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16刑初152号吕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8-11 08:43:46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6刑初152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2020年10月16日公诉机关以京怀检一部刑变诉〔2020〕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事实,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隐瞒负担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高额债务的真相,虚构与他人倒卖钢材的事实,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3896146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二、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隐瞒负担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高额债务的真相,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3000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三、2020年1月17日、1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隐瞒负担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高额债务的真相,以借款并承诺按时返本付息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4500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四、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隐瞒负担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高额债务的真相,以借款并承诺按时返本付息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21500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五、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隐瞒负担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高额债务的事实,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人民币50000元,后用于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
故被告人吕某某共实施诈骗行为5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846146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房产2套已查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董某、陈某1、陈某2、乔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刘某2、龚某、马某、张某、胡某、杨某4、郑某的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历史明细交易清单、银行流水、银行业务委托书截图、开户信息、借条复印件、交易明细截图、银行凭证、对账单、通话内容、查封决定书、不动产登记、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离婚证及协议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3年4月20日止。其中羁押1日已折抵刑期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3日已折抵刑期7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退赔给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三百八十九万六千一百四十六元,退赔给被害人董某人民币三十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元,退赔给被害人乔某人民币五万元。
三、在案查封的被告人吕某某(北京市密云区檀城西区5号楼3单元202)名下的房产依法处理,执行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查封的郑某(北京市密云区北源里9号楼3单元101)名下的房产及扣押的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 姜学国
人民陪审员 刘江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莹