂雅公司项目合作协议、同冠教育公司增资扩股协议。证实2015年9月20日同冠置业与颂雅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满足三个溢价条件后,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对同冠教育整体溢价2000万元;

(6)颂雅公司与京师幼优合作收购协议。证实2016年11月25日京师优幼与颂雅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收购协议,议定按照合作收购后各自所持同冠教育股权比例,单独给予高某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奖励。

(7)同冠置业的情况说明。证实同冠置业公司在与高某成立同冠教育公司时,口头约定给予高某方2000万元溢价款。

(8)什邡同冠教育公司资料、嘉华置业公司资料、什邡凯旋置业公司资料。证实同冠教育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

(9)什邡市关于“四川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项目”供地情况报告及相关用地拍卖的资料。证实同冠教育公司及其子公司什邡凯旋置业拍卖取得商业用地和教育用地的情况。

(10)什邡市市委办公室关于财政重大事项审批工作规定、什邡市政府提供关于轨道学院会议纪要、文件政策、拨付凭证、什邡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轨道学院议题申报表、什邡市财政局关于拨付轨道学院土地返还款申请及补贴、什邡市政府第三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什邡市政府关于轨道学院3400万元补助资金情况说明、什邡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项目补贴的情况说明、市政府关于7820万元剩余未拨付款项的会议等书证。证实什邡市政府在轨道学院项目中先未经常委会审议、未按协议超额拨付3400万,后违规将5627.81万直接拨付给成都建工,违规拨付1204.35万元土地返还款的情况,为了拨付款项还违规制定《第三产业管理办法》。

(11)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一期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成都建工中标通知书、四川省教育厅关于高等院校设置申报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的回复、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成立登记的批复,陈世述、袁明关于成都建工一期项目工程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轨道学院项目于2016年5月30日被成都建工竞标成功取得承建资格,一期主体的施工用地面积及范围,商住用地价差额补贴的拨付时间早于学院一期工程首批开工主体后十个工作日的时间,违反了协议约定。

(12)高某出资及获利情况、高某银行建设银行流水、颂雅公司账目资料、颂雅公司提供结算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高某在颂雅公司及王杰出借款明细及相关凭证、高某与往届结算明细及相关凭证、王杰同冠教育入股及相关凭证、京师幼优向高某给予600万元万元的说明及相关凭证。证实高某在退股时从同冠教育获取奖励款950万。

(13)被告人高某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原轨道学院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证言。

袁某(同冠教育股东颂雅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经季涛介绍认识高某,知道高某曾经是成都体育学院的老师,与季涛有师生关系。高某在轨道学院拿地项目的推进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所有股东都同意高某提出的如果与什邡市政府的谈判结果满意,同冠教育公司就给他们几个股东2000万元的项目溢价费,后来虽然谈判结果满意,但同冠教育公司并没有支付给高某这2000万元,是京师优幼接替同冠置业的股权后由京师优幼支付的这笔费用,扣除高某持股比例份额后,高某获取好处费950万。给付溢价款的原因是介于高某让学院纳入十三五规划,并低价取得土地,以及协调什邡市政府关系。

洪某某(同冠教育股东同冠置业控制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谈合作轨道学院项目时,高某提出轨道学院项目是由他发起并带来的,在项目落地后必须要给予他一定的好处费。2014年10月季涛等什邡市相关领导考察成都七中时答应可以给项目优惠政策支持。后具体细节由高某对接,因高某与当地党委政府关系较好,听说季涛与高某是同学。高某在这个项目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所有股东都同意他提出的如果谈判结果令人满意,同冠教育给予高某2000万的溢价费,这2000万元项目溢价费就是各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支付给高某2000万元好处费。

苏某某(原四川同冠置业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在项目前期签订协议时,高某提出轨道学院项目是由他发起并带来的,在项目落地后必须要给予他一定的好处费。给高某方2000万好处费是因为高某能拿到土地和十三五规划,以及能协调什邡市政府的关系。不管轨道学院项目合作盈利或者亏损,只要高某达到协议条件,股东们都要给这2000万好处费。高某跟什邡市的各级领导关系都很好,跟季涛还是校友,高某主要工作就是协调什邡市的领导和四川省教育厅的关系。

