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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5刑初163号赵某等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1-27 01:47:27

案  由    受贿介绍贿赂   

案  号    (2021)辽0115刑初163号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刑检刑诉〔202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9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9及其辩护人潘东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9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房屋动迁过程中,接受被动迁户的请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被动迁户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动迁户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3.5万元,个人实际分得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4.3万元。

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被动迁户孙某2和时任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尹某1(另案处理)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成孙某2向尹某1行贿人民币30万元,赵某9从中分得人民币5万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9受贿、介绍贿赂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9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成行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被告人赵某9予以处罚,并应数罪并罚。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9在部分受贿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9在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中均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均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9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9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房屋动迁中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被动迁户崔某、赵某2等人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33.5万元,个人分得受贿款1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收房屋过程中,与他人合谋,通过他人以向村里交纳手续费为由向被动迁户崔某索要8万元好处费,并从中分得1.8万元;

2、2018年1月,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接受被动迁户赵某3请托,为其在动迁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赵某3贿赂款5万元,将其中3万元转送他人,赵某9分得2万元;

3、2018年2月,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接受被动迁户赵某5、吴某1请托,为其提供帮助,收受赵某5、吴某1贿赂款0.5万元。

4、2018年2月,沈阳市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孙某3、韩某收受被动迁户张某贿赂款20万元,孙某3、韩某为感谢赵某9在动迁过程中提供帮助,送赵某9贿赂款5万元。

5、2018年5月,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接受被动迁户赵某6请托,伙同他人为其提供帮助,收受赵某6贿赂款2万元,其中1万元转送他人,赵某9分得1万元。

6、2018年11月,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接受被动迁户柴某请托,伙同他人为其提供帮助,收受柴某贿赂款2万元,其中1万元转送他人,赵某9分得1万元。

7、2019年12月,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接受被动迁户丁某1请托,为其提供帮助,收受丁某1贿赂款1万元。

8、2019年12月,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收房屋过程中,与他人合谋,通过他人向被动迁户王某索要10万元好处费,其中8万元转送他人,赵某9分得2万元。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9被监察委办案人员从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委会带到监察委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9返还赃款人民币17.5万元,且本案从赵某7处追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崔某证言,2017年10月份,我家在辽中敖司牛村的房子被确定在动迁范围,但是我家房子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村上的村民代表赵某1找我老伴杨某说想快点动迁就得给拿8万元好处费,我老伴告诉我后,我背着我老伴同意了赵某1的要求,于2017年12月份在湖景国际小区我家车库旁将8万元现金交给赵某1。2018年1月我家得到了53万元多的动迁补偿款。

2、证人杨某证言,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敖司牛村上的村民代表赵某1来找我说我在敖司牛的房子要动迁得花点钱在村里办手续,我听就是要好处费的意思,我当时没给他准话,告诉他得和老伴崔某商量一下,合计合计。赵某1走后我将这事告诉崔某了,我还告诉崔某说不行给他钱。后来崔某给钱的事我不知道。

3、证人赵某1证言,我是敖司牛村的村民代表,经常辅助敖司牛村委会做一些临时性工作。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崔某家房屋确定在动迁范围,但是她家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白某找到我说赵某9让我去崔某家说说动迁的事,她家没有手续,让她拿8万元好处费,当时我同意了,之后我就去找崔某。当时崔某丈夫在家,我把要8万元钱的事和崔某说了,他说和老伴商量一下,合计合计。过几天崔某找我说同意拿钱,我把这件事反馈给白某了。2017年12月左右的一天,在崔某辽中区居住的湖景国际小区里她给我8万元现金,回来后我将其中的5.8万元交给白某,剩下的2.2万元交给赵某9,赵某9给我4000元钱,和我说别白忙乎。剩下的1.8万元赵某9自己留下了。

4、证人白某证言,我是敖司牛村村民,我给尹某1开过车,跟尹某1关系非常好。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崔某家房屋确定在动迁范围,但是她家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赵某9让我找赵某1去崔某家说说拿8万元钱动迁的事,当时我同意了,之后我去找赵某1,赵某1反馈说崔某同意拿钱,然后我给征收局孙某3打电话和他说崔某是我亲属的朋友,关系非常好,她家动迁你给想想办法尽快把钱放下来,孙某3说她家没有手续,需要村里出个证明,然后我将孙某3说的告诉了赵某1。大约在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崔某家的8万元钱拿回来了,之后我拿走5.8万元,剩下的赵某1留下了。这5.8万元我自己留下2万元,我想给尹某11万元,尹某1没要,剩余的3.8万元给孙某3了。

