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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6刑初110号王某某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2-01-26 01:56:24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黔0326刑初110号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务检刑诉(202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焦志红、检察官助理李仕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丁燕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底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务川自治县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务川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站站长、务川自治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八级管理岗干部期间(期间抽调到县城镇建设指挥部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2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底至2020年10月份,务川自治县鹏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务川自治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鹏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鹏程建材公司违规建筑、鹏程运输公司修建停车场等方面的帮助及欲继续得到王某某的帮助,分18次在鹏程公司停车场、王某某办公室楼下等地方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3万元。

2.2012年至2018年,以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贵阳分院名义在务川承揽工程项目的刘某和汪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九天大道、洪渡路、山青路等工程设计项目,刘某分15次在九天大道项目工地、王某某办公室附近等地点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3.8万元,汪某分6次在丹砂大道王某某车内、九天大道王某某车内等地点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3.2013年春节期间,遵义江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建东升塔房开工程时给予的关照及欲继续得到关照,在安居苑小区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4.2013年上半年,遵义市建筑设计院工作人员陈某1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介绍务川自治县后勤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设计项目,在务川百合宾馆门口陈某1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7年上半年,陈某1为感谢王某某帮助其介绍务川丹砂大酒店设计项目,在遵义市陈某1车门前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5.2016年上半年,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黔北分院负责人陈某2,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务川杨村大道一、二期、丹砂支路一、支路二等工程设计项目,在遵义市陈某2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6.2016年春节前,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技术负责人申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山青路易地扶贫搬迁县城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在安居苑小区王某某家楼下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春节前,申某为感谢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南门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点Ι工程设计项目,在安居苑小区王某某家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7.2016年底,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勤负责人陈某3为在其承建的木家园隧道项目中得到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在务川烟草公司门口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底,陈某3为继续在该项目中得到王某某的关照,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8.2016年上半年,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某1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木家园大道建设施工项目中的关照,在项目部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春节前,罗某1为感谢王某某在该项目中的关照,在项目部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春节前,罗某1为再次感谢王某某在该项目中的关照,在项目部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春节,贵州省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罗某1,在承建都濡街道公租房项目过程中,为得到王某某的关照,在九天大道住建局对面罗某1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9.2017年下半年,遵义市天尺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2,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包的官学片区地形测绘项目上的关照,在务川婺源山庄王某某的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

10.2018年,贵州保元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毛某为得到被告人王某某在务川保元开发建设工程方面的关照,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4.5万元。

11.2020年春节前,工程承包商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思州铭品地勘项目,在原财政局家属院停车场徐某车上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委托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王某某与很多受贿案件相比,在利用职务之便方面的情节相对较轻:1.除了在鹏程运输公司停车场规划过程中存在违规以外,其他受贿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2.不存在收钱办事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吃拿卡要的情况;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为行贿人提供了帮助,但并不存在故意降低标准、违规操作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未发现因其犯罪行为导致豆腐渣工程的恶劣情形。二、积极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1.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签署了具结书;2.要求其家属全力退缴全部受贿赃款;3.工作表现一向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务川自治县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务川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站站长、务川自治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八级管理岗干部期间(期间抽调到县城镇建设指挥部工作),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20.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底至2020年10月份,务川自治县鹏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务川自治县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鹏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鹏程建材公司违规建筑、鹏程运输公司修建停车场等方面的帮助及欲继续得到王某某的帮助,分18次在鹏程公司停车场、王某某办公室楼下等地方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3万元。

2.2012年至2018年,以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贵阳分院名义在务川承揽工程项目的刘某和汪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九天大道、洪渡路、山青路等工程设计项目,刘某分15次在九天大道项目工地、王某某办公室附近等地点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3.8万元,汪某分6次在丹砂大道王某某车内、九天大道王某某车内等地点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3.2013年春节期间,遵义江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建东升塔房开工程时给予的关照及欲继续得到关照,在安居苑小区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4.2013年上半年,遵义市建筑设计院工作人员陈某1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介绍务川自治县后勤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设计项目,在务川百合宾馆门口陈某1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7年上半年,陈某1为感谢王某某帮助其介绍务川丹砂大酒店设计项目,在遵义市陈某1车门前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5.2016年上半年,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黔北分院负责人陈某2,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务川杨村大道一、二期、丹砂支路一、支路二等工程设计项目,在遵义市陈某2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6.2016年春节前,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技术负责人申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山青路易地扶贫搬迁县城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在安居苑小区王某某家楼下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春节前,申某为感谢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南门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点Ι工程设计项目,在安居苑小区王某某家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7.2016年底,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勤负责人陈某3为在其承建的木家园隧道项目中得到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在务川烟草公司门口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底,陈某3为继续在该项目中得到王某某的关照,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8.2016年上半年,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某1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木家园大道建设施工项目中的关照,在项目部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0.3万元。2016年春节前,罗某1为感谢王某某在该项目中的关照,在项目部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2017年春节前,罗某1为再次感谢王某某在该项目中的关照,在项目部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2020年春节,贵州省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罗某1,在承建都濡街道公租房项目过程中,为得到王某某的关照,在九天大道住建局对面罗某1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9.2017年下半年,遵义市天尺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2,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包的官学片区地形测绘项目上的关照,在务川婺源山庄王某某的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

10.2018年,贵州保元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毛某为得到被告人王某某在务川保元开发建设工程方面的关照,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4.5万元。

11.2020年春节前,工程承包商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包到思州铭品地勘项目,在原财政局家属院停车场徐某车上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20.2万元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任职文件,抽调文件,务川自治县城建指挥部、务川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务川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分工文件,务川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孙维勋关于鹏程建材有限公司临时职工用房有关情况说明,社会停车场相关资料,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贵阳分院情况说明及附件,九天大道、九天大桥、九天隧道(木家园隧道)、纵一路、纵二路、纵三路、横一路、洪渡大道、河滨北路大桥、山青路项目设计合同及付款依据,杨村大道设计合同,接官坪安置房设计合同,山青路等有关项目拨付资金凭证,木家园大道、木家园隧道、山青路设计合同及支付凭证,丹沙支路一、支路二设计合同,王某某在务川保元城市广场购买门面相关资料,保元房开相关资料,大坪安置房相关资料,思州壹品地勘资料,都濡街道公廉租房项目资料,官学片区地形测绘设计合同等资料,东升房开资料,务川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规划手续的情况说明,务川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划手续的情况说明,九天幸福花园、鹏程逸都、鹏程建材公司职工宿舍楼相关资料,2016南门片区棚户改造安置点(C、D栋)、安置点Ⅱ(1-4号楼)设计合同,证人王某、黄某1、韩某、黄某2、刘某、汪某、陈某1、陈某2、毛某、申某、应某、徐某、罗某1、陈某3、罗某2、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王某某上缴违法资金凭证,关于王某某涉案款物情况说明,认罪认罪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2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2万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王某某与很多受贿案件相比,在利用职务之便方面的情节相对较轻:1.除了在鹏程运输公司停车场规划过程中存在违规以外,其他受贿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2.不存在收钱办事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吃拿卡要的情况;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为行贿人提供了帮助,但不存在故意降低标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未发现因其犯罪行为导致豆腐渣工程的恶劣情形。二、积极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1.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签署了具结书;2.要求其家属全力退缴全部受贿赃款;3.工作表现一向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操作,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帮助王某按照公益性质选址并规划修建停车场,用于私人停放车辆,致使其少缴土地出让金,损害了公共利益,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留置91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燕

审 判 员  徐 明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小敏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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