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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刑初509号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时间:2021-09-14 09:15:12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509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邵泽新,刘某等部分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系本市南开区事业编制干部。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因生活花费等原因陆续从多个银行借贷、从多个小额贷公司高息借款,逐渐形成资不抵债、经济漏洞日益扩大的经济状况。2019年2月至同年10月,王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向单位同事隐瞒自己有多笔高额负债、长期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生计的事实,虚构自己购买商品房需要借款,后会出卖母亲房屋可以很快还款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多次向单位同事被害人黄某某、王某1某、张某1某等17名被害人借款,骗取钱款共计100余万元,所得借款皆用于偿还个人高额欠款及生活花费,最终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达88万余元。2019年10月,多名被害人向王某某催要钱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诿无法给付,后被害人报案。2019年10月28日,王某某在南开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持异议,提出的辩解是:1.刘某先主动向其借款4万元,后介绍放贷人员向其借款10万元,其借款10万元时抵押了钻戒等首饰,分两次还过2万元利息;2.其以救急为由向张某1、王某1借款,不记得是否编造借款理由;3.其认为后期可以出售房屋归还欠款。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王某某向高某借款1.5万元、向王某1借款4万元、向张某1借款5万元未虚构事实,向刘某借款14万元提供了足额抵押,其对上述钱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属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诈骗罪;2.王某某基于正常生活花费陆续从银行贷款,又多次向小额贷款公司高息借款,其向本案被害人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此前的高额贷款,并未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挥霍,本身亦是受害者;3.王某某向每名被害人借款均出具了借条,确认了借款事实,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借款,王某某名下房产虽有抵押,但变现后具备偿还能力,社会危害性较小;4.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系本市南开区工作人员。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因个人超支消费等原因,陆续从数家银行贷款,在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又从多个小额贷款公司及网络借款平台高息借款,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还款,以致负债与日俱增,最终造成负债累累的经济状况。2019年2月至10月间,王某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偿还能力,向单位同事隐瞒自己负有巨额债务的事实,编造购买商品房需要资金周转,后会出卖亲属房屋尽快还款等事实,利用同事间的信任关系,以短期借款为名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最终造成1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8.1万元,其中:黄某95000元、房某25000元、张某26000元、张某3100000元、高某15000元、徐某15000元、徐某230000元、张某490000元、王某130000元、马某110000元、刘某2140000元、马某210000元、刘某140000元、王某240000元、刘某310000元、张某185000元、王某350000元。2019年10月,多名被害人向王某某催要钱款,其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10月26日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王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黄某以王某某借款未还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当日在长虹街道办事处将王某某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某工作委员会出具的报告等材料证明:自2019年9月底,发现在单位内部有关于王某某以买卖房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同事集中借款的情况。经谈话,王某某称因其售房对象发生车祸导致售房款不能及时到账而向同事借款。经了解,王某某向18人借款共计91.45万元,均未打借条,后借款人发现王某某所称借款原因不实。经再次谈话,王某某承认并未购房,所借钱款均用于高消费,其承诺售房还款。2019年10月22日,王某某向借款同事补写借条,并将名下房产在房屋中介登记出售。此外,2019年10月14日,因其他债权人催账,王某某精神压力过大吞食大量安眠药,后经抢救无严重后果。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本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自然身份。

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7月11日,王某某以购买黄河道1911房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钱,其借给王某某5万元,通过其妻子王某4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到王某某提供的民生银行账户中。7月23日,王某某又找其借钱,其以同样方式再次借给王某某5万元。后王某某在单位又找其借钱,其当时已经知道王某某在单位找很多人借钱,没敢再借。后经其一直催促,王某某在9月中下旬用微信给分两笔向其还款共5000元,现仍欠其9.5万元。因为关系熟,王某某没有打借条,后因发现王某某找很多人借钱,感觉她已经不能还款,所以在王某某第一次向其还2500元后,其让王某某补了简单的借条。后单位领导知道王某某借钱的事情,找王某某谈话,王某某给所有人都补了借条。王某某一开始说借钱是用于买房,又说被套路贷了,又说给她前夫买东西了,后来还说是她自己花掉了,一直没有准确地明确过所借钱的用途。2019年10月15日凌晨,王某某给其发了一张她躺在医院病床上的照片,让其劝劝同事别催她还钱,其上班后得知很多同事都收到了这张照片。15日下午,其与同事徐某1、马某1一起到王某某家中询问情况,王某某称借了小额贷,后三人陪同王某某一同去报警,王某某向民警称自己被套路贷了,但不能说清具体情况。后王某某答应下午到房屋中介登记卖房,并不让其他人跟着。当天下午,其三人到房屋中介找王某某,王某某将南开区的一套房屋委托中介出售,说房子是她父亲的,卖出去就能还大家钱,后其了解到王某某提供不了房屋的产权证。其不清楚王某某出售房屋的情况。此外,王某某的前夫田某曾给马某1打电话说王某某向田某的亲戚、战友和同事也借了大约10万元。