5、证人赵某2证言,大约在2017年6、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家在敖司牛村的房屋被确定在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孙某3告诉我我家房屋没有手续,需要有个土地来源证明。之后我找我老叔赵某3,让他帮我找赵某9帮忙,给他拿5万元钱。过后赵某3告诉我他和赵某9说完了,让我等信儿。过几天我家补偿款下来64万多元,我取出5万元现金交给赵某3,让他送给赵某9了。

6、证人赵某3证言,赵某2是我的侄子,大约在2018年初的一天,和赵某2一批动迁的人大部分都得到钱了,赵某2的钱还没下来。他让我帮忙去找赵某9,说征收局让他出土地来源证明,并同意给赵某9拿5万元好处费。我就去找赵某9说了这个情况,赵某9同意了。2018年1月份,赵某2来我家送5万元钱,让我给赵某9送去,我就联系赵某9,把钱送到他女儿位于辽中盛世御景小区里的诊所了。

7、证人赵某4证言,赵某9是我父亲,我在辽中盛世御景小区经营敖司牛村卫生室。2018年1月,在春节前的一天,当时我自己在卫生室,赵某3来我卫生室说这是我父亲赵某9的,放我这,说着就把一个银行取款的手拎兜放在一进门墙边的桌上,然后他就走了。等他走后我看里面是百元票面的现金,具体是多少钱我没拿出来数,于是我就把手拎袋放到保险柜里了。过两天我父亲来某取走了。

8、证人赵某5证言,我是敖司牛村村民,当时在动迁宣传动员时赵某9来我家,我妻子吴某1和他说请求帮忙快点给我们家测量土地面积,快点帮助申请动迁。之后赵某9的帮助下我们的土地、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2018年2月份顺利得到35万元左右的拆迁补偿款,为了感谢赵某9在我家房屋动迁上的帮助,我和吴某1到赵某9办公室给他送去0.5万元现金。

9、证人吴某1证言,我是敖司牛村村民,当时在动迁宣传动员时赵某9来我家,我和他说请求帮忙快点给我们家测量土地面积,快点帮助申请动迁。之后在赵某9的帮助下我们的土地、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2018年2月份顺利得到35万元左右的拆迁补偿款,为了感谢赵某9在我家房屋动迁上的帮助,我和我丈夫赵某5到赵某9办公室给他送去0.5万元现金。

10、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4月,我在敖司牛的房子征收过程中,因为我家房子翻盖了,面积增加很多,孙某3和韩某不同意给我动迁,他俩暗示我给他俩拿点钱,需要出20万打点关系,最后我同意了。2018年2月,我家补偿款下来后我取出20万现金送给韩某了。因为孙某3和韩某帮我按照翻新后的房屋面积进行征收补偿了,所以我送给他俩20万的好处费。我是通过我亲属孙某1认识的孙某3。

11、证人孙某1证言,张某是我妻子的弟弟。2017年4月的一天,张某找我说他家在敖司牛的一个院子要动迁,说主管他家动迁的征收办的孙某3和韩某,我说我认识孙某3,他就让我给介绍认识,要找他帮帮忙,看看能不能快点动迁。之后我就给孙某3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孙某3让张某给他打电话。我就把孙某3的电话给张某了,让他俩自己谈。过一段时间张某他们已经谈完了,答应快点帮动迁,并帮助按照翻新的房面积动迁,说孙某3和韩某要20万,张某认为价格有点高没同意,我让他自己拿主意。过一段时间张某说同意给韩某和孙某3拿20万,我让他自己拿主意。2018年2月,张某和我说他家动迁款下来后他给孙某3和韩某拿20万元,这件事办完了。

