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0402刑初61号谭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2-08 02:41:20
案由 挪用公款受贿
案号 (2021)川0402刑初61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辩护人范国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谭某某在攀枝花市土储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处理本市东区凤凰小区乡情苑11号安置遗留问题的职务便利,先后截留张某1、卢某、张某2、周某、陈某共5户安置户缴纳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8.81806万元,用于炒股和日常消费,至今未归还。
2、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某在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负责东区炳三区公园后山弃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征地的职务便利,帮助本市东区银江镇华山村原支部书记林某编造“征地补偿协议”,套取10万元征地补偿款作为“工作经费”。2013年1月24日,林某在炳草岗竹湖园附近的攀枝花市商业银行送给谭某某现金人民币4.9万元,赃款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赃款已退缴。
3.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谭某某在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6.4万元,为倪某在联谊大厦2号楼的赔偿、补偿方面谋取利益。其中:
(1)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东区百盛商场六楼一餐厅,非法收受倪某以抵扣借款的方式所送人民币6万元。
(2)2018年8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东区川惠酒店对面建设银行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倪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3)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东区百盛商场六楼一餐厅,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
(4)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东区川惠酒店对面一餐饮店,非法收受倪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4万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某某对以上量刑情节和建议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被告人谭某某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系初犯;2.有自首情节;3.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本案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缴款书,证实本案立案情况及对被告人谭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同时证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向纪检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4.9万元。
2.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到攀枝花市纪委监委驻市主动交代其伙同林某伪造补偿协议骗取国家资金10万元并从中分得4.9万元的事实。同年11月,攀枝花市东区监察委对谭某某进行“走读式”谈话了解其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的情况,期间,谭某某主动交代了东区监委未掌握的其收受倪某所送人民币16.4万元的事实。11月27日,攀枝花市东区监察委员会对谭某某立案调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被留置调查期间,谭某某主动交代了挪用张某1等5户安置户购房款的事实。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情况。
4.政府文件、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系国土局下属副县级事业单位,负责土地储备、征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统征科为其内设机构,负责拆迁安置遗留问题。
5.攀枝花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般行政职务任免审批表、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征科岗位说明书、2010-2019年谭某某攀枝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关于谭某某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谭某某在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统征岗位工作期间,负责处理凤凰社区、地龙箐社区、湖光小区统征遗留问题及公山湾弃土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具体承担凤凰社区联谊大厦1号、2号楼安置人员的生活安置以及乡情苑11号楼安置人员的住房安置和房屋补证工作,并协助办理安置房购房款的收取工作。
(二)被告人谭某某挪用公款38万余元的证据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改成本价售购协议书、计算表、安置楼分配情况,证实办案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谭某某办理乡情苑11号安置房的工作资料,其中包括张某1、卢某、张某2、周某、陈某五人房改成本价售购协议及计算表。
2.11号安置楼购房款收取统计表、证明、借条,证实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房款收取统计表,载明收取张某1的房款为83927.57元、卢某的房款为41416.1元、张某2的房款为66937.7元、周某的房款为96578元、陈某的房款为99321.3元房款,共计388180.6元。
3.攀枝花市土储中心非税收入系统查询清单,证实经查询,2009-2013年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关于凤凰小区安置房款的多笔非税收入,无张某、卢某、张某2、周某、陈某5户人的非税收入信息。
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负责处理凤凰小区安置住宅遗留问题,职责包括核对安置名单、计算需缴纳房款、协助收取房款。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和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广发证券开设账户,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有多笔银行转存证券以及证券转银行和股票交易记录。
6.证人李某、田某的证言,证实她们系攀枝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案发时,李某任出纳,田某任会计。在凤凰小区11号安置楼工作中,谭某某负责计算安置户需要缴纳的购房款,将计算表拿给安置户,带安置户到财务室领取市土储中心的账户,安置户将购房款存入账户,凭转账单据到财务室领取正规收款单据,凭收款单据到谭某某处办理入住手续。谭某某没有收取房款的职责。市土储中心没有帐,财务上也没有体现,是否缴纳了购房款只有在市土储中心的非税系统中查询,查询不到就说明没有缴纳。
7.证人张某1、张某2、王某1、陈某1、陈某2、张某3、曾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张某2、王某1、曾某1、蒲某向攀枝花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谭某某缴纳了凤凰社区乡情苑11栋安置楼购房款,谭某某给其出具了可以办理入住的证明,他们遂到社区拿钥匙办理了入住,均未收到正规财务发票。其中,陈某1和陈某2证实蒲某代其子陈某缴纳了10万余元;张某1证实自己缴纳了83927.5元;张某2证实自己缴纳了66937.7元;王某1证实自己代母亲周某缴纳了96578元;曾某1证实自己代丈夫卢某缴纳了71416.1元。
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因为市土储中心欠他工程款没有支付,2010年卢朝云的妻子曾某1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交安置房款时,土储中心抵给他3万元工程款,他出具了一份向卢某借款3万元的借条。
9.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交代了2010年-2012年,他为张某1、张某2、卢某、周某、陈某共5户安置人员办理购房手续。按正规流程应当是,他计算应当缴纳的房款后将5人带至土储中心财务室领取账户,安置人员到银行缴费后再到财务室开发票交给他,他出具证明后安置户到社区领取钥匙。但是他未按正规流程执行,而是直接收取5人的购房现金共计388180.6元,并开具虚假证明,让5人拿钥匙办理入住。之后,他将其中32万元钱用于炒股,6万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因为炒股亏了就一直没有将购房款交给财务,打算等财务对乡情苑11号楼进行总结算时上缴。其中卢某的老婆曾某1一共交了71416.1元,他挪用了41416.1元,另外3万元给陈某3用于抵债了;陈某的父亲代为缴纳了99321.3元,张某1缴纳了83927.5元,张某2缴纳了66937.7元,王某1缴纳了96578元.
