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知识

(2019)京0106刑初1763号孟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时间:2021-08-17 08:28:08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6刑初176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645号起诉书、京丰检三部刑变诉[2019]4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检察官助理姚森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尚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孟某伙同方某(已起诉)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的“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

2018年12月15日至17日间,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的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五十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一套、大西洋龙钞千连号一套、百连号一套。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2的九六版红一元两刀、拾全拾美一套、盛世钞王一套、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定位册一套、第三套典藏辉煌一套、第三套珍藏册一套。

被告人孟某于2019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孟某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时间较短,获利较小;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故建议对被告人孟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孟某伙同方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的“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

2018年12月15日至17日间,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的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五十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一套、大西洋龙钞千连号一套、百连号一套。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2的九六版红一元两刀、拾全拾美一套、盛世钞王一套、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定位册一套、第三套典藏辉煌一套、第三套珍藏册一套。

被告人孟某于2019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抓获。赃款、赃款均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底,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我有没有字画,我说有画家溥浩的字画,对方说需要把画拍照后发给鉴定机构,鉴定费用人民币1.5万元。2019年1月4日左右,我在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大厦1604分两次交给对方现金。第一次小方收取8000元,第二次是小孟收钱之后把小方叫过来,然后我们围在一张桌子上,那天是让我去领取证书去,小孟把我补交的7000元转递给小方。小孟、小方都是业务员,但是小方是主管,她收的我的钱,其他人我就不了解了。张总自称是买主,自称跟嘉海晟轩公司没关系。小方上边有没有领导我不清楚。

经辨认,王某1辨认出方某就是收钱的女子;辨认出孟某是收钱的小孟。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份,我在家中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我是否有藏品出售,公司可以帮忙快速出手变现,并邀请我到公司(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室)面谈。12月15日,我拿着藏品去了该公司。12月17日,我再次去了该公司,是“孟旭”和经理“齐晨”一起接待的我,“齐晨”定了价格,承诺五天内完成收藏钱币的检测并放款,收10%的佣金。我要求他们跟我签订合同,他们没签,给我写了一张纸,“齐晨”和“孟旭”一起签字后盖了公司公章,然后他俩一起收了我的藏品。我的藏品有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大西洋龙钞千连号一套、百连号一套。三天后,“孟旭”给我反馈说东西没问题是真的,让我等消息。2019年1月6日,我给“孟旭”打电话,他说他不干了让我直接找“齐晨”,之后我再联系这两个人都联系不上了。

经辨认,被告人孟某就是2018年12月份在丰台区科丰桥附近的一个写字楼内以“孟旭”身份收取收藏品的男子。

手写收据、照片佐证上述陈某陈述的事实,主要内容为“小三”单价40-50万元每套,“大四”单价40-50万元每套,大西洋龙钞牵连号130万元每套,百连号12万元每套。五天之内钱币检测完毕,确定价格办理证书,费用垫付最后扣收10%佣金。并有“齐晨”、“孟旭”签名,及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盖章,2018年12月17日。

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我在家中接到了一名男子给我打的电话,后来我知道他叫“孟旭”,他问我有无收藏品出售。几天后我就带东西到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室,“孟旭”接待了我,并把我的东西拍照后,说让专家看看。当时“齐晨”也在,他跟我透露他自己是经理,经营很多买卖。又过了几天,他联系我说价格出来了,我的东西大概100多万,我当时就心动了。“孟旭”跟我说他们公司需要统一打包,然后我就把九六版红一元两刀、拾全拾美一套、盛世钞王一套、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定位册一套、第三套典藏辉煌一套、第三套珍藏册一套都给了他,他给我写了收据。这些收藏品是我几年前在收藏品公司买的,花了几万元人民币。后来我得知公司跑了。