上述内容,有黄某妻子王某4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等证据印证。

5.被害人房某的陈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7月5日,王某某说她买了南开的房子,把她妈妈的房子卖了,还差3万元找其借一下,最晚8月中旬还,其借给了王某某3万元。7月7日,王某某又以买房钱不够为由找其借2万元,称8月中旬将5万元一起还给其。8月16日,其向王某某催还欠款,王某某说一周后可以还。8月23日,王某某向其还款2.5万元,剩下的2.5万元一直没还。其知道王某某被抓后到派出所报案。王某某借款开始都没有借条,后来单位领导介入,王某某在2019年10月22日给所有借钱的同事补了借条,也包括其,借条金额是2.5万元,时间是2019年7月7日。

上述内容,有银行汇款回单、借条等证据印证。

6.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10月10日,王某某以手头周转不开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其在次日借给王某某1.5万元。10月22日,王某某写了收条,承诺11月10日前还款。

上述内容,有微信聊天截图、借条等证据印证。

7.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其2019年9月在工作中与王某某相识。10月11日,王某某给其发微信称当初买房借了别人的钱,现对方催她还钱,找其借钱还账,并承诺10多天就能还给其,其借给王某某4万元,王某某写了一张4万元的收条。后经其催要,王某某在10月25日还给其1万元,当日重新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

上述内容,有借条等证据印证。

8.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2月26日,王某某在单位向其借款5万元,没提原因,承诺两个月还款。两个月后王某某没有还款,其没好意思催要。7月14日,王某某又向其借款,理由是要购买房子,其父亲的房子没有卖出去,现需要交首付款,承诺9月份将其父亲房屋出售后可以还款,其借给王某某3万元。9月24日,王某某又向其借款,其不同意,经王某某一再求其,其借给王某某0.5万元,王某某称10月2日肯定还款。其一共借给王某某8.5万元,王某某从未还款。

上述内容,有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印证。

9.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4月5日,王某某在单位向其借款,理由是要购买房屋,资金不足,承诺6月还款,其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2万元。7月21日,王某某以同样理由又向其借款2万元,并称将原房屋出售后会一并还清。9月11日,王某某以房屋需要交尾款,级升里的房屋不能及时卖出为由,再次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手机银行向王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尾号为8790的账户转款10万元,王某某称9月底或10月初将所借14万元一并归还。因为关系熟,开始王某某没有打借条,后发现王某某找很多人借钱,已经还不上了,单位领导找王某某谈话,她于10月22日给所有人补了借条。王某某借款时没有用首饰抵押,她说想用一些首饰还账,其没有同意,后来她就被抓了。

上述内容,有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印证。在庭审中,刘某再次表示王某某借款时没有向其抵押首饰、并未归还利息。

10.本案另有张某2、张某3、徐某1、徐某2、张某4、马某1、刘某2、马某2、王某2、刘某3等被害人的陈述及借条等书证证明:王某某自2019年2月至9月,对同事谎称自己买房需要钱款、短期内可以还钱的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共造成被害人损失88.1万元。

