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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刑号初834武某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合肥刑事律师网时间:2022-01-07 01:38:52

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1623刑初834号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11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到利辛县环城道路施工工地进行盗窃,盗窃钢筋47根,经鉴定价值254.79元。

2、2021年7月份,武某某到G329环城道路施工工地进行盗窃,盗窃钢管25根,IP65型太阳能路灯一盏,经鉴定价值292.7元。

3、2021年8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到利辛县侧盗窃武德云安装在路边带有“美丽乡村”字样IP65型太阳能路灯一盏,经鉴定价值2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利辛县公安局查获被盗的钢筋(1根25型、17根12型、4根22型)、25根钢管、两盏IP65型太阳能路灯,并将武某某所盗物品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3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飞 

 

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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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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