(三)被告人谭某某受贿4.9万元的证据
1.补偿协议、记账凭证、交易明细、转账支票,证实2012年12月6日,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某签订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1月15日前支付林某10亩芒果范围内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10万元。2013年1月9日,市土地开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林某补偿费10万元。
2.取款凭证、暂扣款物清单、票据,证实2013年1月24日,林某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取现4.9万元。
3.暂扣款物清单、票据,证实2020年7月20日,谭某某向市纪委退缴赃款4.9万元。
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区华山村村长,2010年至2013年,市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华山村集体土地,并拨付30万元给华山村用于土地征用工作开支,正常程序是将款项拨到银江镇财政所账户上,华山村要用需有相应的报告及费用凭证。2012年12月的一天,他到韩某办公室讨论征地拆迁问题,提出要求解决工作经费,当时谭某某也在场,说可以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方式补偿10万元,韩某表示同意。之后谭某某起草了虚假的《攀枝花市炳三区二期公园后山弃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土地征收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2013年1月14日,他领到10万元补偿款后约谭某某到竹湖园攀枝花商业银行附近,在银行柜台取现4.9万元交给谭某某。
5.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他负责华山村征地工作。一天林某到他办公室,提出给华山村解决工作经费,并称工作经费转到村社集体账户后不方便使用,希望用简单点的方式给工作经费,他表示同意。之后由谭某某起草一个虚假的补偿协议,他签字并拨付10万元,他不清楚林某怎么使用补偿款。
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交代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四)被告人谭某某受贿16.4万元的证据
1.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凤凰社区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遗留问题经费的请示、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凤凰社区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遗留问题所需费用等相关问题的请示,证实市财政局同意市国土局处理联谊大厦2014年因污水致使恢复经费150万元、电路改造22万元,所需资金在土地整理成本中解决。
2.联谊大厦2号楼业主代表委托书,证实联谊大厦2号楼业主委托倪某等6人全权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3.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解决联谊大厦2号楼因挡墙冒污水造成损失有关问题的请示、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合同审批表、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人员和王某2房屋租赁协议、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人员和攀枝花市宏达海鲜及联谊大厦业主处理污水支出收款金额计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凤凰社区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人员赔偿协议、市国土资源局报销单、转款委托书、领条、银行进账单、市土地储备中心记账凭证,证实2017年1月9日,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国土局请示支付联谊大厦2号楼因2014年6月12日挡墙渗水致负二楼樱都宾馆、负三楼冻库租金损失共计90.5万元。2017年2月8日,市国土局经会议研究后同意。2017年1月13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安置人员代表签订协议,同意一次性补偿90.5万元。同年1月22日,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补偿款支付至何某账户。
4.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解决联谊大厦2号楼因挡墙冒污水造成损失有关问题的请示、议事纪要、市土储中心比选中选结果公示、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凤凰社区联谊大厦2号安置楼樱都宾馆因灾受财产损失资产评估协议书、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凤凰社区联谊大厦2号安置楼樱都宾馆因灾受财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联谊大厦2号楼业主代表协议书、市国土资源局报销单、转款委托书、领条、银行进账单、市土地储备中心记账凭证,证实2017年1月9日,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国土局请示支付联谊大厦2号楼因2014年6月12日挡墙渗水致负二楼樱都宾馆财产损失近60万元。2017年2月8日,市国土局经会议研究后要求尽快完成评估。2018年3月12日中联公司对樱都宾馆财产进行评估,损失为58.77万元。2018年4月16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安置人员代表达成协议,同意一次性补偿58.77万元。同年8月6日,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补偿款支付至何某账户。
