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鄂1023刑初93号郑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2-13 02:50:35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鄂1023刑初93号
1· ·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阳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牛继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监利县农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收入,虚报、重报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91.232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经营、生活支出。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向监利市监察委员会退赔赃款91.2323万元。
(一)侵吞监利县2008年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工程项目款1.8701万元。
2008年,监利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监利县农业局时任分管领导商量后,采取虚增购买喷雾器、防护服数量和价格的手段,虚增采购金额35.7万元,供货商扣除开票税费后,将多余的货款32.557万元返还给了监利县农业局,加上2004年标准良田建设监利县黄歇口镇项目设备采购中2万元的返还款,合计34.557万元。郑某某未将该34.557万元交监利县农业局记账,而是自己掌管。至2013年,该小金库累计支出32.6869万元后,余款1.8701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二)侵吞监利县2010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监利县黄歇口镇梅林垸农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款2.35万元。
2010年,监利县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黄歇口镇梅林垸农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项目施工方王某1、黄歇口镇协调指挥部负责人万述祖商定:将该项目中更换一台变压器、架设一千米高压线路和安装两台潜水泵工程交由黄歇口镇协调施工,工程款交由郑某某保管、支付。该工程的合同金额为11.146491万元,王某1预留25%的税费和利润后,将8.35万元存入户名为王某1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交给了郑某某,同时将密码也告知了郑某某。王某1完成一千米高压线路架设和二台套潜水泵安装施工后,郑某某分多次支付给王某15万元。期间,电力部门实施电力改造工程,为该村新安装了一台变压器,故该田间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就没有购买和安装。郑某某将剩余的3.35万元未交监利县农业局记账,也没有交给黄歇口镇协调指挥部或者退还给王某1,而是自己掌管。郑某某用该款支付1万元的进餐费用后,将余款2.35万元侵吞。
(三)侵吞监利县2011年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款1.6761万元。
2011年,监利县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监利县农业局负责为乡镇农技中心配备仪器设备。被告人郑某某与供应商张某商定:签订32.344万元的购销合同,但只购买20余万元的仪器设备,多余货款扣除开票税费后返还给监利县农业局。2012年7月,监利县农业局支付给张某仪器设备款32.344万元。同年8月,张某扣除开票税费后,将多余的仪器设备款8.0541万元存入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后将该银行卡交给了郑某某,同时将密码也一并告知了郑某某。郑某某未将该8.0541万元交监利县农业局记账,而是自己掌管。后根据监利县农业局时任领导的安排,支付照相机、平板电脑、“E人一本”等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合计6.378万元后,余款1.6761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四)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款5万元。
2014年3月,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十一个标段开始施工建设,整个工程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施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要求由项目办统一采购机电设备,施工方将合同中机电设备购置安装费的70%转入其指定账户。随后,按照郑某某的要求,施工方共计转入江苏中水灌排有限公司账户和包晓强账户合计45万元,转入冉某银行账户42.2809万元,转入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10万元。郑某某从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冉某银行账户5万元后,将剩余的5万元侵吞。
(五)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款19.6844万元。
2014年3月,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十一个标段开始施工建设,整个工程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施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要求由项目办统一采购机电设备,施工方将合同中机电设备购置安装费的70%转入其指定账户。胡某1负责施工建设的监利县朱河一标、汴河二标设备采购安装费合计28.120628万元,其70%计金额19.6844万元。2014年7月4日,胡某1应郑某某要求,转账7万元给时任监利县党支部书记夏某1(用于为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2014年,胡某1应郑某某要求,为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铺设了机耕路,修建了提灌站,机码墩,安装了潜水泵,工程费用十几万元。郑某某与胡某1商定,用胡某1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机电设备款12.6844万元抵扣上列工程款。
2014年3月,监利县农业局批准了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申报的2013年田间工程项目。同月15日,刘某4代表监利县农业局,夏某2代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艾隆合作社土地流转再生稻基地田间工程改造合同》。双方约定:监利县农业局委托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对其流转的土地进行改造,沟渠疏挖9.0725万元,田间道路12.0152万元,提灌站泵房建设2.89419万元,提灌设备2.90045万元,合计工程费用26.88234万元,由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列支。上列项目款拨付到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后,郑某某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列支了上列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及田间工程改造项目支出,郑某某侵吞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款19.6844万元。
(六)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新沟二标虚增22.08万元的高压输电线路)项目款15万元。