经辨认,王某2辨认出孟某就是2018年12月在丰台区科丰桥附近一个写字楼内以“孟旭”身份收取其收藏品的男子。

4、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6月19日,我到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公司经营地点是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室。公司法人叫袁俊盼,但听说是公司经理齐冠宇让别人代办的,这个法人跟公司没有关系。公司的老板是张总,有两个经理,一个叫齐冠宇(齐冠宇在公司里的名字叫“齐晨”),还有一个叫“爆响”,石金龙、孟某、张家兴等人都是员工。公司的业务是联系有古玩字画的客户,以帮他们销售收藏品为名骗取鉴定费和保证金。我一开始的工作就是打电话邀约客户,两个月左右后我转为销售员。我以“方媛”的名字电话联系客户,公司有专门的话术单,是齐冠宇提供给我的,具体是谁制定的我不清楚,电话单也是齐冠宇提供的。齐冠宇在公司让我们用假名字,怕客户记得我们的真名字事后找我们。一旦有合适的客户,我就会约他们到公司继续谈,谈的内容是公司可以帮他们把手中的古玩字画销售出去,但需要交纳一定的鉴定费和保证金,鉴定费和保证金的金额是根据客户的情况由齐冠宇定的。之后齐冠宇会做一个假的鉴定证书过来,假的鉴定证书是一个蓝色的小本,内容就是一些评估内容和价值,落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保证金的意思是我们不会把客户的古玩字画留在公司,但他们需要交纳保证金来保证我们找到买家后他们能把东西拿过来。客户交的鉴定费和保证金大部分是现金,钱交给齐冠宇或是张总,如果刷卡就是刷在公司的POS机上,POS机机主是周浩,但是周浩应该跟我们公司没任何关系,齐晨可能是借着周浩的身份办的POS机,POS机由齐冠宇来保管。我们还会安排假买家和客户见面聊,目的就是取得客户的信任,但根本不会对客户的古玩字画进行买卖。假买家是主要是由张总来扮演的,齐冠宇也扮过。客户交完钱后,之后的业务就是由齐冠宇负责了。

我在公司里谈业务大概谈了30来人,谈成了10来个左右,每次就是我先打电话联系客户,等客户到公司后也是由我来接待,客户如果有意向,齐冠宇会出面跟客户谈鉴定费和保证金。有时是我收钱交给齐冠宇,有时候齐冠宇自己直接收钱。我谈的业务里由我收的鉴定费和保证金大概有3万元左右,齐冠宇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在公司里是底薪加提成,底薪每月3500元,提成是客户交纳的鉴定费和保证金的10%至20%,底薪一共挣了1万多元,提成挣了2万多元。我的工资在2018年10月份前是公司人事发,之后就是齐冠宇以现金或微信直接发给我。直到2019年1月份左右,齐冠宇把我们所有人的工资发了以后,就说快过年了,就给大家提前放假,那几天好多客户找,齐冠宇说公司关门了。

经辨认,方某辨认出宋会华、周立华、郭秀生、孟凡英、阎文兴是她经手办理过收藏品鉴定等业务的人。

5、证人王某3证言:我是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四号楼的物业,1604是我们租给嘉海晟轩公司的。承租人是胡兴隆,租赁期限从2018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8日止。他当时说这个公司做科技的,没有营业执照,所以先以个人的身份签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佐证房屋租赁情况。

6、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被告人孟某持有的手机进行鉴定的情况。

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孟某持有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的情况。

8、文化和旅游部司局函件证明: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已于2009年转为“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评估委员会”已取消。

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记录证明:民警电话询问北京京评物价认证中心,该中心答复称,收藏币等收藏品的鉴定需要见到实物,无任何实物无法进行价格认证。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破获情况以及被告人孟某被抓获的情况。