12、证人赵某6证言,2018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村村民大部分房屋都动迁了,我父亲和我的房子一直没有动静,我就找到赵某9帮帮忙,看看用多少钱能办,赵某9说看看吧,给问问。第二天上午,赵某9给我打电话说得用2万块钱,我说行,当天下午我约他在“盛世御景”小区东侧坝上见面,将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的2万元交给他,让他多费心了。之后在2018年9月份,我们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迟迟没有下款,直到2019年10月份才将补偿款发放下来,实际得到60多万元。

13、证人柴某证言,我是敖司牛村村民,当时动迁时迟迟不给我家办理,我到村里找过很多次,赵某9也没有准确答复我,当时村里也有很多人都在议论说房场动迁得给点好处费,于是我为了加快动迁进度于2018年11月,我找到赵某9说我家房场动迁的事让你费心了,希望能加快动迁进度,快点拨动迁补助款,说完我就把2万元交给赵某9,并对他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赵某9收下了。

14、证人李某1证言,我是敖司牛村村民,丁某1是我哥们,当时丁某1给我打电话对我说,他父亲丁某3名下的房场要动迁了,现在迟迟没有动迁,他和赵某9关系也不好,就让我和赵某9说一下快点动迁,等补偿款下来后不能让他白帮忙。之后我就找到赵某9说了丁某1家的情况,希望能帮忙给动迁,不能让他白办,到时给点好处费,赵某9就答应了,然后我就把这个事告诉丁某1了,告诉他等着就行。2019年12月,丁某1给我送来1万元钱,让我交给赵某9,之后我就联系赵某9把钱交给他了。2021年3月10日,我在敖司牛村委会门口不远处遇到赵某9后,我对赵某9说我种地没钱,让他把我替丁某1交的1万元钱退给我,赵某9同意了,就把钱给我了,这1万元钱我自己花了,丁某1不知道钱退回来的事。

15、证人丁某1证言,我是敖司牛村村民,李某1是我哥们,当时我给李某1打电话说,我父亲丁某3名下的房场要动迁了,现在迟迟没有动迁,我和赵某9关系也不好,就让他和赵某9说一下快点动迁,等补偿款下来后不能让他白帮忙。过很长时间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把这个事告诉赵某9了,说赵某9同意了,赵某9当时没提钱的事,说就是帮助。2019年12月,我给李某1送1万元钱,让他交给赵某9。

16、证人赵某7的证言,2017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到村部办动迁的事,赵某9当时没上班,我在赵某9办公室收动迁房屋房证、土地证。王某以为我是干部,当时就问我她家房屋无土地证的房场怎么不给动迁,我说这事我说的不算,我帮她争取一下,王某走后我问赵某9为什么不给王某家无土地证的房场动迁,赵某9说她家无土地证的房场能动,动迁办的人想卡她家,想让她拿出点钱来,我问得拿多少,赵某9说得拿10万元。我就给王某打电话说得拿10万元好处费才能动迁,王某同意了。2019年12月7日,赵某9告诉我王某家无土地证的房场补偿款下来了,让我找王某要10万元钱,我给王某打电话告诉她钱下来了,让王某把事先答应好的10万元取出来,我跟王某约在银行门口见面,王某进银行将10万元钱取出来,我从银行柜台窗口接过来钱就走了。我给赵某9打电话约在辽中好家大院饭店附近见面,见面后我将10万元钱交给他,他从中拿出2万元给我,我收下钱后就离开了。

17、证人王某的证言,2017年5月左右,敖司牛村开始动迁,我家有两个地方动迁,其中正房有土地证、房产证,房场没有土地证,当时我去村上送房产证时是赵某7收的证,我跟他说帮忙把房场也动迁了,他说帮我争取一下,过一段时间后赵某7给我打电话说房场能动迁,但是要10万元好处费,问我同意不,我说行,但钱得等动迁款下来给,赵某7同意了。2019年12月的一天,动迁补偿金下来后赵某7给我打电话,在电话中赵某7告诉我补偿金下来了,向我要我之前答应的10万元好处费,我跟他约在盛京银行门口见面,我们一起到窗口取了10万元钱给他,赵某7拿了钱就走了。

