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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703刑初213号黄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2-03 02:58:45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桂0703刑初2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福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梁永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某担任浦北县某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收受黄某1、钟某、陈某1等9名请托人送给的钱款合计222.2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个体商人黄某1送给的钱款152万元的事实

2008年至2013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中学教学楼、宿舍楼D、E幢、学生食堂以及某外国语学校宿舍楼B、C幢等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方面为黄某1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9次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合计152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15万元。

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黄某在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21万元。

3.2008年11月份的一天,黄某在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8万元。

4.2009年10月份的一天,黄某在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25万元。

5.2010年10月份的一天,黄某在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13万元。

6.2010年12月份的一天,黄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21万元。

7.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办公室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21万元。

8.2013年12月12日,黄某1根据黄某的吩咐将15万元转账到黄某持有的其小舅子符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由黄某用于购买车辆。

9.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校长办公室收受黄某1送给的钱款13万元。

二、收受个体商人钟某送给的钱款13万元的事实

2005年,钟某承接了某中学新校区的土方工程项目,由于资金紧张,一直拖欠钟某的工程款。2006年下半年,黄某担任某中学校长后,接受钟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优先安排资金结算土方工程欠款给钟某。黄某于2007年至2009年间,先后3次收受钟某送给的钱款合计13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收受钟某送给的钱款3万元。

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收受钟某送给的钱款5万元。

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办公室收受钟某送给的钱款5万元。

三、收受某蓝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送给的钱款12万元的事实

2002年至2005年,某中学相继向某蓝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130余万元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由于中学资金紧张,一直拖欠该公司70佘万元货款。2006年下半年,黄某担任校长后,接受陈某1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优先安排资金支付拖欠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货款。黄某于2008年至2010年,先后3次收受陈某1送给的钱款合计12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校长办公室收受陈某1送给的钱款4万元。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1送给的钱款4万元。

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办公室收受陈某1送给的钱款4万元。

四、收受某消防器材安装销售服务部老板姜某送给的钱款12万元的事实

2007年至2011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中学和某外国语学校采购103万余元的消防器材及资金拨付上为姜某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姜某送给的钱款合计12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长办公室收受姜某送给的钱款3万元。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办公室收受姜某送给的钱款3万元。

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办公室收受姜某送给的钱款3万元。

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办公室收受姜某送给的钱款3万元。

五、收受教学用品销售员陈某送给的钱款10万元的事实

2004年至2005年,教学用品销售员陈某先后代表江苏省沭阳县大恒书社、江苏省宿迁市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某中学销售了63万余元的图书和22万余元的实验仪器,由于某中学资金紧张,一直拖欠上述两个公司的货款。2006年,黄某担任某中学校长后,陈某请托黄某在资金拨付上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并表示会感恩,黄某答应帮忙。2007年初的一天,陈某在浦北县某中学校长办公室送10万元钱款给黄某,后黄某优先安排资金支付了江苏省沭阳县大恒书社和江苏省宿迁市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

六、收受某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娄某送给的钱款9万元的事实

2012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媒体教学设备菜口项目上为娄某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收受娄某送给的钱款9万元。

七、收受个体商人陈某2送给的钱款5万元的事实

2011年至2013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中学、某外国语学校有关会议室桌椅采购项目上为陈某2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陈某2送给的好处费合计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校长办公室收受陈某2送给的好处费2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校长办公室收受陈某2送给的好处费3万元。

八、收受浦北中学食堂承包者黄某2送给的钱款合计4.7万元的事实

2008年至2015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外国语学校学生食堂承包经营上为黄某2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14次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合计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2000元。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3000元。

3.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2000元。

4.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5000元。

5.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2000元。

6.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5000元。

7.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2000元。

8.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5000元。

9.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2000元。

10.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超建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5000元。

1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2000元。

1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5000元。

13.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2000元。

1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浦北县的家中,收受黄某2送给的钱款5000元。

九、收受钦州市晟达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送给的钱款章4.5万元的事实

2012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中学、某外国语学校采购LED显示屏项目资金拨付上为吴某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2次收受吴某送给的钱款合计4.5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1月份的一天,黄某在办公室收受吴某送给的钱款3万元。

2、2015年9月,黄某调任某科学研究所所长后,吴某为感谢黄某之前的帮助,并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黄某的关照,于2015年9月份的一天,在钦州市送给黄某1.5万元。

2020年9月18日,钦州市监察委调查人员将黄某从灵山县正久酒店带至钦州市监察委留置点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并检举揭发黄某1向时任钦州市某领导送财物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钦州市监察委已依法对某领导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另查明,2020年11月3日,钦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人黄某名下的位于钦州市[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146号]和登记在被告人黄某和符兰名下的位于钦州市[房屋所有权证:城区字第201516302号]房屋各一套。冻结黄某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国民村镇银行存款合计1.600211万元。

还查明,案发后,钦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纪违法款共计114.9万元,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1.288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通过其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任职文件、免职通知、会议纪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户籍信息、黄超建退款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建设工程投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报告、工程结算书、购销合同、黄某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1、钟某、陈某1、陈某2、黄某2、吴某、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查封、扣押通知书、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在被留置审查期间,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有立功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长时间多次收受多人贿赂,数额巨大,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因此,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某被羁押前被留置179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79日,即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钦州市监察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4.9万元、1.288万元和15万元,由相应的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01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大鑫

人民陪审员  林丽莉

人民陪审员  廖志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洋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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