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新沟二标虚列了22.08万元高压线路工程。负责新沟二标施工的潘某按照郑某某要求,预留利润及税费后,将余款15.456万元存入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15万元,剩余0.456万元连同潘某负责施工的新沟二标、新沟三标的机电设备采购安装费9.488181万元,合计9.944181万元,凑整10万元支付给了包晓强。潘某存入户名为张某银行账户中的15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七)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朱河二标灌溉)款5.34万元。
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河二标虚增了6.282826万元的提灌站项目,用于支付疏挖格子河的费用。负责朱河二标施工建设的刘某1收到该工程款后,按照郑某某的要求,预留利润及税费后,将余款5.34万元,转入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格子河疏挖工程由林某施工,费用3万元。2015年7月14日,郑某某安排冉某从其保管的小金库中支付3万元给林某,与林某结清了疏挖格子河的工程款。该3万元已被冉某在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列支。刘某1转入户名为张某银行账户的5.34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八)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款1.266万元。
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要求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统一采购机电设备,施工方将合同中机电设备购置安装费的70%转入其指定账户后,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统一到江苏省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集中采购。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扩大潜水泵采购数量,并将多采购的1台套18.5KW潜水泵据为己有,用于自己经营的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灌溉使用,该台套潜水泵购进价为1.266万元。
(九)侵吞监利县农业局公款1.555万元。
2012年,被告人郑某某与夏某2等人注册成立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在监利县流转了420多亩农田种植水稻。2013年,该合作社在监利县种子公司赊购了1.555万元的水稻种子。2016年2月,郑某某安排冉某从其保管的项目办小金库中转入柳某1银行账户1.555万元,用于归还上述下欠的种子款,该1.555万元已被冉某在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列支。郑某某将该1.555万元种子款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列支后据为己有。
(十)侵吞监利县农业局公款6万元。
2008年8月,经监利县农业局时任副局长宋某1同意,监利县农业局时任办公室主任高某从被告人郑某某保管的小金库中借款8万元,郑某某将该8万元借款在其保管的小金库列支。随后,高某归还了2万元。2016年3月4日,郑某某以高某借款6万元未归还为由,找冉某索要6万元。冉某于同日取款6万元交给郑某某,并将该6万元在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列支。郑某某将此款6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据为己有。
(十一)侵吞监利县农业局公款20.2404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监利县农业局先后多次从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再生稻大米,并与该合作社结清了再生稻大米账(项目办自行购买的1.531万元和0.581万元再生稻大米除外)。之后,双方再未发生再生稻大米买卖业务。2015年和2016年,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委托监利县源动力电子商务公司销售再生稻大米,货款由双方直接结算。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和2016年12月,以监利县农业局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再生稻大米未结算为由,要求冉某从其保管的项目办小金库中分别支付6.867万元、1.981万元、9.4276万元和4.0768万元至何必云银行账户。2015年12月21日、20l6年2月4日、2016年7月26日和2016年12月30日,冉某先后四次转账6.867万元、1.98l万元、9.4276万元和4.0768万元,合计22.3524万元至何必云银行账户。扣除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20l3年和2014年购买但未结算的1.53l万元和0.581万元再生稻大米,郑某某分别重报5.336万元、1.4万元、9.4276万元和4.0768万元,合计20.2404万元。
(十二)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汪桥镇闸上村农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款11.2503万元。
20l4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人钟某商定:以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承接监利县汪桥镇闸上村田间改造工程,实际由邹某等人负责施工建设,监利县农业局将工程款拨付至该合作社账户后,该合作社再把工程款取出交给郑某某保管、支付。同年5月20日,监利县农业局与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汪桥闸上双季稻基地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由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建汪桥镇闸上村田间改造工程,工程费用29.21l5万元,由监利县农业局在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中全额列支。
2014年l2月l6日,监利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款29.2ll5万元至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和钟某截留4.2115万元后,将剩余25万元支付给郑某某。郑某某实际支付给邹某工程款12万元、支付发票税金1.7497万元,余款ll.2503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二、受贿罪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监利县农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为施工方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财物5.644万元。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向监利市监察委员会退赔赃款5.644万元。
(一)非法收受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方某、潘某、刘某1、雷某、刘某2、熊某1、熊某2等人所送人民币0.9万元;黄鹤楼1916香烟7条,价值0.644万元;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20条,价值1.1万元,合计2.644万元。