18、证人尹某1证言,我从2016年7月开始到沈阳市辽中区任党组成员、副主任,我分管辽中敖司牛地块的征收拆迁工作,分管征收一科和征收二科。征收一科科长是孙某3,征收二科科长是韩某。2018年2月份,在春节之前,孙某3和韩某开车找到我,扔到我车上一个黑色塑料袋,说过年了给买点东西。我回家后打开发现里面是5万元现金。因为我是他们的分管领导,春节了,他俩想表达下个人感情。2019年12月的一天,在敖司牛村××附近,我当时开着车,赵某9上我车说跟我聊几句,他给我一捆钱,他说“鹏飞,快过年了,给你拿点钱,自己买点啥”,说完他就下车了,我也没问他这是什么钱。就是想跟我处好关系,联络感情吧。赵某9当时是敖司牛村的村支部书记,他主要协助我们征收局做好动迁工作,具体就是动员村民,向村民宣传拆迁补偿政策。

19、同案人孙某3供述,我从2016年8月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主要负责辽中县拆迁办交办任务地块征收全面工作,包括核量、谈签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业务会议纪要材料汇总汇报,补偿公示,协助补偿款发放等征收全过程业务,2017年,我与征收二科科长韩某共同负责敖司牛村征收工作。白某是敖司牛村村民,我们是在崔某家房屋动迁过程中认识的,他是掮客,我们辽中常称呼这样的人叫“穿大布衫子”。2017年10月份,我接到白某给我打电话说崔某是他亲属的朋友,关系非常好,想快点动迁,让我想办法尽快把钱放下来。我告诉白某,她没有手续,需要村里出个证明,实际就是我想卡她一下。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白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在家楼下路口见面。见面时白某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说是崔某家给的,我没说话,接过后他就开车走了。我回家后看见里面有3.8万元现金,之后我自己留下1.9万元,给韩某1.9万元,因为我和韩某共同负责崔某家房屋的动迁工作。之后我加快了崔某家房子动迁和获得补偿款的进度。2018年1月,我在敖司牛村走访动员,完成工作后,我与韩某在敖司牛村部集合准备回单位,在韩某车里,我跟韩某唠嗑,韩某告诉我赵某2通过赵某9给拿来2万元,我俩一人一万,我收下这1万元钱了。2018年2月的一天,我和韩某共同收受了动迁户张某送的好处费20万元,他为了感谢我们在他家按照翻新后的房屋面积进行动迁补偿上提供的帮助。这20万我俩每人分得10万元,分给尹某15万元,分给赵某95万元。

20、证人韩某证言,我从2016年9月份到辽中区征收补偿中心上班,之后被任命为征收二科副科长,2017年4月代理二科科长,半年后正式任命为二科科长。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孙某3在办公室告诉我说白某拿来3.8万元说是崔某家给的好处费,我俩分了,说着他就从衣兜里拿出1.9万元递给我,我接过钱后说句“我听你的”,我俩又闲聊几句就走了。因为崔某家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想快点动迁,我积极准备上会材料,经区政府业务会议通过,需要孙某3在征收卷上签字,崔某家的房屋才能动迁,我们帮助崔某及时得到房屋补偿款了。2018年1月,我在敖司牛村做动员工作,赵某9和我说有个叫赵某2的,他家房子在征收范围,没有房证和土地证,让我帮忙快点动迁,不让我白帮忙。通过我积极准备赵某2家房屋动迁材料,2018年1月下旬,赵某2家的征收补偿款就发放到位了,在村部赵某9办公室,赵某9和我说赵某2给拿3万元好处费,我收下了,之后我自己留下2万元,将1万元分给孙某3了,因为我俩共同负责征收工作,赵某2家的情况孙某3知道,没有孙某3签字,赵某2家的房屋也动迁不了。2017年4月的一天,敖司牛村的动迁户张某找到我和孙某3,说他家房子动迁想按照重新翻盖的房子进行补偿,翻盖后的面积比房证上的面积大很多,问我俩这事需要多少钱,我和孙某3俩确定后说需要20万元,当时张某认为太多了,没同意。过几天张某又找到我们说能不能少点,我和孙某3说不能少了,人多不够分,张某想想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将张某家资料和数据尽快整理,履行动迁手续。2018年2月份,张某家发放补偿款后,他给我送来20万现金,我和孙某3给尹某15万,给赵某95万,我俩每人5万。2018年5月的一天,我在敖司牛村做动员工作,在村部赵某9和我说有个屯亲,叫赵福双,他家房子在征收范围内,让我给帮帮忙,快点动迁,把补偿款给放下来,我说行。说完赵某9就给我1万元钱,说这是赵福双的儿子赵某6给拿来的好处费,收下吧。我接过钱说好,会尽快给办的。通过我积极准备征收房屋的材料,赵福双家两处房屋被动迁的事项上了区政府业务会议,顺利动迁并领取的征收补偿款。2018年11月的一天,在村部赵某9和我说柴某想尽快拿到动迁补偿款,给我拿1万元钱表达一下对我的谢意,然后我收下钱后就离开了。我积极加快办理柴某家的动迁手续。2017年5月,赵某9找到我说村上又个叫王某的动迁户,他家有个宅基地需要动迁,让我帮运作一下,快速帮王某家动迁,当时赵某9说不能让我白帮忙,补偿款下来后给我5万元好处费,我当时答应了。之后我积极加快办理王某家宅基地的动迁手续,2019年12月的一天,赵某9约我见面,他交给我5万元现金,说是王某的宅基地补偿款下来了,这是给我的好处费,我收下了。