姚某某(创冠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苏某某找到吕某,吕阳委托其与同冠置业、颂雅公司洽谈收购股份事宜时,高某提出京师优幼和颂雅公司收购同冠置业股权后,京师优幼和颂雅公司必须将之前同冠置业和颂雅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对同冠教育整体溢价200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兑现给高某个人,否则不同意转让股权。苏某某、袁某也都说轨道学院项目是高某带来的,什邡的土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都是高某在协调,其将该意见转述给吕某后,吕某也同意按照股比向高某支付2000万元好处费。

吕某(后期入股同冠教育股东京师优幼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委托姚某某和洪某某、高某、袁某谈收购股份的事宜,听姚某某、苏某某说高某在轨道学院项目中协调省教育厅、什邡市委市政府等工作中所做的贡献,考虑京师优幼进入到项目中许多相关关系协调工作还需要高某去做,所以就同意按照股比向高某支付2000万元奖励费。后来经高某协调取得了什邡市政府的配套土地优惠政策,并纳入“十三五规划”,答应按比例支付高某600万元奖励款。高某跟什邡市的各级领导关系都很好,跟季涛是校友关系

钟某某(什邡市同冠教育办公室主任)的证言。其2016年2月-2018年7月在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2018年7月起在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任办公室主任。主要工作是根据高某的安排,报送相关材料给什邡市政府,申请土地补偿款的拨付工作。3400万元的申请依据是四川同冠与什邡市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2018年初听财务说7820万中的5600余万元补助资金已经由什邡市政府直接拨付给了成都建工用于支付工程款,2018年10月由教育局将1200余万元的政府补助款直接支付给了恒升公司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截至目前还有900余万元的政府补助款还没有支付,另外还有173亩的教育用地土地返还款1100余万元公司没去申请。

(2)筹备组人员的证言。

彭某(2014年9月-2015年8月任四川省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2013年上半年由陈某某负责项目申报、策划、教育资源配置,其与高某、顾某某、林某某、涂某五人出资,六人共同成立轨道学院项目筹备组。实际工作都由高某和陈祖继负责,没有领取工资。后来与同冠置业合作时,陈某某退出项目后担任项目顾问,收取咨询费。2014年6、7月,在与同冠置业谈合作时,原本我们五个股东想让同冠置业按合作股权比例共同承担前期费用80余万元,但同冠置业认为前期的费用不好算、且项目是否能成不确定,所以不同意。同冠置业想让高某协调解决相关手续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因此最后双方约定按股权比例注资成立同冠教育公司共同投资轨道学院项目,待与地方政府就招商政策提供项目教育用地800亩,每亩8万元,配套商住地300余亩,每亩20万元签订协议、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且获得项目配套商住用地后,给予高某方2000万元的溢价款。高某说获得2000万溢价款后扣除前期费用由五名股东按股份分配。2015年8月高某通知我们四名股东根据股权比例追加投资,如不投资按1:2比例溢价清退,我们四名股东同意退出,高某向我的建行账户打款140余万元。2000万溢价款我们退出时没有提,因为觉得实现难度大,我们不再占有同冠教育股份,就和我们没有关系了。

郭某某(2014年5月-10月在轨道学院做筹备申报工作)的证言。2013年底陈某某、高某、与我一起考察时,因什邡市政府提出的招商政策最优惠,所以初步决定在什邡市××项目。高某、陈某某与同冠置业苏某某合作谈判时说过完成一些事项后同冠置业给前期筹备组溢价2000万元,陈某某觉得很难完成不同意溢价条件,因高某坚持与同冠置业合作,2014年陈某某退出项目。

陈某的证言。其父陈某某目前是痴呆状态,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涂某的证言。2013年7月通过姐夫范某某认识彭某说投资办公司,具体由彭某负责。2014年9月成立同冠教育,不清楚同冠教育筹建德阳城市轨道交通学院的事,也不知道给予高某方2000万溢价款的事。2015年初彭某说需继续投钱,我说不投就被清退拿了28万左右。