2014年至2016年8月,监利县新增粮食产能田间项目工程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于2015年1月(农历春节前)和2015年3、4月非法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0.3万元、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2条和0.3万元;于2016年1月非法收受方某委托其弟方建华所送现金0.3万元;于2014年端午节前非法收受刘某1所送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4条、潘某所送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2条、方某所送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2条、刘某2所送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2条;于2014年上半年非法收受熊某1所送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2条;于2014年7、8月间非法收受方某委托其弟方建华所送黄鹤楼1916香烟l条;于2014年中秋节前非法收受刘某1所送黄鹤楼1916香烟2条;于2015年1月(农历春节前)非法收受潘某、刘某2所送黄鹤楼1916香烟2条和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2条;于2016年5月非法收受雷某、熊某2所送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各2条;于2016年8月非法收受雷某委托宋某2所送黄鹤楼1916香烟2条。
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条黄鹤楼1916香烟价格0.644万元,20条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价格1.1万元,合计1.744万元。
(二)非法收受王某2所送人民币3万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监利县2015年新增粮食产能工程项目监利县尺八镇、三洲镇标段施工负责人将工程项目决算资料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编制,该公司收取工程项目决算资料编制费用6万余元。2017年初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为感谢郑某某提供的便利和帮助,在监利县容城镇一餐馆送给郑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8年,监利县开始实施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项目,该项目中有一个农产品电子商务子项目,主要是通过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乡镇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该项目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具体负责实施。王某2得知该信息后,遂找到被告人郑某某,请求郑某某为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争取该项目提供便利和帮助。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策划、信息提供、检查验收等方面为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便利和帮助,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了该项目的检查验收。2018年9月29日,监利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拨付农村电商网点补贴73万元给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感谢郑某某提供的便利和帮助,王某2趁开车送郑某某回家之机,在附近送给郑某某人民币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监利县农业局财务账、财务凭证、采购合同、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工程改造合同、发票收支明细表、工程决算表、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再生稻大米明细表、账外账收支明细表、银行账户流水、招标资料等书证;证人宋某1、王某1、李某1、万某、张某、刘某1、方某、李某2、刘某2、冉某、宋某2等人的证言;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监利县农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收入,虚报、重报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91.232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经营、生活支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被告人郑某某在监利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提出鄂监检二部量建〔2021〕18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贪污罪中具有贪污数额91.2323万元、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赃款等量刑情节,建议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在受贿罪中具有受贿数额5.644万元、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留置期限。本案由监利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法律规定留置时间为三个月。被告人郑某某留置时间从2020年8月5日至同年12月22日,已达四个月十七日,案卷中没有延长留置时间的批准文书。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的第(一)起、第(三)起、第(十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2.35万元系公司或个人款项,应认定为受贿或者侵占;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郑某某还有5.7万元开支未报账,指控的该5万元不应认定为其贪污的数额;第(五)起、第(八)起事实中,相应数额的资金均为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受益,均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贪污数额。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中,根据行贿人的证言认定其收取7条黄鹤楼1916香烟、20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存在证据缺陷,且不排除存在假烟的可能,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鉴定涉案香烟价值1.744万元不当;其收受王某2所送3万元系劳务报酬,不应认定为受贿。4.起诉书指控贪污罪中第(一)起事实是被告人郑某某在办案机关没有掌握该起犯罪证据时主动交待的,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郑某某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赃款等情节,其家属配合办案单位一次性退还了10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监利县农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收入,虚报、重报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91.232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经营、生活支出。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向监利市监察委员会退赔赃款91.2323万元。
(一)侵吞监利县2008年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工程项目款1.8701万元。