5.联谊大厦2号楼业主代表委托书、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炳草岗片区征地安置及开发遗留问题的请示、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凤凰社区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人员补偿协议书、中联评估公司对联谊大厦商铺评估初步结果、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中联公司关于联谊大厦2号楼车道地下车库改建后出口处1层商铺、负1层车库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表、领条、市国土资源局报销单、转款委托书、付款说明、银行进账单、市土地储备中心记账凭证,证实2014年2月24日,市国土局向市政府请示炳草岗片区征地遗留问题及解决费用估算金额,其中联谊大厦2号楼车道改造补偿金额150万元。2019年1月,市土地储备中心就联谊大厦2号楼2005年车道改造占用商铺的损失聘请中联公司进行评估,中联公司评估实际损失为149.52万元。2019年1月14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安置人员代表达成协议,同意补偿149.52万元。同年1月16日,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补偿款支付至何某账户。
6.炳草岗街道关于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楼遗留问题水电管理人员黄某工资协商标准的情况说明、倪某等5名安置人员关于水电管理工人工资和电路改造费的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凤凰社区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人员补偿协议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付水电管理员工工资报销单、关于支付联谊大厦2号楼电路改造费报销单、转款委托书、银行进账单、水电管理员工工资记账凭证、电路改造费记账凭证、凤凰小区联谊大厦1-11轴电改造图纸及结算清单,证实2019年5月24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倪某等人达成协议,同意支付联谊大厦2号楼水电管理工人黄某2005年6月至2018年12月的水电管理费,共计16.3万元,及电路改造费7.5万元。同年6月17日,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黄某16.3万元。6月20日,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何某7.5万元。
7.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联谊大厦2号楼是市统征办为安置炳草岗村村民划拨土地并由她联建的,她占大厦60%的收益,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大厦建成后出现问题她们就会找市土储中心及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解决。2014年,联谊大厦2号楼负2楼、负3楼因不明污水浸泡造成财产损失及出租的宾馆停业。她以及另外5名安置代表曾某2、蒲某、王某2、何某、张某3多次找市土储中心、市国土局,要求就污水造成的财产及租金损失进行赔偿。谭某某是市土储中心具体经办联谊大厦相关问题的工作人员,期间她多次打电话问谭某某相关情况,谭某某都将土储中心内部开会的相关情况告诉她,还将市国土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的文件复印给她,看到文件后,她知道市土储中心是有钱解决问题的。她叫谭某某帮忙解决房租损失,并表示到时候会感谢他。2016年,市土储中心召集他们几个代表开会,同意就樱都宾馆停业及冻库生产受影响造成的房租损失赔偿90万元,她分得50万元,剩下的钱按照份额分给了联谊大厦2号楼的其他业主;2018年,市土储中心同意赔偿樱都宾馆的财产损失,谭某某告诉她市土储中心的资金安排一共是150万元,之前已经赔偿了90万元,这次最多只有60万的预算,她告诉谭某某就尽量在60万元内多赔一些。一开始是市土储中心叫她们自己去找评估公司,但是涉及到费用她们没有同意,后来是市土储中心去找的评估公司,谭某某给评估公司的人员打招呼,要求按照宾馆老板登记本上的内容进行登记。最后樱都宾馆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为58万元左右。扣除房租40万元,剩下的钱给了宾馆老板,她分得20万元;联谊大厦2号楼在设计之初旁边是有车道的,因为给的地太小了,导致后来将部分商铺和地下车库改为车道,造成了损失。从2004年开始,她们就向市土储中心申请赔偿事宜,一直到2018年,市土储中心同意对她们进行补偿,谭某某将土储中心关于处理相关问题的会议精神告诉她,并告诉她资金安排是150万元,她让谭某某在150万元的范围内尽可能的补偿高一些,谭某某同意了。后来她配合评估公司到现场测量过几次,最终获得了149万元的赔偿;为了解决联谊大厦的电路问题,韩某同意找一个人来管理水电,她们过一段时间就会到市土储中心要求解决水电工工资和电路改造的费用。直到2018年,她找谭某某帮忙向领导反映情况,同年8月,她和5名代表到市土储中心开会,领导答应赔偿163个月的水电工工资16.3万元及电路改造支出的7.5万元。她收到23.8万元之后,何某、曾某2、蒲某、王某、黄某等人对16.3万元进行了分配,7.5万元的费用用于填补电路改造的开支。
为了感谢谭某某的帮助,她先后4次送给谭某某人民币共计16.4万元。其中:
2017年初的一天,她为感谢谭某某在办理联谊大厦2号楼因污水浸泡导致房租损失中的帮助,在炳草岗百盛商场6楼一家餐厅以抵扣借款的方式送给谭某某6万元。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她为感谢谭某某在联谊大厦2号楼樱都宾馆财产损失赔偿中的帮助,在炳草岗川惠酒店对面的建设银行通过银行ATM机转账送给谭某某5万元钱。
2019年初的一天,她为感谢谭某某在联谊大厦2号楼部分商铺及地下车库改车道赔偿中的帮助,在炳草岗百盛商场6楼一家餐厅送给谭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9年中旬的一天,她为感谢谭某某在联谊大厦2号楼水电管理工工资和电路改造补偿中的帮助,在炳草岗川惠酒店对面一家餐厅送给谭某某现金人民币1.4万元。
8.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土储中心委托他所在的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对樱都宾馆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他对樱都宾馆现场进行查看登记后,评估损失总价为48.52万元,他将评估明细及结果报给谭某某,谭某某要求他尽可能靠近60万元评估,最终他按照谭某某的要求将结果评估为58.77万元。