(2)什邡市政府及与轨道学院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证言。

陈某1(原什邡市招商局局长、投促局局长、国土局局长)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在2013年底或是2014年初招商引资项目见面会上经高某、苏某某介绍轨道学院项目后进入谈判,我方谈判负责人是季涛,还有黄某、赵某等领导。2014年10月双方在成都只签订了一个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关于土地经过长时间谈判、评判,比较周边向季涛汇报后,最终由季涛敲定的用地条件。因为用地调价问题与国家政策违背,我们就将供地面积和基本价格约定在《补充协议》中,有人提出不能把时间写在2014年11月后,赵科通知我把两份协议的时间改在2014年10月。2016年2月底轨道学院找我申请土地差价补贴1600余万元,我当时以没正式取得教育用地及未正式动工拒绝了。4月初高某找到我申请全部土地差价补贴款3400万元,考虑到是什邡的重点项目,季涛也说过要大力支持,且季涛和高某是校友,所以我也就同意收了申请。并把发现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按工程进度只能拨付50%、拨付资金没有相关政策支持的三个问题向时任什邡市委书记、市长季涛做了汇报。2016年6月季涛“拍板”决定参照“什邡市工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投促局牵头制定《什邡市第三产业资金管理办法》。8月9日季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同意拨付轨道学院项目补贴3400万元,8月26日,我安排投促局财务将3400万元打给了轨道学院。

邹某(原什邡市投促局副局长)的证言。与什邡市政府洽谈、协调的负责人是高某。轨道学院项目是什邡市招商引资多年以来最优惠的,因没有相应的文件依据支撑执行起来会很困难。同冠申报补助有三次,2015年底听时任局长陈某1说申请3400万元不符合规定,市政府领导专门安排出台了什邡市第三产业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8月听说3400万元的补助资金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并顺利拨给了轨道学院。2016年12月左右同冠申报2390万元的资金补助,时任局长钟某1安排我办理申报事宜,我联系教育局、财政局等进行会审,并向钟某某1汇报,是否上市常务会不清楚,后因但什邡同冠跟股权变更放弃了资金申报。2017年9月初来找我申请7820万元的资金补助,并就上次申请2390万的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我向钟某1汇报并按程序会审。2017年12月底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通过,1月16日根据同冠提供的委托书我们向成都建工转款5627.81万元。2018年9月初再次申请补助7820万元中除了5627.81万元以外的2192.19万元,但因审计,申请资金主体变更,由投促局具体协调和准备资料,再由教育局申报。2018年10月9日,财政局根据什邡同冠向教育局出具的委托书将其中的1204.35万元补助款转给什邡政府所属恒升公司用于支付什邡同冠的借款和利息。剩下的987.84万元是否拨付不清楚。

钟某1(原什邡市投促局副局长)的证言。2017年10月高某安排钟某某来申请补贴,审签完我经电话请示吴市长同意后,就安排办公室准备材料上报2017年12月市政府通过了季涛主持的常委会上,最后将7820万元的项目补助款项拨给了轨道学院。季涛说市委领导重视轨道学院的项目,曾在各种场合和会议上要求各部门积极协助办理。

王某某(曾任什邡市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轨道学院是什邡市招商引资进的重点项目,2018年9月实现招生,目前发展还不错。2016年初申请轨道学院3400万元的补助资金时,我表示轨道学院的补助资金实质就是土地返还款,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拨款。之后市委书记、市长季涛召集投促、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由季涛拍板决定出台了什邡市第三产业资金管理办法来解决拨付3400万元补助金合法化的问题。2016年8月9日,什邡市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拨付轨道学院3400万补助资金,8月25日投促局将申报材料送到财政局,我发现该笔资金的拨付没有通过市常委会的资料,后审阅看见《什邡市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季涛等相关领导签了字,就签字同意拨付了该笔资金。什邡市第三产业资金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是2016年9月1日,财政局8月25日就拨付3400万,是因为当时这个文件出台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拨付轨道学院3400万补助资金的问题。

吕某1(原投促局会计)的证言。2016年8月25日财政局将3400万元的补助资金打到投促局账户,8月26日经陈局长同意我就拨付给了什邡同冠。2018年1月16日,钟某1把5627.81万元的收据以及委托投促局直接支付给成都建工的委托书交到我手中后,经邹某签字、张某同意就将这笔补助资金转给成都建工。

李某某(什邡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证言。财政局拨付了三笔补助资金,分别为2016年8月25日拨付的3400万元,2018年1月16日拨付的5627.81万元,2018年10月9日拨付的1204.35万元,现在还有900余万元补助资金未拨付给轨道学院。不清楚3400万的款项为什么没有上常委会通过就会拨付。

曾某某(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股股长)的证言。证实什邡市政府低价供地给轨道学院与政策法规相冲突,为规避风险专门到广汉学习做法。在经办轨道学院项目期间,没有打招呼、请托的情况。