21、个人简历、入党志愿书,证明被告人赵某9的人事档案情况及职务情况。

22、赵某9工作职责,证明被告人赵某9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的工作职责情况。

2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结算票据等材料,证明辽中区监察委扣押涉案款物的有关情况。

24、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行贿人及相关人员银行交易的有关情况。

25、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某9受贿案行贿人进行房地产评估并与有关部门签订动迁协议等有关情况。

2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赵某9、证人的自然情况。

27、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9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28、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有关情况。

29、被告人赵某9供述,我从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任沈阳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在敖司牛村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我负责配合接到办事处和动迁据做好动迁户的前期摸底工作,入户走访工作,实地测量等工作。期间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33.5万元。2017年敖司牛村村民房屋动迁期间,我知道崔某家房屋在动迁范围,但是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赵某1平时在村里干些辅助工作,帮助村里收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我和他的关系一般,白某是我们村上村民,平时经常做对缝的事、赚对缝的钱,他认识的人多,我就安排白某暗示赵某1以崔某家没有手续,得交点手续费的方式向崔某要点钱。而且白某和征收局的尹某1、孙某3都认识,有他们帮助动迁,才能向崔某要点钱,我们私底下也都达成默契,他们负责要钱,我别过多说话,实地测量时给签字,这样大家分点钱。我让白某找赵某1,让赵某1找崔某给村里拿8万元手续费,实际就是好处费。我从中分得1.8万元,赵某1分得0.4万元,白某拿走5.8万元。白某负责安排征收局的人,具体怎么分配的我不知道。2018年初,赵某3找到我希望帮助他侄子赵某2家房子加快动迁,答应给我5万元好处费。我同意了,之后我和韩某说了这件事,并也承诺会给好处,之后在赵某2家动迁款下来后,赵某3给我送来5万现金,当时放在我大女儿赵某4的诊所了,事后我取回来自己留下2万元,送给韩某3万元。动迁房屋需要我在《土地房屋补偿确认表》上签字,我不给签字,他家房屋的面积得不到确定,也就得不到补偿款。2018年2月,我收受敖司牛村动迁户吴某1和赵某5夫妻两人的0.5万元好处费,感谢我在他们家房屋动迁上给的帮助,动迁款很快就下来了。2018年2月,我看征收公示觉得张某房屋补偿面积、金额有点多,之后在敖司牛村部遇见孙某3和韩某,我和他俩闲聊说张某家动迁是不是有问题啊,孙某3说没啥问题。过三四天孙某3找我,将一个黑色塑料带拿给我说这是张某的意思,让我拿着,我就拿着下车走了,回家后我发现装的是5万元现金。我明白孙某3可能跟张某说了我觉得他家动迁有问题,就送我点钱,让我别说这事。2018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村村民大部分房屋都动迁了,赵福双家的两处房子一直没有动静,他儿子赵某6就找到我,让我帮帮忙,看看用多少钱能办,我看他想拿好处钱,就说我看看吧,给他问问。第二天上午,我给赵某6打电话说得用2万块钱,他说行,当天下午赵某6约我在“盛世御景”小区东侧坝上见面,将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我,让我多费心。之后韩某在敖司牛村做动员工作,在村部我和韩某说有个屯亲,叫赵福双,他家房子在征收范围内,让我给帮帮忙,快点动迁,把补偿款给放下来,韩某说行,说完我就给韩某1万元钱,说这是赵福双的儿子赵某6给拿来的好处费,收下吧。