2008年,监利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监利县农业局时任分管领导商量后,采取虚增购买喷雾器、防护服数量和价格的手段,虚增采购金额35.7万元,供货商扣除开票税费后,将多余的货款32.557万元返还给了监利县农业局,加上2004年标准良田建设监利县黄歇口镇项目设备采购中2万元的返还款,合计34.557万元。郑某某未将该34.557万元交监利县农业局记账,而是自己掌管。至2013年,该小金库累计支出32.6869万元后,余款1.8701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农业局财务账、采购合同、发票、监利县区域站仪器设备采购明细表、收支明细表、货物验收单等书证;证人宋某1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侵吞监利县2010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监利县黄歇口镇梅林垸农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款2.35万元。
2010年,监利县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黄歇口镇梅林垸农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与项目施工方王某1、黄歇口镇协调指挥部负责人万述祖商定:将该项目中更换一台变压器、架设一千米高压线路和安装两台潜水泵工程交由黄歇口镇协调施工,工程款交由郑某某保管、支付。该工程的合同金额为11.146491万元,王某1预留25%的税费和利润后,将8.35万元存入户名为王某1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交给了郑某某,同时将密码也告知了郑某某。王某1完成一千米高压线路架设和二台套潜水泵安装施工后,郑某某分多次支付给王某15万元。期间,电力部门实施电力改造工程,为该村新安装了一台变压器,故该田间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就没有购买和安装。郑某某将剩余的3.35万元未交监利县农业局记账,也没有交给黄歇口镇协调指挥部或者退还给王某1,而是自己掌管。郑某某用该款支付1万元的进餐费用后,将余款2.35万元侵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农业局财务账、凭证、2011年田间工程项目黄歇一标施工合同(黄歇口镇梅林垸项目区)、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结算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发票、王某1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王某1、李某1、万某、何必云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侵吞监利县2011年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款1.6761万元。
2011年,监利县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监利县农业局负责为乡镇农技中心配备仪器设备。被告人郑某某与供应商张某商定:签订32.344万元的购销合同,但只购买20余万元的仪器设备,多余货款扣除开票税费后返还给监利县农业局。2012年7月,监利县农业局支付给张某仪器设备款32.344万元。同年8月,张某扣除开票税费后,将多余的仪器设备款8.0541万元存入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后将该银行卡交给了郑某某,同时将密码也一并告知了郑某某。郑某某未将该8.0541万元交监利县农业局记账,而是自己掌管。后根据监利县农业局时任领导的安排,支付照相机、平板电脑、“E人一本”等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合计6.378万元后,余款1.6761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农业局财务账、凭证、发票、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流水、银行业务凭条等书证;证人张某、宋某1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款5万元。
2014年3月,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十一个标段开始施工建设,整个工程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施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要求由项目办统一采购机电设备,施工方将合同中机电设备购置安装费的70%转入其指定账户。随后,按照郑某某的要求,施工方共计转入江苏中水灌排有限公司账户和包晓强账户合计45万元,转入冉某银行账户42.2809万元,转入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10万元。郑某某从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冉某银行账户5万元后,将剩余的5万元侵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冉某的银行卡明细表、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明细表、监利县农业局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财务帐、凭证、文件、工程决算表、拨款申请书、领款单、发票、备案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资料、其他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刘某1、方某、李某2、刘某2、冉某、包晓强、潘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款19.6844万元。
2014年3月,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十一个标段开始施工建设,整个工程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施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要求由项目办统一采购机电设备,施工方将合同中机电设备购置安装费的70%转入其指定账户。胡某1负责施工建设的监利县朱河一标、汴河二标设备采购安装费合计28.120628万元,其70%计金额19.6844万元。2014年7月4日,胡某1应郑某某要求,转账7万元给时任监利县党支部书记夏某1(用于为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2014年,胡某1应郑某某要求,为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铺设了机耕路,修建了提灌站,机码墩,安装了潜水泵,工程费用十几万元。郑某某与胡某1商定,用胡某1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机电设备款12.6844万元抵扣上列工程款。
2014年3月,监利县农业局批准了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申报的2013年田间工程项目。同月15日,刘某4代表监利县农业局,夏某2代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艾隆合作社土地流转再生稻基地田间工程改造合同》。双方约定:监利县农业局委托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对其流转的土地进行改造,沟渠疏挖9.0725万元,田间道路12.0152万元,提灌站泵房建设2.89419万元,提灌设备2.90045万元,合计工程费用26.88234万元,由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列支。上列项目款拨付到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后,郑某某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列支了上列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及田间工程改造项目支出,郑某某侵吞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款19.684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20l3年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明细表、监利县农业局20l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财务账、凭证、文件、工程决算表、拨款申请书、领款单、发票、备案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资料、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收支平衡表、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胡某1、龚某、夏某1、李某3、金某、唐某、胡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新沟二标虚增22.08万元的高压输电线路)项目款15万元。