廖某某(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会主席)的证言。证实为了给轨道学院项目教育用地和配套商住用地上优惠,季涛要求相关部门到广汉、绵竹去对口学习。轨道学院项目的用地选址和面积是由季涛拍板决定的。《什邡市人民政府项目投资协议书》及《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违反规定。

赵某(原什邡市常委副市长)的证言。2013年年底或2014年初招商引资项目见面会上高某、苏总介绍了轨道学院项目。谈判的负责人是季涛,投资方是高某、苏总、洪总,后双方经多次谈判约定教育用地实际承担价格8万元每亩、商住用地实际承担价格20万元每亩,尽管大家都知道这是变相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违反相关规定,但为了争取轨道学院项目,还是于2015拟定了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合同。季涛拍板把签订时间写在2014年10月也是为了规避规定。为了解决拨付3400万补贴款合法化,季涛召集研究制定了第三产业管理办法,拨付3400万补贴款上了市政府常务会。在拨付5600万时季涛喊我与黄剑到办公室要求尽快将这笔款拨付给承建方成都建工,后5600余万元很快就拨付给成都建工。

黄某(2013年11月-2019年2月任什邡市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实其主要分管财政、人社、审计、国资、监察以及行政审批。2013年李某担任市委书记、季涛担任副书记、代市长一职时,李某书记召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传达了轨道学院项目的事。是季涛和对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我记得签完协议之后,季涛还专门到我办公室说他又帮政府“抢”了一百亩土地。在拨付5600万时季涛喊赵科、我到办公室说要尽快解决轨道学院土地返还款的事情,希望我们能尽快将这笔款拨付给承建方成都建工,原因是当时同冠一直拖欠成都建工工程款,导致轨道学院迟迟不能封顶竣工。后5600余万元很快就拨付给成都建工。

3.同案关系人季涛(原什邡市委书记)的供述。

2013年下半年刚任市长不久,高某等人到什邡市考察轨道学院项目,市委书记李某安排我总负责,副市长赵某分管,投促局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与其洽谈,根据对周边引进大学的地价进行参考,再经洽谈最终确定教育用地800亩,配套商住用地314.2亩,价格分别为8万元每亩和20万元每亩。两份协议是2015年4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5月18日才正式发布的通知。因2014年10月23日收到2014年10月16日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后,我作为项目负责人希望项目顺利落户什邡,考虑对方提出的这一条件在其他区县也有先例,为了规避其中关于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所以我决定将正式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0月16日和2014年10月20日,协议签订的时间其实是2015年。在协议签订前高某和我私人关系很好、又是校友,经常一起打牌、喝茶,和我本人之间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经济往来,他多次提出希望在轨道学院项目上照顾、提供一些优惠条件,我就同意将土地拨付款差额补贴写入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后在会议上顺利通过。2016年中旬轨道学院一期项目还没有封顶,轨道学院申请土地差价补贴款3400万,根据协议按工程进度只能拨付50%1600余万,因高某私下找我,我于2016年6、7月份召开多次会议讨论后决定参照“什邡市工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投促局牵头制定出台什邡市第三产业资金管理办法,8月9日我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管理办法》同意拨付补贴3400万,并安排投促局尽快将补贴拨付给轨道学院。按照什邡市财政重大事项规定,500万以上的预算追加事项就应该通过市委常委讨论,补贴轨道学院3400万属于预算追加事项,但因为这个补贴本身是违规操作,当时我已经是市委书记,不想通过市委常委会讨论,这个议题就没有通过常委会讨论过。投促局向我汇报高某第二次申请土地差价补贴7820余万元,高某找我帮忙希望将其中的5600万直接拨付给轨道学院的承建方成都建工集团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项。2017年12月22日和2018年1月5日我分别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向轨道学院拨付7820万元土地差价补贴款的议题,并将申请的5600余万元直接拨付给了成都建工集团。当时我和高某走的很近,经常一起打牌、喝茶,也收到了高某的财物。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