韩某接过钱说好,会尽快给办的。我自己留1万元,送给韩某1万元。当时敖司牛村村民柴某家宅基地动迁时他多次找我咨询动迁补偿工作进度,我一直没有准确答复他,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我走到村委会门口东边的道口,柴某就把我叫住,对我说他家宅基地动迁的事,想尽量加快动迁进度,快点收到动迁补偿款,说完柴某就把2万元交给我,并对我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我收下2万元钱后,放在自己的上衣兜里,我们就分开了。之后我找到韩某让他帮忙,说是柴某想尽快拿到他家宅基地动迁补偿款,让他费费心,并交给他1万元好处费,韩某收下钱后离开了。通过韩某积极准备征收房屋的材料,赵福双家和柴某家房屋被动迁的事情上了区政府业务会议,顺利动迁并领取的征收补偿款。2018年9月的一天,敖司牛村村民李某1到我办公室,说丁某1家那趟街的房屋都动迁了,把丁某1家的宅基地也给动了吧,他家条件不好,不能让我白帮忙,到时候给我点好处费,我同意了。之后我积极办理丁某1家动迁补偿款发放的进度。2019年12月,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丁某1家宅基地的动迁款下来了,我告诉李某1我在家呢,之后我和李某1到盛世御景小区门口见面,他交给我1万元现金,说是丁某1感谢我在动迁中提供的帮助,让他转交给我的。2021年3月10日,李某1找到我说他种地没钱,能把他替丁某1给的1万元钱退还给他不,我同意了,之后我就返给李某11万元钱。2017年5月的一天早晨,在敖司牛村委会临时负责收取动迁村民房产证的赵某7问我王某家无土地证的宅基地什么原因不给动迁,我说她家可以动迁,但他家得拿出点钱来,赵某7问我得拿多少钱,我说得拿出10万元,赵某7当时就给王某打电话说无土地证的宅基地可以动迁,但得拿10万元好处费,打完电话赵某7告诉我王某同意给拿好处费。2017年5月左右的一天,我找韩某说我村王某家宅基地要动迁,让他帮忙运作一下,快速帮王某家动迁,我还说不能让他白帮忙,补偿款下来之后我给你拿5万元钱好处费。韩某当时答应了。2019年12月7日我告诉赵某7,王某家无土地证的宅基地补偿款拨到盛京银行了,我让赵某7向王某要10万元好处费,当天赵某7与王某到银行取了10万元给我,我从中拿了2万元给赵某7,赵某7收下后我们各自离开了。剩下的8万元我给韩某5万元,给尹某11万元,我自己留下2万元。我以上受贿的钱都用于个人平时生活支出了。

(二)介绍贿赂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9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被动迁户孙某2和时任沈阳市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尹某1(另案处理)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成孙某2向尹某1行贿人民币30万元,赵某9从中分得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赵某9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孙某2证言,2017年我家位于沈阳辽中区敖司牛村的沈鼎机械有限公司在动迁范围,区征收局负责征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经常催促我搬迁,但是迟迟不研究我的动迁补偿,因为敖司牛村动迁,我家工厂南侧和东侧的道路都被破坏,我家产品运不出去,我没办法,在2017年3月找到敖司牛村的书记赵某9,让他帮我想想办法顺利动迁并得到补偿款,赵某9说我得拿点好处,我问他拿多少,他说得30个吧,之后我们闲聊几句就走了。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给赵某9打电话说想研究下动迁的事,我着急搬走,赵某9说他在蒲河北桥溜达呢。我说我去找你,我到那咱们见面。我俩见面后赵某9坐到我车的副驾驶上,我和赵某9说“我的事你还得多帮忙,我想早点搬走,我拿点钱,我和征收的领导到也不熟悉,你帮我沟通沟通”,赵某9说这事他不敢保证能办成,但是一定尽力。说完我就从座位下面拿出装有3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交给赵某9,赵某9接过后说“我尽力办”,然后赵某9拿着钱就下车了,我开车回家了。大约2017年6月,我家的补偿款就到位了,我一共得到900多万补偿款,我也及时的将公司搬到了近海经济区。

