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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刑初92号陈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2-19 02:02:09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0)鲁0103刑初92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武久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先后于2020年8月25日、同年12月2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20年9月25日、2021年1月25日,本院先后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任济南市市中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规划中心”)综合业务科科长,2013年11月至2017年7月任该中心副主任,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任该中心主任。陈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范某、王某1、曹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范某、王某1、曹某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50.404万元,其中既遂105.01万元,未遂45.39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作为规划中心综合业务科科长、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规划手续过程中,明知该项目开发商范某、王某1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加快办理规划手续以尽快违法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并先后于2011年8月、9月、2012年1月收受范某、王某1给予的好处费2000元、5000元、5000元,2012年5月左右向王某1、范某借款共计10万元,2013年11月范某、王某1向陈某某表示该10万元作为给其的好处费不需归还。综上,陈某某收受范某、王某1共计11.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在北桥村村庄建设项目中向范某推荐由曹某承揽该项目建设规划工作,并于2012年1月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

(二)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规划中心综合业务科科长,主持科室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曹某承揽规划中心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陡沟村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小白、邵东、邵西三村整合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1年底、2012年初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三)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作为规划中心主任,主持该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规划中心美丽乡村规划编制项目过程中,分别与米某、曹某约定,由米某介绍的公司承揽该项目,由曹某负责项目具体设计工作,并与米某、曹某约定收取好处费。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陈某某收受米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1.31万元,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截至案发,因部分费用未结算完毕,尚有约定的米某应向陈某某支付的好处费5.894万元与曹某应向陈某某支付的好处费1万元未实际支付。

(四)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规划中心主任,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规划中心济南市市中区农村地区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及村庄排水规划编制项目中,与曹某约定由曹某介绍的公司承揽该项目,曹某向其支付好处费50万元。2019年6月、9月,曹某先后向陈某某支付好处费15万元、10万元,共计25万元。截至案发,因部分费用未结算完毕,曹某尚有约定的25万元好处费未向陈某某实际支付。

(五)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规划中心主任,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规划中心济南市中区乡村振兴空间发展规划及近期实施行动计划编制项目中,与曹某约定由曹某介绍的单位承揽该项目,曹某向其支付好处费15万元。2019年11月,陈某某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截至案发,因曹某未收到项目款项,尚有约定的好处费13.5万元未向陈某某实际支付。

(六)2018年12月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作为规划中心主任,主持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济南百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旺公司”)经理陈波汪的请托,帮助其协调办理百旺公司建筑垃圾生产回收再利用项目规划,收受陈波汪给予的现金1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2019年12月11日,办案人员以向被告人陈某某了解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北桥村项目规划手续为由,电话通知其到案,其归案后对办案单位已掌握的收受王某1、范某钱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办案单位尚不掌握的上述其他犯罪事实,退缴赃款105.0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陈某某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范某、王某1、曹某、王某2、王某3、翟某、米某、苗某、杨某、徐某、陈某、李某、夏某、张某、陈波汪的证言、记录本复印件、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声明、联合建设开发合同、营业执照、山东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北桥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图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规划局等单位关于北桥村规划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中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出具的关于北桥村村庄建设规划审批及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的说明、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凭证、技术合同书、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党家街道办事处、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关于陡沟村村庄建设规划及小白村、邵东村、邵西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相关文件、规划中心记账凭证及发票、营业执照、规划中心美丽乡村规划编制项目招投标资料汇编、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资金项目支付申请表、记账凭证、发票、说明、山东三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账目、记账凭证、服务合同、营业执照、银行交易记录、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济南市市中区农村地区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及村庄排水规划编制项目招投标资料一宗、政府采购合同、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规划成果确认函、记账凭证、发票、银行业务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报价函、项目合同书、济南市市中区乡村振兴空间发展规划及近期实施行动计划编制项目招投标资料汇编、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合同书、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规划成果确认函、记账凭证及发票、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报告、会议记录、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函、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用地地类说明、中标通知书、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规划中心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编制情况、济南市市中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共产党济南市市中区委员会组织部提供的工作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任免通知、规划中心出具的陈某某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规划中心提供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通知、该中心综合业务科工作职责、办案机关制作的扣押财物清单、银行凭证、交款单、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办案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部分事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陈某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105.01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安琪

人民陪审员  尹训银

人民陪审员  薛锦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秋君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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