2012年底我认识了四川传媒学院的副院长陈某某,2013年春节后陈祖继推荐并邀请我参加他策划的轨道学院项目。我和彭某、顾某某、范某某、林某某共同参与这个项目,我们成立了轨道学院项目筹备组,选址在成都理工大学。我筹资30万元,彭某、顾某某、范某某、林某某共同筹资50万元,共80万元作为前期工作开销。2013年6月筹备组将轨道学院项目策划书报送省教育厅相关领导并得到认可。2013年夏天筹备组到蒲江、龙泉、简阳、资阳、什邡等地实地考察落地项目。2013年11月在与什邡市政府洽谈合作期间,我通过成都体院同学、好朋友龚某某了解到时任什邡市市长季涛以前是我们成都体育学院的学生,是我们的师弟、校友。就去什邡市财政局约见了季涛,并汇报了轨道学院的情况、递交了项目策划书,季涛表示欢迎并支持。我和季涛慢慢熟悉起来,考虑什邡市政府给予的土地条件优厚,并口头承诺会给轨道学院最优的配套政策,季涛又是成都体院的好办事,最后我们决定在什邡投资兴建轨道学院。因80万元资金没剩多少,通过林某某的朋友郭某牵线我们与成都冠城实业集团(以下简称“冠城集团”)全资子公司同冠置业总经理苏某某认识并洽谈合作的事宜,为了增强同冠置业对项目的信心,我表示我和什邡市政府的领导关系很好,与什邡市长季涛是校友。后陈祖继因不满同冠置业给出的条件而自愿退出轨道学院项目建设。2014年8月,我和彭某、顾某某、范某某、林某某5名自然人与同冠置业共同成立同冠教育投资轨道学院项目,同冠置业出资102万元占股51%,我出资34万元,彭某、顾某某、范某某、林某某4人出资64万元,共计98万元占股49%,洪某某任董事长、我任总经理、苏某某任副总经理,当时还约定我与什邡政府的谈判结果让所有股东都满意的话,同冠置业给同冠教育溢价2000万元。这2000万元溢价费其实就是同冠置业给我们5名自然人股东的奖励费。因为与什邡市政府协调轨道学院项目用地、土地返还款、项目获得办学许可等这些都由我负责,他们就是看在这些才同意给我方2000万元奖励费。

经过多次洽谈,2014年10月,什邡市政府与我们达成了最终约定,给予轨道学院项目教学用地800亩,8万元/亩,配套商住地314.2亩,20万元/亩。当时什邡市教育用地市场价格每亩15万左右,配套商住用地每亩78万元左右。因为政府知道返还土地出让金是违反相关国土政策的,所以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土地差价补贴资金进行了具体约定。

2014年8月份经季涛引荐我认识了成都建工项目经理袁某,随着项目的实施资金需求越来越大,我和几个小股东因为缺少资金不断被同冠置业挤压。因袁明实力雄厚,2015年9月初我和袁明商议后,从袁明处借款300万元清退彭某、顾某某、范某某、林某某等4个小股东。之后袁明以其侄儿王某1的名义和我共同成立四川省颂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冠置业与颂雅公司在合作协议中还约定了轨道学院在取得四川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筹建的相关手续、完成项目首批商住配套用地挂牌手续并取得该配套商住用地等溢价条件后,按照股权比例对同冠教育整体溢价2000万元。这2000万元溢价费实际就是2014年我和同冠置业洽谈中约定的好处费,林某某等4名小股东没有等到溢价条件实现就已经退出了,2014年约定时我方就只剩下我了,同冠置业和袁某都同意在我完成溢价条件后将这2000万元溢价费兑现给我。

