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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053号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时间:2021-08-13 08:28:54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05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毋某及其辩护人赵晓萌、张鑫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毋某于2019年8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以经营项目需要刷银行卡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男,30岁,黑龙江省人)向其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万元。当日13时许,贾某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账到毋某银行卡,毋某在贾某将钱款转回之前,随即将银行卡口头挂失,于当日及次日到银行柜台正式挂失并补办新卡,并意图转账。贾某于2019年8月7日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对毋某银行卡进行冻结。

被告人毋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法院考虑毋某具有犯罪未遂情节,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发表罪轻意见,提出毋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毋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毋某经余某联系后,与被害人贾某(男,30岁,黑龙江省人)约定,由贾某当日向毋某垫资1000万元做银行流水,钱款即时进,即时出,后毋某将身份证、待刷流水的浦发银行卡、U盾交给贾某。当日11时、13时初,毋某拨打浦发银行客服电话,表示其名下账户将会一笔大额钱款到账,系他人归还的工程款,要求银行在到账后提供帮助,不让该笔钱款转出,银行客服工作人员答复只能采取挂失方式。当日13时49分01秒,毋某名下尾号2765的浦发银行卡收到贾某名下账户转入的1000万元,13时49分59秒,毋某口头挂失浦发银行卡,贾某无法即时转回钱款。之后,毋某利用手中预留、补办后未上交的原身份证到浦发银行柜台办理了新卡,并意图转走1000万元,因贾某及时报警,冻结账户而未得逞。

2019年8月20日,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毋某名下尾号2765的浦发银行卡内钱款,现被冻结在案。公安机关从毋某处起获的华为牌手机一部、U盾一个,移送在案。

毋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毋某家属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贾某3万元,贾某对毋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来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电话录音、鉴定意见、冻结手续,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由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毋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毋某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也予以考虑,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所提上述相关量刑情节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情节,经查,毋某在到案之初隐瞒、虚假陈述犯罪事实,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对毋某减轻处罚。在案冻结之钱款,发还被害人。扣押之物品,发还毋某。公诉机关、辩护人所提减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8日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冻结之毋某名下尾号2765的浦发银行卡内钱款,其中发还被害人贾某一千万元,余款发还被告人毋某;扣押之华为牌手机一部、U盾一个,发还被告人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兵

人民陪审员  张胜霞

人民陪审员  刘帅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文华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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