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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刑初827号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8-18 08:49:33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8刑初82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中止审理,2020年8月18日恢复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敬玲、白磊,代理检察员杨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坡、被害人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被害人赵某1(女,42岁)办理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收取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220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尚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没有骗取被害人钱款,其已经为被害人办成了彩票站,且有13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同意其辩解,同时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提请法庭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至11月间,在本市海淀区以为被害人赵某1(女,42岁)办理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收取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220400元。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未退赔。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从别人手里接手了一家彩票店并在中联济生大药房隔出来的一个小房间里经营。其间,其认识了这个药房的合伙人赵某1,其和赵某1的关系不错,2016年后半年,赵某1找其说药房生意不太好也想弄个彩票站的旗舰店,问其能不能帮忙,其说这个行业也不好干,让她等到年底,赵某1同意了。但是没过多久,政府启动封堵掏墙打洞的政策,很多彩票站被拆除了,很多人也就不干了要转手自己的店。其觉得机会来了就让赵某1准备,还告诉她准备钱,这些机器说没就没。其当时和赵某1说开旗舰店最少要有3台机器,押金总共需要25万元,其记得赵某1给其打了23万元。在赵某1给其打钱过程中,其跟福利彩票旭日风采有限公司的专管员李某打过招呼,说要开北京最好的旗舰店,让他给其留机器,对方说肯定没问题。于是,其就和赵某1夫妻俩开始找地,去过丰台洋桥、房山区很多地方,但由于人流量和房屋产权问题,一直没有合适的地方,店就一直没开。李某是福利彩票旭日风采有限公司的专管员,专门负责海淀区范围内所有福利彩票店,他们这个公司是和福彩合作的公司,主要是帮福彩中心进行线下的派机工作。其开彩票站也是从别人处接手的,后来认识了李某,李某帮其开了另一家彩票店,李某的公司有多余机器的情况下,他有权给任何一个地址推荐和派机,所以其才找李某办理赵某1的事情。其之前在赵某1的药店开彩票站的时候,李某经常去找其,赵某1见过这个人,其也对赵某1说找这个人帮忙。在后来找地址的过程中,赵某1问其有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证明彩票站是她的,其告诉赵某1没有任何材料证明这个店是她的,只有一个销售协议书能证实她可以经营店铺,别的什么都没有。赵某1就让其给她协议书,其就找黄牛做了协议书、销售员证和福彩设备押金确认单,在需要赵某1签字的地方帮她签了名并交给赵某1。按照福彩中心的要求,公民申请彩票机要到福彩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基本上没有能够审批下来的,现在北京地区经营的彩票站基本没有机主本人卖彩票的,都是大家相互转手接手,即使其帮赵某1把旗舰店办起来,彩票机也不会是赵某1的名字,肯定是别人的名字,只有李某能够帮其办理实际经营人的登记手续,所以这个协议书去福彩中心肯定办不下来,只能找黄牛去办理。其从网上找的黄牛,不记得叫什么名字,黄牛给其时印章都是盖好的,上边的内容是其填写的。赵某1给其钱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地方都不是很合适,一直没办成,赵某1的钱在这过程中其都先挪用了,其本来想什么时候找到合适的地方,什么时候再把钱拿出来。但是,赵某1和其说她急需用钱,她不干了,让其把钱退给她,由于其当时手上没钱,后来陆续退给她7万元左右,其记不清楚到底退了多少钱。除了李某,其没找过福彩中心的其他领导,其之前的手机丢了,手机银行暂时不能使用就跟赵某2说了这些情况,并让赵某1把钱转到赵某2的账户中,赵某2再把钱转给其,其跟赵某1说赵某2也是开彩票店的。大约在2017年春天,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旗舰店地址,赵某1说让其先帮她办理一个双机店,也就是福彩和体彩同时销售的店铺,其就找到王某,他手上有机器,其就帮忙联系,赵某1就在其原来的地方开了双机店。