2、证人尹某1证言,我从2016年7月开始到沈阳市辽中区任党组成员、副主任,我分管辽中敖司牛地块的征收拆迁工作。2017年孙某2家的厂房也在动迁范围内,我们征收局的工作人员经常动员,催促他搬迁。有一天在敖司牛村委会赵某9问我说孙某2想搬迁,挺着急,看看能不能给想想办法,用不用拿钱打点一下,需要多少钱,我说怎么也得拿三两的,就是拿30万或者20万元钱的意思。后来在2017年5月,具体时间我忘了,赵某9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蒲河北桥××附近把孙某2的钱取走,我开车到了桥头,赵某9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他说这是孙某2给的30万元,我俩唠了几句就走了。第二天我到敖司牛村××办公室给他××5万元现金,说“爷们,你来回跑撮合这事,挺费劲,多少这些,分给你的”,我说着就把5万元现金放桌上了,之后我离开了。事后我向负责这片的工作人员孙某3和韩某提了,我让他俩对孙某2家加快动迁速度,尽快让他早点动迁,尽快把补偿款拨付到位。

3、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某9介绍贿赂案行贿人动迁房产进行房地产评估并与有关部门签订动迁协议等有关情况。

4、个人简历、入党志愿书,证明被告人赵某9的人事档案情况及职务情况。

5、赵某9工作职责,证明被告人赵某9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的工作职责情况。

6、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结算票据等材料,证明辽中区监察委扣押涉案款物的有关情况。

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赵某9、证人的自然情况。

8、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9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9、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有关情况。

10、被告人赵某9供述,我从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任沈阳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在敖司牛村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我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动迁局做好动迁户的前期摸底、入户走访工作、实地测量等工作。2017年在敖司牛动迁过程中,孙某2家厂房也在动迁范围内,区征收局负责征收的领导尹某1、孙某3和我经常催促孙某2搬迁,但迟迟没研究孙某2家的动迁补偿金问题。2017年3月份,因为敖司牛村大部分已经动迁,孙某2家企业南侧和东侧的道路都被破坏,他家的产品运不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孙某2就找到我,让我给想想办法,让企业顺利搬迁并得到补偿款。我一看他想找我帮忙,也说让我给想想办法,就是想给拿好处的意思,这样我就说得和尹某1说一下,尽量帮运作,得拿好处钱,不能让人家白帮忙,孙某2同意了。之后有一次我与尹某1在村部见面,我和尹某1说让他想想办法给孙某2家动迁得了,他家挺难的,快点给他发动迁补偿款,孙某2愿意拿好处钱,看看他拿多少好处合适。尹某1说既然愿意拿好处,他尽量帮助运作此事,让他准备30个吧。之后我找到孙某2说了这个钱数,他说好。在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孙某2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说研究研究他的事,他着急搬走,不然太耽误工厂生产了,我告诉他我在蒲河北桥溜达呢,大约10分钟,孙某2开车来找我,我上车后他说“我的事你还得多多帮忙,早点搬走,我拿点钱,我和征收的领导不熟悉,你帮我沟通”,我说“这事我不敢保证能成,但是我一定尽力”,说完话孙某2就从车座位下面拿出装有3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交给我,我接过后说尽力办,就下车了。这些都是百元面额的现金,之后我给尹某1打电话告诉他我在蒲河北桥,让他来一趟把孙某2给拿来的30万元好处费直接取走。不一会尹某1就开车来了,我将30万元交给尹某1并告诉他这是孙某2给的好处费,他说了句谢谢就开车走了。第二天尹某1来我办公室说“爷们,你在我和孙某2之间来回跑,撮合此事,也没少费劲,多少这些,是给你的,是从孙某2的30万元中分给你的”,说着就将5万元钱放我办公桌上了,我说了句谢谢,我们闲聊几句他就走了。这5万元钱我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了。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9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某9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9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罪名及理由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9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9在部分受贿罪中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赵某9在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中均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缴赃款,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同时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9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已扣除先期留置44日。)

二、已追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或追缴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张芷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慧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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