11、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孟某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孟某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底,我通过朋友认识齐冠宇,就去了齐冠宇所在的公司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做业务员,公司经营地点是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的1604。齐冠宇给我培训,给我讲基本的收藏品知识,并给了我话术单,客户资源是齐冠宇、“张宇”二人提供的。我按照话术单打电话联系客户,骗他们说公司可以帮他们把手中的古玩字画销售出去,对于感兴趣的客户,我会让客户带着藏品来公司面谈。客户来公司后,先是我接待,如果客户带的是字画类,齐冠宇和假买家“张宇”互相打配合,先是“张宇”假装要收购客户的收藏品,并且出一个高于客户心理价位的价格,客户同意出让后,“张宇”再提出让客户对收藏品进行鉴定,然后齐冠宇再给客户说公司能为其鉴定,并让客户交纳相应的“鉴定费”。所谓的鉴定证书都是齐冠宇办的,大部分鉴定齐冠宇都是拖着不办,即使办了鉴定证书,公司也不会真正收购客户的收藏品,我觉得齐冠宇办的鉴定证书肯定是假的。针对那些提供钱币类收藏品的客户,齐冠宇让我们跟客户说收藏品得留在公司,由公司对钱币进行重新包装后再出售,收藏品售卖后,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具体怎么收取都是齐冠宇说了算。这些钱币类的收藏品,齐冠宇将东西放在他自己的车里,根本就不包装,他最终怎么处理这些东西我不太清楚。客户交纳的钱基本上都是齐冠宇收取的,“方某”也替齐冠宇收过几次,但是“方某”收完钱后,都是直接交给齐冠宇了。齐冠宇基本上都是让客户直接交纳现金,也有少部分客户是通过POS机刷银行卡进行交费的,这台POS机平时都是齐冠宇自己拿着,POS机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公司收取客户“鉴定费”什么的从来都不签合同、协议之类的东西,都是口头约定帮客户出售收藏品。另外公司收客户的钱币之类的东西,也就是给客户打个收条,收条上的名字还都是写的假名。对于那些发现了被骗的客户,齐冠宇管这种客户叫“雷”,后期处理的事项叫做“排雷”,这些客户的后续处理都是齐冠宇负责谈,具体的情况我不太清楚。

我在公司里打电话联系过几十个人,也有好多客户都来过公司,但是谈成了的业务就三个人,分别是王某1、王某2、陈某。王某1当时提供的是字画,他是我打电话联系过来的,他来公司后也是我接待的,然后齐冠宇出面谈的鉴定费,当时收了王某11.5万元鉴定费,我印象中王某1是分两次给的齐冠宇钱,并且给的是现金。王某2和陈某给公司提供的都是钱币,这两个人没有收取鉴定费,就是将他们两人提供的钱币都给收了。我印象中当时王某2交了三四套人民币,有第四版人民币全套,还有第五版的,具体我也记不太清楚了,反正总面值大概有2000元人民币左右,齐冠宇让我给王某2打收条,我打收条的署名是孟旭,然后盖了公司的章。陈某当时交给公司多套第三版人民币全套,这些是齐冠宇直接收的,也是他给陈某打的收条。这两个客户都是我打电话联系过来的,收的钱币也都交给了齐冠宇,没有收取其他费用,至于齐冠宇最终是怎么处理这些钱币我不太清楚。

公司大概有十个人左右,公司的经理及负责人就是齐冠宇,他在公司使用的假名字叫“齐晨”。那个假买家叫“张宇”,平时在公司大家称呼她为“张总”,听说她是公司的老板。剩下的基本上都是业务员了,因为公司的人对外基本上都使用假名,这也是齐冠宇让我们这么做的,我在公司的名字是“孟旭”,我能叫上名字的有“方某”“张佳兴”“梁博”“石头”等人。

经辨认,孟某辨认出张宇虹是张总,并辨认出本案被害人王某1、王某2、陈某。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辩护人关于从犯的意见,被告人孟某在直接实施的诈骗事实中,主要负责打电话、接待等关键工作,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请求对被告人孟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孟某诈骗老年人的财物,本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孟某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孟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及被害人陈某、王某2的相关经济损失。

三、随案移送被告人孟某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瑞珍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1585518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