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2012年,其在海淀区中联济生药房工作,大约在2015年,药店旁边开了一家福利彩票店,负责人是王某某,由于其和王某某能经常见面就慢慢熟悉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的彩票店撤了,搬到了大约二三百米远的地方,其没事路过时就到他的店里聊天。2016年的时候,其姐姐退休来北京想做点生意,王某某说干彩票挺挣钱的,只需要给彩票中心交机器押金,然后自己找地方交租金,不需要投资别的钱。其问王某某手续怎么办,他说他认识彩票中心的人,只要他出面找人就能办,他说办这件事他不过钱,钱都直接给彩票中心的领导。其说想办一个机器的,王某某说五万元就够了,其就让王某某帮忙办,王某某说这事只能他自己办,其不能瞎打听。王某某还说他认识彩票中心的一个叫赵某2的领导,他和这个人关系非常铁,其不能打听这个人,不能给领导找麻烦。第二天,王某某找其,让其赶紧打钱先占一台机器,还让其赶紧找开店的地方,其就通过银行给赵某2的银行卡打了3万元,后其又给赵某2银行卡打款2.02万元,王某某说多出的200元是手续费,其也不清楚是什么费用。其给完钱后,王某某什么收据都没给其,就是让其快点找地方,只要地方合适机器立即就能拿过来,其就找了很多地方让王某某去看,但王某某看过后都说不合格,其说能不能让彩票中心的领导来看看,王某某说他看了不行就肯定不行,不用领导过来看。其当时有点急,说不行就不办了,王某某就说让其办旗舰店,旗舰店不用考虑店面之间的距离,也不用考虑区域限制,但这种店必须要有快彩机器,每个店至少要有两台,每台机器押金10万元,这种机器很赚钱,有这种机器的店非常少,也非常难批,但有他和赵某2的关系肯定没问题,如果其现在不干了,之前交的5万元押金也得一年后才能退,其和家人商量后决定让王某某帮忙办旗舰店。王某某让其赶紧给钱,给了钱就能先把机器占上,由于其没那么多钱就找亲戚、朋友凑,从2016年10月5日到2016年11月间分多次给赵某2的账户打款200200元。在这个过程中,王某某还是让其赶紧找地方,其和家人在很多地方找过,每找一个地方让王某某去看,他总说不合适,这样一直到2017年7月,王某某都以地方不合适为借口推脱。王某某说赵某2是彩票中心的领导,事后经其多方打听得知这个人根本不是领导,可能是开彩票站的,其没去找过这个人,没见过该人,也不知道他和王某某是什么关系。2016年11月14日,其给王某某打完最后一笔钱后,王某某跟其要了一张照片并在当天给其两份《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授权协议书》、一份《彩票设备押金确认单》、两份《福彩快速游戏押金确认单》和一张有其照片的《销售员证》。彩票店根本没开业,期间其怀疑过王某某有问题就给114打电话,114说没有中国福彩中心电话,也没有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电话,只有各区的彩票中心电话,其问王某某怎么回事,王某某说他是从朝阳区旭日彩票中心办理的,其就给该公司打电话询问办理彩票站的程序,对方问其找好地方了吗,其说没找地方,是托朋友办的,对方说肯定不对,正常程序是必须先找好地方,彩票中心审核通过了才能交押金,而且押金也不会打到个人账户上,其跟对方说其办理的过程,对方告诉其肯定被骗了让其报案。其又问王某某怎么回事,王某某说通过私人关系已经办了,就是因为地方不合适才开不了,其让王某某退钱,王某某说钱已经在彩票中心了,不是想退就能退的,必须要等到满一个自然年。其就开始等着,到了2017年11月14日已经满一年了,其又找王某某,王某某还是说不是其想退就能退的,到了2017年底,其和家人一直找王某某,说其要去找赵某2并告他们,王某某这时候才承认说钱是他自己花的,但他还是一直不还钱,已经不和其见面了。其不认识李某,没听说过这个名字,其不知道去王某某店里的人中有没有这个叫李某的人,王某某也没给其介绍过这个人。大约在2017年下半年,其觉得王某某不靠谱就说不干了,一直逼着王某某退钱,王某某给其介绍一个叫王某的人。王某带着一台福彩和一台体彩的机器到其药店,其还和王某签了合同,经营地点就在王某某原来经营的地方。签合同的时候只有其和王某两个人在,其问王某怎么付钱,王某说机器里本身就有四万元押金,让其先干着,等其什么时候不干了,只要机器里留存的押金还是四万元就行,别的钱不收,后来因为拆迁其把机器退给了王某,这件事在王某某介绍其和王某认识后就和他没有关系了。除了开福利彩票店骗其钱之外,王某某还跟其借过209000元钱,王某某给其打个总欠条。王某某跟其借的钱还过一部分,共有4万元左右,都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其的,这些钱都是王某某还其的借款,办福利彩票店的钱从来没还过。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左右,赵某1和其说过想开个彩票站,还说有人能帮忙办理手续,她还向其借过钱,说是托人购买彩票机的钱,后来她把钱还给了其。

