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81刑初246号林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2-17 02:49:47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辽0381刑初246号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温福来、检察官助理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戚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海城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向海城六中、牌楼中学、南台二中、牛某中学、温某一中等学校领导打招呼、推荐海城市宝盈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学生配餐,上述学校选定了该公司的学生配餐。2020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宝盈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林某某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
二、2020年7月某日,被告人林某某与教育局工作人员谷某到海城市宝盈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谷某的女儿到北京学习交学费为由,向刘某1索要人民币2万元,此款归被告人林某某个人所有。
三、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海城市教育局副局长负责学校工程建设验收和资金拔付工作期间,承揽海城市中心幼儿园博育分园建设工程的辽宁东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4(常用名李某5)为获得被告人林某某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于2020年1月送给被告人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海城市教育局副局长负责学校工程立项审批工作期间,在“海城市2020年教育新建厕所工程(一)”招标前,将该工程招标信息提前告知辽宁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金某,后该公司顺利获得该工程项目。金某为感谢林某某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关照,于2020年9月送给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在“海城市南台镇第一中学新厕所工程”招标前,将该工程信息提前通知辽宁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某,事后该公司顺利中标。2020年9月马某为感谢林某某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关照,送给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
另查,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全额上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刘某1、谷某、李某1、黄某、凌某、浦某、陈某、代某、李某2、刘某2、李某3、李某4、金某、马某、赵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海城市教育局党政领导分工安排、海城市教育局会议记录、海城市教育局文件及资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企业登记档案、海城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合同、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海城市中心幼儿园博育分园建设工程档案、海城市2020教育新建厕所工程档案、南台一中厕所工程档案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上缴了违法所得,且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由扣押机关(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奎
人民陪审员 杨幸烨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项海洋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