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新沟二标虚列了22.08万元高压线路工程。负责新沟二标施工的潘某按照郑某某要求,预留利润及税费后,将余款15.456万元存入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15万元,剩余0.456万元连同潘某负责施工的新沟二标、新沟三标的机电设备采购安装费9.488181万元,合计9.944181万元,凑整10万元支付给了包晓强。潘某存入户名为张某银行账户中的15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2013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新沟项目区)招标资料、招标控制价、新沟二标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项自编审汇总表、新沟三标工程项目编审汇总表、监利县农业局财务账、凭证、竣工决算表、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明细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收支平衡表、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潘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朱河二标灌溉)款5.34万元。
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河二标虚增了6.282826万元的提灌站项目,用于支付疏挖格子河的费用。负责朱河二标施工建设的刘某1收到该工程款后,按照郑某某的要求,预留利润及税费后,将余款5.34万元,转入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格子河疏挖工程由林某施工,费用3万元。2015年7月14日,郑某某安排冉某从其保管的小金库中支付3万元给林某,与林某结清了疏挖格子河的工程款。该3万元已被冉某在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列支。刘某1转入户名为张某银行账户的5.34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农业局财务凭证、发票、申请书、支付明细表、竣工决算表、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刘某1、林某、胡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款1.266万元。
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要求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统一采购机电设备,施工方将合同中机电设备购置安装费的70%转入其指定账户后,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统一到江苏省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集中采购。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扩大潜水泵采购数量,并将多采购的1台套18.5KW潜水泵据为己有,用于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灌溉使用,该台套潜水泵购进价为1.26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李长江等人银行账户流水、银行业务凭条、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发货清单等书证;证人包晓强、冉某、胡某3、宋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侵吞监利县农业局公款1.555万元。
2012年,被告人郑某某与夏某2等人注册成立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在监利县流转了420多亩农田种植水稻。2013年,该合作社在监利县种子公司赊购了1.555万元的水稻种子。2016年2月,郑某某安排冉某从其保管的项目办小金库中转入柳某1银行账户1.555万元,用于归还上述下欠的种子款,该1.555万元已被冉某在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列支。郑某某将该1.555万元种子款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列支后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种子有限公司明细表、凭证、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料、20l3年至2015年经营收支平衡表、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冉某、柳某1、夏某2、何必云、宋某1、胡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侵吞监利县农业局公款6万元。
2008年8月,经监利县农业局时任副局长宋某1同意,监利县农业局时任办公室主任高某从被告人郑某某保管的小金库中借款8万元,郑某某将该8万元借款在其保管的小金库列支。随后,高某归还了2万元。2016年3月4日,郑某某以高某借款6万元未归还为由,找冉某索要6万元。冉某于同日取款6万元交给郑某某,并将该6万元在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列支。郑某某将此款6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收支明细表、资金平衡表、借条等书证;证人冉某、高某、宋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侵吞监利县农业局公款20.2404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监利县农业局先后多次从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再生稻大米,并与该合作社结清了再生稻大米账(项目办自行购买的1.531万元和0.581万元再生稻大米除外)。之后,双方再未发生再生稻大米买卖业务。2015年和2016年,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委托监利县源动力电子商务公司销售再生稻大米,货款由双方直接结算。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和2016年12月,以监利县农业局在监利县艾隆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再生稻大米未结算为由,要求冉某从其保管的项目办小金库中分别支付6.867万元、1.981万元、9.4276万元和4.0768万元至何必云银行账户。2015年12月21日、20l6年2月4日、2016年7月26日和2016年12月30日,冉某先后四次转账6.867万元、1.98l万元、9.4276万元和4.0768万元,合计22.3524万元至何必云银行账户。扣除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20l3年和2014年购买但未结算的1.53l万元和0.581万元再生稻大米,郑某某分别重报5.336万元、1.4万元、9.4276万元和4.0768万元,合计20.240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艾隆合作社20l3年至2015年收支平衡表、20l3至20l4年再生稻大米明细表、20l5至20l6年春节再生稻大米明细表、2016年端午节再生稻大米明细表、监利县农业局20l5年底资金结算表、2015年至20l6账外收支记录、2014年1月至l2月未结账明细、20l4年至20l5年账外收支记录、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账外账收支明细表等书证;冉某、薛某、王某2、宋某1、高某、刘某4、彭某、吕某、刘某5、宋某3、韩某、胡某4、刘某6、刘某7、吴某1、柳某2、聂某、周某、陈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侵吞监利县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汪桥镇闸上村农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款11.2503万元。