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初中没毕业就在原籍务农了,1996年来北京打工,开始的时候跟别人做蔬菜、鱼肉等生意,还开过小卖部,后来其申请开办了现在的彩票店。其没在中国福利彩票中心或者北京福利彩票中心任职过,只是经营彩票店,也不认识中国福利彩票中心或北京福利彩票中心的人。王某某经常到其彩票站买彩票,每次最少买几千元钱的,这样其和王某某就熟悉了。王某某买彩票有时给现金,有时刷卡,没钱的时候就给其抵押东西。他也确实中过奖,多的时候能中几万元,其彩票站可以直接兑奖,其都是通过银行网银转给他,其尾号为8356的建设银行卡一直在身上,从来没给王某某使用过。有钱进入其卡中,其手机有短信提示,不过从第一次开始其接了短信后很快就能接到王某某的电话,他说他有个姐以前借过他钱,这是还给他的,让其把钱转给他,其就把钱都转给了王某某,王某某除了在其处买彩票和其没有任何关系。其不知道王某某认不认识中国福利彩票中心或北京福利彩票中心的人,王某某说他申请过彩票机,不过因为他老给自己打彩票就经营不下去了,他现在还欠其6000元彩票费没给。其以前不认识赵某1,前几天有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来其彩票站说被王某某骗了,其才认识赵某1,她说王某某说其是彩票中心主任,把钱打到其账户上,其以前根本不知道此事。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旭日风采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担任过督导员负责彩票业务站的管理工作。其认识王某某,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五棵松一家彩票站的经营者不干了,王某某想接手就找到其,交了5万元押金后就在那干了。2016年10月1日之前,王某某找其说想办一个最好的福彩旗舰店,其就让王某某先找地方,其向领导汇报,后来王某某没找到地方,这事就不了了之了。普通的彩票站交5万元押金,和旭日风采公司签署福彩销售协议,不需要再和福彩中心签订协议了,如果是外地人需要找北京人做担保,协议每年签一次,押金只交一次,快餐店和旗舰店的手续是一样的,只是旗舰店的押金是25万元,安装三台机器。彩票站需要经营者自己找地方,然后经过旭日风采公司、区福彩中心、市福彩中心逐级审批设立,王某某只有选地址的权利,没有决定权。彩票站的押金先交给旭日风采公司,再由旭日风采公司交给市福彩中心,实际上是先由旭日风采公司预付押金给市福彩中心,经营者再将押金交给旭日风采公司就行了,除了押金之外,还要收取200元销售许可证的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其个人从未收取过王某某任何费用,王某某从未给过其好处费,其也从来没有收取过任何好处费,其不认识赵某1。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三年前,其在开彩票站过程中认识了王某某,他说自己开过健身房,开过饭店,后来销售彩票。2017年8月至12月,王某某在北太平庄的彩票站(福彩、体彩双机店)给其销售过彩票,但他把45918元的彩票销售款拿走了,没有上交,其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答应将钱交上,但一直未给其。北太平庄的彩票站在其弟妹丁磊名下,由其负责管理,王某某没找其办过彩票站的手续,也没给别人介绍其办理彩票站的手续。2017年10月左右,其位于海淀当代商城附近的彩票站(体彩、福彩双机店)拆迁,需要找一个新的地方开彩票站,其就让王某某帮忙留意一下,王某某说海淀区西翠路那边有个药店有地方就把其带到药店见赵某1。其跟赵某1谈将彩票机放在她的药店,由她负责卖彩票,赵某1拿销售额5.5%提成,给其1.5%提成(按照福彩、体彩的规定,彩票经营者拿销售额的7%做为提成),其和赵某1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其没收取过赵某1费用,按照要求需要收取押金,体彩是1万元、福彩是5万元,但其看到赵某1有药店,人也挺实在就没收押金。王某某只是介绍其和赵某1认识,后续的事情跟王某某没有关系,其没委托王某某收取赵某1押金,但王某某曾经想私自收取赵某1押金,当时赵某1给其打电话说王某某要收她6万元押金,其跟赵某1说自己不收取她的押金,也没委托王某某收押金,其还让王某某接电话问他为什么收押金,告诉王某某收押金也应该是其自己收,不是由他来收,王某某说这是他的事情,让其不要管,其告诉赵某1不要给王某某押金,赵某1就没给王某某押金。这个彩票站不是王某某委托其帮助赵某1开设的,其只是让王某某帮其找个开彩票站的地方,王某某只起到介绍人作用。其并没有收取赵某1押金,因此这个彩票站不牵扯到开设资金的问题。其和赵某1合作的彩票站销售情况一般,2018年4月,因为药店有部分违建被拆,其就把两台机器移走了。