2013年8月,市土储中心委托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对联谊大厦2号楼因门面改车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他到现场进行测量后评估损失为137余万元,并告诉了谭某某,当时未签协议也未出正式的评估报告。2019年初,谭某某让他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尽量靠近150万元,他按照谭某某的要求将最终评估价定为149.52万元。
9.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他从1995年至2017年在市土储中心工作。联谊大厦2号楼是为安置炳草岗村村民修建的,2004年建成,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业主们因门面改车道、污水浸泡、水电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找土储中心索要补偿,他就这些问题向上报了大致金额并取得了上级同意,但无具体金额,谭某某在具体负责办理这些事情。他记得水电管理费是每月1000元。2015年1月他离开单位,不清楚之后的事情。
10.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市土储中心统征科科长。联谊大厦2号楼是倪某承建,由于资质等手续不全,未进行验收,也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倪某等人以设计不合理、安置用地面积不够等原因一直上访,要求对业主进行赔偿。门面改车道、污水浸泡损失、水电管理费是由谭某某在具体负责,他协助。谭某某还起草了向市政府就污水浸泡赔偿款的请示,市政府批了569.5万元的补偿款用于解决和处理联谊大厦2号楼被雨水冲刷这件事。当时赔偿倪某等人宾馆的房租和财产损失共计90多万,损失评估也是由谭某某联系的评估公司,经向上级请示同意后发放了补偿款,并且赔偿了门面改车道的损失149万元。宾馆的损失和门面改车道的费用是经过中联评估公司评估的。2015年韩某起草的申请资金中,水电工工资是两年的,每月1000元,后因韩某出事,此事一直未解决。2019年,谭某某没有向领导汇报之前起草过只支付两年的文件情况。为了避免后期再次支付该笔费用,单位就跟联谊大厦2号楼安置代表达成协议,支付到2018年12月份止,163个月共计16.3万元的水电工工资。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任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在此期间接待过凤凰小区联谊大厦2号楼业主倪某、何某等人的上访。2015年初,为解决联谊大厦2号楼渗水一事,单位专门给政府打了报告,政府拨了100多万用于整改赔付,谭某某是经办人。
1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因联谊大厦2号楼未办理房产证、安置面积不够、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倪某等人自2008年就开始上访。2016年开始,他多次接待过倪某等上访的业主。其中2019年10月16日至19日,倪某等上访业主在他们上班的地点滞留了三天。
13.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她是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接待过倪某等上访户,上访的诉求是联谊大厦2号楼设计不合理、安置面积不够等。其中2019年8月至2020年底一共来过28次。
14.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她是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接待过倪某等上访户。
15.证人缴某的证言,证实联谊大厦2号楼是2002年左右为统征统转安置农转非人员修建的,由倪某承建,整栋楼负三层以下的工程都由市土储中心出资修建,包括消防水池、室外挡墙、掉层消防通风电气及基础。他离开之前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
16.证人何某、曾某2、张某5、王某2、蒲某的证言,证实何某等5人是联谊大厦的2号楼业主,联谊大厦的2号楼是政府征用了炳草岗村土地为安置村民而建,业主有近100人,建成之后一直没办理房产证,业主们为设计不合理、房产证办理、面积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多次上访,次数多达几十上百次。其中,证人何某、曾某2证实土储中心对联谊大厦的2号楼因污水浸泡造成的损失赔偿了90.5万元,因车道改门面赔偿了140多万元,水电工工资支付了16.3万元。联谊大厦2号楼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都分了这些钱。其中,水电工的工资是黄某、何某、曾某2、张某5、王某2、蒲某分了。
17.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交代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部分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谭某某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其提出被告人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某虽是初次接受刑事处罚,但其多次实施挪用公款和受贿行为,且持续时间长,不宜将初次犯罪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谭某某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量刑均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将非法挪用的款项人民币38.81806万元退还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 毅
审 判 员 王 涓
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许鹏骏
书 记 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