20l4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人钟某商定:以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承接监利县汪桥镇闸上村田间改造工程,实际由邹某等人负责施工建设,监利县农业局将工程款拨付至该合作社账户后,该合作社再把工程款取出交给郑某某保管、支付。同年5月20日,监利县农业局与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汪桥闸上双季稻基地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由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建汪桥镇闸上村田间改造工程,工程费用29.21l5万元,由监利县农业局在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中全额列支。
2014年l2月l6日,监利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款29.2ll5万元至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和钟某截留4.2115万元后,将剩余25万元支付给郑某某。郑某某实际支付给邹某工程款12万元、支付发票税金1.7497万元,余款ll.2503万元被郑某某侵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农业局财务账、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发票、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书、水稻种植基地工程改造合同、监利县农欣粮棉种植合作社关于请求解决水稻种植基地改造费用的请示、竣工验收申请书、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监利县汪桥镇闸上村双季稻基地改造施工合同、工程合同、验收表、收条、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钟某、邹某、刘某4、谈某、徐某、越某1、刘某8、吴某2、越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监利县农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为施工方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财物5.644万元。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向监利市监察委员会退赔赃款5.644万元。
(一)非法收受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方某、潘某、刘某1、雷某、刘某2、熊某1、熊某2等人所送人民币0.9万元;黄鹤楼1916香烟7条,价值0.644万元;黄鹤楼软盒珍品香烟20条,价值1.1万元,合计2.64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监利县农业局2013年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财务账、凭证、文件、工程决算表、拨款申请书、领款单、发票、备案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资料等书证;证人方某、潘某、刘某1、雷某、刘某2、熊某1、熊某2、易某、宋某2等人的证言;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收受王某2所送人民币3万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监利县2015年新增粮食产能工程项目监利县尺八镇、三洲镇标段施工负责人将工程项目决算资料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编制,该公司收取工程项目决算资料编制费用6万余元。2017年初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为感谢郑某某提供的便利和帮助,在监利县容城镇一餐馆送给郑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8年,监利县开始实施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项目,该项目中有一个农产品电子商务子项目,主要是通过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乡镇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该项目由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具体负责实施。王某2得知该信息后,遂找到被告人郑某某,请求郑某某为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争取该项目提供便利和帮助。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策划、信息提供、检查验收等方面为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便利和帮助,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了该项目的检查验收。2018年9月29日,监利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拨付农村电商网点补贴73万元给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感谢郑某某提供的便利和帮助,王某2趁开车送郑某某回家之机,在监利县附近送给郑某某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湖北省源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监利县农业局财务账、凭证、电商建设验收报告单等书证;证人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被监利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监利县农业局项目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收入,虚报、重报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91.2323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4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在被监利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96.8763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该点辩护意见中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赃款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家属配合办案单位一次性退还100多万元”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监利市监察委员会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人郑某某宣布了对其延长留置时间的决定,并向其送达了《监利市监察委员会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且该委向本院提供了荆州监察委员会《关于同意延长留置时间的批复》,故本院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第3点、第4点辩护意见均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九十六万八千七百六十三元,由监利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来凤鸣
人民陪审员 黎开新
人民陪审员 朱翩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