7、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授权协议书、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员证、中国福利彩票福彩设备押金确认单、中国福利彩票福彩快速游戏押金确认单证实: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作为授权方,赵某1作为被授权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其中乙方代表签名为王某某,甲方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无代表签字,销售站为北京市旗舰店;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员证上有赵某1的照片,证件上的印章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收款人、收款单位处的印章为中国福利彩票财务专用章的押金确认单的具体内容。

8、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核实赵某1被合同诈骗案有关情况的函及附件证实:1、该中心未委托赵某1代理销售彩票;2、公安机关提供的《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授权协议书》、《中国福利彩票设备押金确认单》、《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员证》中带有“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及“中国福利彩票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均非该中心印章;3、经核实,该中心并无姓名为“赵某2”的工作人员;4、受理开设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申请、签订代销合同、配置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等工作属于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职责,北京市区域内上述工作属于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责任范围,该中心作为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不负责上述工作。自2002年1月4日起,启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结算财务专用章”、“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合同专用章”印鉴。原“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结算财务专用章”、“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合同专用章”印鉴作废。

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9月27日,赵某1向赵某2转账3万元;2016年9月28日,赵某1向赵某2转账20200元;2016年10月5日,赵某1向赵某2转账5万元;2016年10月17日,赵某1向赵某2转账20200元;2016年11月8日,赵某1向赵某2转账6万元;2016年11月14日,赵某1向赵某2转账4万元。赵某2收到钱款后即转至王某某银行卡中,后上述钱款被王某某消费或者转给他人。

10、民事判决书证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就原告赵某1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情况。其中,该案是2018年8月27日立案,2018年9月28日结案,赵某1出示了2017年7月7日王某某签名的借条、2015年11月24日王某某书写的借据、取款凭证等证据,赵某1还陈述了王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还款15256元的情况。

1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3月30日,被害人赵某1报警称被骗的情况。

公诉人还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办案说明、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存在办案人员漏记现象,且民警有诱供行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真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认定的事实并不真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同意其质证意见,同时认为,证人周某的证言与本案无关。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已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认可笔录内容,两名办案民警也在笔录上签字,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亦称办案人员并无刑讯逼供等情况;证人周某、王某已签署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就所知案情向公安机关进行的陈述由两名办案人员提取,并经本人签字确认,所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民事判决书是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结果,与刑事案件具有明显区别,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的转账中或未注明钱款用途或注明“昨天赚的钱”,在被害人不认可上述钱款为刑事案件退赔款且被告人王某某又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本案部分钱款已被退还的事实,故对于辩方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方提出的辩解以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对于开设彩票站的条件、流程、费用、市场规则等均十分了解,其在明知开设彩票站多需个人转手,开设旗舰店对于场地、设备、资金有更高要求,实际很难由福利彩票发行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先虚构证人赵某2彩票中心负责人的身份,以给赵某2打款申领机器为由收取钱款,又以场地不合格为由多次拖延时间,再通过伪造福利彩票发行管理部门文件、工作证件并交予被害人的方式掩盖真相。从钱款流向看,被害人赵某1给付的钱款经过赵某2银行卡后被转至被告人王某某处,被告人王某某予以个人使用,在被害人明确要求退款时,被告人王某某以不满一个自然年无法退款为由拖延还款,满一年后仍拒不归还,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巨额财产损失。被害人赵某1所开设的彩票站并不是由福利彩票发行管理部门授权设立,不过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无法办成约定事项并将钱款挥霍后,碰巧在证人王某提出需求时将王某介绍给被害人合作的结果,该行为本身不具备履行与被害人约定的性质,未实现其承诺的内容,更未获得被害人对办理事项的认可。综上,对于辩方提出的辩解以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赵某1退赔人民币二十二万零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人民陪审员  张汉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 鹃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