2016年4月轨道学院一期建设项目由成都建工正式施工建设。2016年初轨道学院申请3400万元的土地差价补贴时我们都清楚违反了国家禁止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法律法规,也希望合理合法,所以我就在2016年6月到季涛办公室进行了沟通,2016年8月25日轨道学院收到了3400万元的土地差价补贴。当时轨道学院一期项目除图书馆和实训楼没有封顶外,其他建筑大部分已经封顶。按约定只能申请50%1700万元,没想到收到了3400万元。2016年9月同冠教育又引进了创冠公司,同冠置业占股45%,颂雅公司占股35%,创冠公司占股20%。后又于2016年11月引入京师优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师优幼和颂雅公司合作收购了同冠置业和创冠公司的股权,此时同冠教育由京师优幼占股60%、颂雅公司占股40%。2016年京师优幼和颂雅公司在洽谈合作收购过程中,我提出同冠置业和颂雅公司约定的溢价费2000万元以奖励形式给我个人,双方都同意。2016年11月京师优幼和颂雅公司签订合作收购协议并约定:基于高某作为目标公司及轨道学院的发起方,对于项目前期筹备其个人投入大量成本及资源,为公司做出的重大贡献给予补偿,甲乙双方自愿按照合作收购后各自所持同冠教育股权比例单独给予高某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约定第一笔奖励在完成收购后7日内付给高某,第二笔资金在学院纳入十三五规划并取得314亩配套商住用地和因此带来的该学院的奖励时兑现。这2000万元也就是2015年同冠置业和颂雅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溢价费。2016年底,轨道学院因“十三五规划”滞缓,原本定于2017年初的验收顺延一年。由此2017年学院的所有建设停滞,同冠教育也没有继续发展,轨道学院所有原定事项都延迟一年。2017年10月左右轨道学院一期工程接近尾期时资金出现短缺很可能烂尾,我去找了季涛申请补贴资金,季涛找了黄局长后,2018年1月在春节之前财政局将5600余万元补贴款转给促进局,促进局再根据什邡同冠出具的“委托转移支付证明”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了成都建工,当时临近春节财政资金非常困难。2018年3月初通过了教育厅的验收具备了招生条件。2018年6月我正式从颂雅公司退股离开轨道学院项目。京师优幼按照我占股比例将其中的600万元奖励款打给同冠教育,同冠教育再转到袁明的鑫瑞福劳务公司,同时袁明按其占股比例给我350万元。因当时欠袁某900多万元借款,所以这950万元由袁某帮我保管,最后颂雅公司经过结算扣除借款和利息后一共给了我927万余元。第二笔1000万元的奖励目前还没有付给我。在轨道学院项目不断推进过程中,需要不断对同冠教育增资,为了保持在同冠教育的话语权,我不得不借高利息增加我的股本金。先后在同冠置业借了641万元,在颂雅公司袁某处借款940万元,还在其他地方借了512万元,利息加起来近700万元,还在王某2、闫某某两人那无息借了900万元,加上打牌等形式送给了季涛120余万元,钱越借越多,债主一直催促我还款,迫于无奈我只有选择离开轨道学院项目,通过结算股份获得资金用于还债。收到927万后还给王某2借款360万元、闫某某借款540万元,剩余27万元自用。

我和季涛关系好是要靠走动、打点才能办到,不是说和他工作上有接触以及“摆下龙门阵”就能关系好的。从认识季涛后到2014年11月之前,基本上都是工作上的来往。为了拉拢和季涛的关系,推进轨道学院的推进和发展,我从2014年11月左右起进入季涛的私下交往,主要是一起吃饭、旅游、麻将等。到2019年3月,我总共陪季涛打了100余次麻将,前后故意输了100余万元给季涛;陪季涛三亚几次、昆明抚仙湖旅一次、青城山也去过七八次、其他地方具体记不到了;2018年春节前还给他送过20万元现金;也私下陪季涛吃过多次饭。特别是在2017年初至2019年初,每逢周末、节假日我基本上都会陪在他身边,几乎把所有除了工作之余的时间都用来陪季涛,我平时都叫他“涛哥”,他也称呼我“雅哥”。

二、行贿罪

2015年-2018年,被告人高某为感谢原什邡市市委书记、市长季涛,在轨道学院项目土地款返还等方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某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送给季涛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美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予以证实。

(1)书证

①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证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共什邡市委季涛等2人于2017年11月29日前往古巴、美国,执行经贸洽谈任务,在外停留8天。

②省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室情况说明、外汇交易公告复印件。证实按照2017年11月最低汇率核算,2017年2000美元对人民币为13162元。

(2)证人黄某(高某的司机)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去茶楼接打完牌的高某和季涛,把季涛送到九眼桥老马路鸿禧还原小区后,高某到后备箱拿了两个袋子给季涛,季涛收下了。

(3)同案关系人季涛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底高某知道其要去美国考察,送给季涛2000美元,是为了感谢其在运作轨道学院期间提供的关照和帮助;2018年1、2月份,高某在季涛家小区门口送给其一套运动服和20万元现金,是为了感谢季涛在轨道学院5600万元土地差价返还款方面给予的帮助。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底其送季涛2000美元,2018年1、2月份,送季涛20万元现金。送钱是为了维系与季涛的感情,希望在轨道学院项目上获得季涛的支持和照顾;特别是拨付5600余万元的土地返还款给施工单位成都建工,推动轨道学院顺利验收,季涛都给相关部门和领导打招呼不要设置障碍,保障了项目的顺利推进。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与季涛之间因校友形成的密切关系,通过季涛职务上的行为并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20万元、美金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的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高某接到监委通知后主动到监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95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况燕

审 判 员  彭强

人民陪审员  周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雷谣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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