11.证人赵某的证言:其系沃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德佑店经纪人。2019年10月15日下午,王某某自己到门店要登记房产出售,其负责接待。王某某说欠同事钱,同事让她把房子卖了还钱。当天王某某登记两处房产,一处是她父亲的房产,另一处是她自己的房产,登记时只有她自己,登记后离开,一会儿她又回来说同事也要过来看看房子是否登记出售了,要求其对她同事只说出售父亲一处房产,不要提自己的房产。过了一会儿来了一男一女,称是王某某的同事,问其王某某登记出售房产的情况,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向二人说了。登记后其找王某某要父亲房产的产权证,王某某说她爸爸又不同意卖了,其就把该处房屋信息核销了。其自己的房子还是在挂牌销售,面积是131.34平方米,标售价格是318万元人民币,有196万元的抵押贷款。王某某委托出售自己房产没有使用产权证登记,出示的产权证照片,说这套房子正在抵押,产权证不能拿到现场去,抵押的额度是192万元。王某某登记的价格比较低,320万元。王某某以前没有拒绝客户看房的情况,在找不到王某某之前的最后一次,有中介人员带着客户去看房,王某某的态度相当不好。王某某在登记售房大约20天左右,要求其把价格涨上去,定在360万元,理由是当时她有钱了不急需卖房了,过了三四天,王某某又把房价降到318元,没说原因。

12.王某某与天津叁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财务咨询居间服务协议》、与九嘉金融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与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等材料证明:王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与天津叁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借款196万元,居间服务费5.88万元,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每月应还款额6755元;王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与九嘉金融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王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与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居间与管理服务合同》,向该公司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三年,每月需要还款4020元。

13.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材料证明:南开区房屋的权利人为王某某。2015年5月15日,该房屋抵押给天津津房置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数额为1199000元,期间为2015年至2033年;2019年9月5日,该房屋抵押给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数额为1960000元,期限为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

1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台账证明:王某某购买自有房屋,于2015年4月29日公积金贷款50万元,自营资金贷款69.9万元。

15.建设银行出具的资金交易查询证明:截至2019年12月5日,王某某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578416元未还。

16.王某某名下尾号为8790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自2018年至案发,王某某将钱款转入该账户后,有大量钱款用于归还小额贷款、个人信用卡还款,还有部分钱款进入自己尾号为7173的建设银行、尾号为0349的民生银行、尾号为5380的工商银行、2703建设银行等账户中。

17.王某某名下尾号为7115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间,王某某从上海富有、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易宝支付、贷多多、土豆钱包、西瓜钱包、海马钱包等数十家贷款平台及自己其他账户里取得钱款后,立即向借款平台还款,另有大量的信用卡还款。

18.王某某名下尾号为5380的工商银行、尾号为5479的工商银行、尾号为7102的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自2019年6月至7月,王某某将大量资金用于还信用卡及快钱、海马钱包、魔力小华、马尔袋富、抖银支付等多个借款平台。

19.王某某名下尾号为2703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从上海富友、真金服、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宝付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钱款后,随即将钱款大量转入海南、深圳等多个小额贷公司及马上花、如来有钱、熊猫钱包等多个借贷平台,另将大额钱款归还个人信用卡、房屋贷款。

20.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转移登记申请书、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等证明:王某某父亲王某1于2015年8月将自有房屋出售。

2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在2015年4月离婚后购买其有房屋,总款约210万元,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共120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50万元。其每月需要还房贷7000余元,除去公积金,自己需要偿还2000元左右。2015年6月,其从中国银行贷款18万元用于装修,每月还款5800余元。因生活费不够用,其又从民生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一年,每月还息1200元,一年后一次性还清本金,除了一些开销,该10万元还剩约6万元。当时其每月工资约5000元,每月都是入不敷出。到2016年9月得还民生银行贷款,其从宜信公司贷款10万元,没有抵押,到手约8万元,每月还款6000元。归还民生银行的贷款后还剩一些钱,其用这些钱还小额贷款和日常的花销。后其又先后从五个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总共借了70至80万元,到手50多万元,用于还前几个公司的贷款和利息。其自认为贷款的本金已经还清了,但合同约定每月还一半本金一半利息,所以至今还没还完。

2018年7月,其还款资金紧张,经人介绍将自有房屋抵押给贷款公司,贷款142万元,实际到手110余万元。这些钱还给同事王某25万元、王某36万元,还给其母亲邻居12万元,给其母亲买墓地花了6.88万元,剩下的钱用于还小额贷款公司,每月还5万元,一年60万元,每月还抵押公司的利息1.3万元,一年16万元,加上其日常花销,到2019年3月就没有了。2019年春节后,其又从13个借款平台上借款5.7万元,用于偿还之前借的钱。等到还不上借款平台上的钱,其开始找同事借钱还款了。2019年8、9月份,其又将自有房屋抵押给广州惠金公司,抵押了196万元,除去第一次抵押的142万元,该公司要求将公积金贷款还清,剩下的钱都是手续费,其没有实际拿到钱。现房屋还剩约60万元的商业贷款没有还清。

