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5刑初2177号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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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17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某于2019年4月至8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华国际广场B座12层5号的北京卓诺凯阁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内,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拍卖收藏品,以收取保证金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男,66岁)10万元、被害人王某(男,52岁)5000元。被告人师某后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师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系从犯。综上,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师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华国际广场B座12层5号的北京卓诺凯阁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内,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拍卖收藏品,以收取保证金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男,66岁)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王某(男,52岁)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师某后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王某、张某陈述,证人师某证言,合同,收据,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诈骗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参与了寻找被害人、接待被害人、以保证金为由收取被害人钱款的整个诈骗过程,其作用明显且关键,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此点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参与诈骗的钱款应当退赔被害人。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师某退赔人民币十万零五千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师张某人民币十万元、王某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高鹏
审判员 崔光同
审判员 商登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