其借钱时隐瞒了真相,以买房借钱为由向同事借钱。在被抓获前,其每月需要还贷款公司的利息5、6万元,每天需要还13家借款平台其中几家2、3万元。开始没想到事情的严重性,没想到越借越多,后来想实在不行就将自己的房屋卖掉还钱。其借款的同事有18人。其中:马某11万元;张某310万元;徐某1借2万元,已经还1.5万元,还剩0.5万元;房某借5万元,还了2.5万元,还剩2.5万元;马某21万元;王某2借6万元,还了2万元,还剩4万元;高某借1.5万元;黄某借10万元,还了0.5万元,还剩9.5万元;刘某2借15万元,还了1万元,还剩14万元;刘某借14万元,用两个钻戒、一个黄金手链、一个黄金项链、两副白金耳环做了抵押;徐某23万元;刘某3借3万元,还了2万元,还剩1万元;张某18.5万元;张某49万元;王某1借4万元,还了1万元,还剩3万元;王某36.5万元;张某2借3万元,还了2.4万元,还剩0.6万元;苗某借2万元,已经还清。其还向前夫田某及田某的战友俞某借了13万元。这些钱都还小额贷款的利息了,还有就是用同事的钱还同事了,还有自己花了一部分。

2019年10月14日晚10点,其前夫战友到家中劝其说实话,其赌气喝了70片安眠药,他们将其送医院抢救,夜里就送回家了。当天晚上11点多,黄某给其发微信催其还款,其就在微信里发了一张在医院的照片,次日上午黄某、马某1、欧阳主任、徐某1来看其,并带其去派出所报案。下午,其去德佑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子,将其父亲名下的房屋和其名下的房屋都挂在中介出售,由于父亲的房屋是其父亲的名字,就撤下来了,只出售其自己名下的房子。

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向部分被害人借款未虚构事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借款协议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可以证实,王某某自2015年购买房屋后即负有大量贷款,每月收入在归还贷款后已无结余,后其不断向银行、贷款公司及网络借款平台借款,用于归还前期贷款及日常消费,始终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并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不断累加利息,逐渐形成巨额负债。在此情况下,王某某利用同事之间的信任,隐瞒自己负债累累,并无偿还能力的事实,编造自己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需要资金周转,可以尽快还款的谎言,骗取了多名同事的信任,从而借得大量钱款。在被害人催要后,王某某仍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少量还款,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缺口的扩大,任由债务不断累加,足以认定王某某在向本案各被害人借款时即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持放任态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王某某在向少数被害人借款时,虽未明确具体借款理由,但均利用了同事之间的信任关系,并隐瞒了其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2.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房产在涤除抵押权后仍具有一定价值,可以偿还欠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名下的房屋设有巨额抵押权,自身负有大量债务并不断产生利息的情况下,从未有过出售房屋以清偿钱款的实际行为或意图,而是任由资金缺口不断扩大,其系在单位介入处理后,迫于压力才同意售房还款。而且根据证人赵某的证言及部分被害人陈述,王某某在售房时再次虚构事实,将无所有权的房屋委托中介机构出售以拖延、敷衍被害人,而对于其另一处委托出售的自有房屋,其亦未积极出售。结合前述分析,王某某在借款时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在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是否实际出售房产,以及房屋残余价值是否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3.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借款时曾抵押钻戒等首饰及部分还款一节,刘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的陈述中对此均予否认,王某某亦表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具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4.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等量刑意见,经查属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88万余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王某某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1000元,其中:黄某95000元、房某25000元、张某26000元、张某3100000元、高某15000元、徐某15000元、徐某230000元、张某490000元、王某130000元、马某110000元、刘某2140000元、马某210000元、刘某140000元、王某240000元、刘某310000元、张某185000元、王某350000元。

(退赔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  孙梦洁

人民陪审员  高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胜男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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